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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8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5-03 13:05:03 本文已影响

篇一: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党委和纪委。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请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

  不如实报告的;

  (三)

  隐瞒不报的;

  (四)

  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附表:《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姓名

  单位及工作部门

  职务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应当报告事项说明

  附页。

  2、无需报告的事项,应明示“无”。

  报告人签名:________受理部门签名(盖章)_______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9、本人认为应报告的其他事项

  1、本表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另

篇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穴坊中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党风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教育实际情况,建立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作如下规定:一、适用对象

  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包括非中共党员)

  二、报告内容

  1、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录(聘)干、毕业分配、工作调动的。

  2、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系统或所管辖的单位安排工作就业的。

  3、凡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劳务输出或出国、出国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

  4、凡接受国外单位或人士邀请赴外考察、参观的。

  5、凡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过生日、新居等引起群众议论的。

  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其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

  7、家庭购车、购房等重大经济往来。

  8、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方法

  1、报告人应将报告内容在事前10天内写成书面材料上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5天内再履行补报手续。

  2、领导干部在报告时,必须将报告的重大事项说清楚,如场所、资金、处理方法等。

  3、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到每学期在组织生活会上通报一段时间以来的个人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

  四、报告答复方法

  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凡重大事项向各党组织报告,需答复的问题经请示上级领导后答复本人。

  五、报告监督方法

  1、实行报告人办事结果反馈制度。报告人应根据组织审定意见,将办理情况及时向报告部门反馈。

  2、建立办理事情结果登记制度。报告人将个人重大事项处理情况反馈后,组织要记录在册,建立备查档案。

  3、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其结果记录备案。

  4、建立相应的查处制度。领导干部处理个人重大事项要主动接受党内外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不按有关规定报告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六、报告要求

  1、领导干部应消除思想顾虑,真正从思想上引起重视,从行动上配合组织做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2、领导干部要克服无所谓思想或怕麻烦的心理,对重大事项坚持先报告后办理。

  3、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地向党组织报告情况,不得隐瞒重大事项的事实,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组织。

  4、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对不能公开的应予以保密。

篇三: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篇:党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平湖小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切实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在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中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学校党员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外出旅游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乡纪委、中心学校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受理全校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执行的范围和对象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范围是工信委机关及所属企业。

  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对象,委机关副科级以上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二、报告的事项及要求

  (一)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装修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应在事前一个月将土地征收、建筑面积、资金来源、材料购置、建筑施工、买卖原因、出租收入、装修标准等内容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二)本人及家属成员的婚丧、喜庆(包括过生日、迁新房)事宜,除丧事外其它活动都必须事前书面分层次向市委和教育局党组讲明准备处理的办法。事后(包括丧事在内)将招待规、受礼范围,礼品(金)数量、开支费用,以及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及办理结果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三)本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情况、包括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应在事前一个月将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税费收入,以及承包、租赁的履约情况分别向党组织报告清楚。

  (四)配偶、子女及其直系亲属的招工、招干、招生、升学、毕业分配、职称评聘、工作调动,除国家规定的正常程序外,都必须在事前一个月将有关理由及如何办理情况向

  党组织报告清楚,等审批后方可办理。

  (五)其它可能引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本人认为应该向党组织报告的重大事项,也必须在事前或事后向党组织报告。

  凡涉及上述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告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三、受理审批程序

  凡属应当执行本规定的干部,都必须向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分别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一份务案留察。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分级受理审批:

  (一)委班子成员报上级研究审批。

  (二)委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报委党委研究审批。

  工信委接到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后,应严格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答复:

  1、召集委分管领导对报告人的报告事项按照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2、召开委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审批意见;

  3、及时将报告事项的审批意见反馈答复给报告人。

  报告人应严格按照工信委单位的审批答复意见办理报告事

  项。属事后报告,办理结果与委党委答复意见有出入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篇: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报告人员范围

  全站副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购买车辆的情况;

  2、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4、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5、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含军队干部转业、战士退伍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调动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

  7、本人发生重大意外事故的情况;

  8、个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万元以上的(包括接受国内外亲属赠予的),或者少于本款规定数额,个人认为需要报告的情况;

  9、配偶、子女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或判刑的情况;

  10、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三、报告方式

  1、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全市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2、报告重大事项采用书面形式,由干部本人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样表附后)。在报告事项内容栏,须认真填写事项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涉及的主要人员、财物情况及本人态度等内容。

  四、报告时限

  凡属可以预见的报告内容,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报告;不可预见的,须在事后一周内履行补报手续。

  五、报告工作的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制度的规定,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并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查和干部考察、民主评议时个人述职的内容,如实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

  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先请示批准的事项,受理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3、对报告人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上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同级领导班子内部或本单位机关内部予以公开。

  4、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制度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的内容。

  5、乡(镇)和县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乡(科)级党员干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乡(科)级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参照本制度执行。

  6、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7、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告的对象和范围

  货运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科级以上干部。

  第二条

  报告的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或受聘于外国驻华,或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下列事项必须事先向运管局党组报告: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和买卖私房;

  (二)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

  (三)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

  (四)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

  其他报告事项应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四条

  报告的受理

  (一)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纪检组受理。纪检组在受理报告后10天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二)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纪检组认为应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条

  报告的督察和要求

  (一)如有不按本制度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纪检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受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内容,并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东胜区货运管理所党支部

  2014年8月29日

篇四: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特制定如下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报告对象

  :所有党员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私房、买卖私房、转让住房或宅基地以及出租房屋的;2、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庆贺生日、xx新居等易引起群众议论的;3、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企业的;4、本人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5、本人子女及其直系亲属出国、出境、探亲、定居、自费留学的;6、凡配偶、子女、父母及直系亲属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民事纠纷的;7、本人认为其他可能引起群众议论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报告人应在事前10天作书面报告,报告时应说明有关事项的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及处理方法等主要内容。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报告时,必须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再补报书面报告。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应在单位党组织每半年一次的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2、党员领导干部不按本通知要求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23、落实党员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做好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监察室要把实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于保密。

  /2

篇五: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五个方面’’的作风建设和“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建设,结合近几年我院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和范围

  医院科级领导干部。

  二、报告事项.

  1、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2、本人主持或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等事宜情况

  3、本人、子女与外国(境)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出境读书或定居的情况。

  4、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出境和在境外活动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受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处理的情况。

  6、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就业、工作变动情况。

  8、本人经济上、生活作风上可能引起群众误解的情况。

  9、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的时限和方式

  领导干部个人发生重大事项的,要一事一报,即时即报,特殊情况在事项发生后15日内及时书面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登记表》经本单位党组织审核,由党组织负责人(涉及负责人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纪委干部管理室。

  四、具体要求

  1、领导干部要增强自觉报告的意识。当个人发生重大事项时,要及

  时将具体事项以书面形式详实上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2、党支部要严格审核把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报告的内容要严格进行审核把关,经核实后及时上报。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以保密。上级党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4、有事项发生的领导干部要在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列入述职述廉报告内容,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篇六: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1、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购买车辆的情况;

  (2)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4)工资及其它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收受礼金、礼品等事宜;

  (5)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6)配偶、子女在本地经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情况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业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8)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9)其他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2、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

  (1)报告可采取事前报告和事后报告、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事前报告为主。

  (2)报告的形式,一般应书面报送,按规定应该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报告,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党政一把手的报告在报本级党组织的同时,要上报县委组织部,其他副职领导干部的报告上报本级党组织。

  (4)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公开形式

  可采取在党政班子会和全体人员大会以及公开栏内公布等形式。纪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将把领导干部执行“报告”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篇七: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篇

  范文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

  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范文二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完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适用范围

  公司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1、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和持股情况;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情况;

  3、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物情况;

  4、本人及其配偶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

篇八: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1):规定全文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from本文来自学优网://.gkstk.end#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都将深入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进一步发挥这一制度在从严监督管理干部中的作用。

  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对腐败的零容忍,与腐败作斗争的坚定决心。

  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目的就要是让党员干部的所作所为在组织和人民大众的监督下阳光透明地进行。此项制度的建立,将会对我党加强干部队伍管理及建立反腐长效机制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当然,制度再完美,如果不执行,将其束之高阁,那就只能成为摆设。只有坚决有力的执行了,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笔者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在摸清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的基础数据,只有将所涉及的事项都摸清楚了,才能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关事项的报告制度。制定好了制度,才好将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申报规范化、细致化。同时,还应根据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所涉及的每一项内容,制作详细的填报说明,规定好每一项指标,指导领导干部进行个人事项的填报。防止在填报的过程中出现糊里糊涂,模糊不清的现象。

  其次,要严格落实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重大节点时期重点监察。相关部门要认真对领导干部个人事项上报的内容进行核实,确保上报的内容符合实际情况

  再次,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新时期、新形态的外部环境下,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所需申报的内容也要不断更新和补充。随着网络的发展,电子债券、电子代金券等逐渐深入日常生活,并且具有更高的隐蔽性、便捷性。为了更好地做好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相关部门也应该及时将申报内容和事项进行补充和更新,以适应时代和工作的需

  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3)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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