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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范文推荐)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2-04-05 18:55:02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范文推荐)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1、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事故,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3、医疗纠纷患方当事人要求追究医院责任的,医院应告知患方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医患协商;向地方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向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4、医疗纠纷的预防:

 4.1 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4.2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按《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向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知情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4.3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医疗技术应用和准入管理。

 4.4 做好医患沟通,医务科或客服部为统一投诉管理部门和专门接待场所,公示公布医疗纠纷解决途径、程序和联系方式等,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4.5 医务人员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篡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患者有权按《病历管理规定》复制复印有关病历内容。

 4.6 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遵守以下规定:

 4.6.1 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4.6.2 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4.6.3 按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4.6.4 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4.6.5 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 4.6.6 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4.6.7 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专门接待场所; 4.6.8 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4.6.9 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4.6.10 按规定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重大医疗纠纷

 4.6.11 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遗体。

 5、医疗纠纷的处理:

 5.1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医疗过失行为时,立即向科主任、护士长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及时向医务科、护理部报告,医务科、护理部主任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5.2 发生下列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因医疗纠纷引发涉医违法犯罪事件的,医院应当在 12 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5.2.1 导致患者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 5.2.2 导致 3 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5.2.3 因涉医违法犯罪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度人身残疾的; 5.2.4 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3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指定专人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说明诊治经过,解答疑惑,并告知下列事项:

 5.3.1 人民调解等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 5.3.2 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

 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或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3 有关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的规定。

 5.4 患者死亡,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遗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7 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

 5.5 发生医疗纠纷,医务科在专门接待场所与患方协商解决。医患双方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患方参与人数较多的,可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医患协商一致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签署书面协议。

 5.6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机构鉴定。

 5.7 医患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医患双方当事人还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5.8 医疗纠纷经医患协商或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院应当自签署协议之日起 7 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附具协议书。相关信息不得对外公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5.9 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9.1 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等病历资料原件; 5.9.2 住院患者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5.9.3 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5.9.4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9.5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5.9.6 在医院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院提供;没有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5.10 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予配合,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11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造成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者,报请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可以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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