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江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衢江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明确食品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药制度】衢江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衢江区食品安全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衢江区食品安全责任制》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食品安全工作,明确食品安全责任,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分解
一、分级负责,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要求,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及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承担起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一)区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区食安委是全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代表区政府对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协调、监督与指导。
(三)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衢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五)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总体要求,实行责任分工,分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区食安委及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体制编制改革职能分工调整,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由区府办、区法制办、区委宣传部、区综治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区质监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衢江经济开发区、区卫计局、区环保局、区文广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区科技局、区广电台、区新闻中心、区住建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28个成员单位组成。
1.区食安委工作职责
(1)分析全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2)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3)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4)督促检查食品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5)参与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置。
(6)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2.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2)开展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参与制订全区食品安全规划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经费、人员保障。参加全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
(3)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咨询、投诉、举报案件,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参与和舆论监督,构建“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第一责任人”的监管体系。
(4)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索证索票、登记台账等制度,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推行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逐步实现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电子化监管和食品安全溯源管理。
(5)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区食安办,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调查工作。
(6)加强沟通和配合,在具体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职责交叉时,有关部门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主体负主要监管责任。
(7)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加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区食安办。
(8)除确定的职责外,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承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9)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变化时,各成员单位的职责随之进行调整。
3.各成员单位履行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1)区府办
负责区食安委与各部门之间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方面的联系协调工作。
(2)区委宣传部
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和公益宣传工作;
②组织新闻媒体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
③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综治办
①协助开展对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②将食品安全列入年度平安建设和综治目标管理考核,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4)区食安办
①负责组织贯彻国家、省、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
②研究提出全区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③督促、检查上级食安委及其办公室对我区布置的食品安全工作,并承办区食安委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食安委决议事项和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
④承担全区食品安全形势分析,预测和综合信息发布工作。
⑤承担食品安全综合统筹职责;
⑥督促检查区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估;
⑦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等。
⑧指导乡镇(办事处)做好食品安全基层网格化建设。
(5)区市场监管局
①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及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
②负责食用农、林、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③负责境外食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发现走私、未经检验检疫等线索的,及时移交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
④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对召回食品进行监督处理;
⑤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
⑥加强食品商标、食品广告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
(6)区农业局
①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②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③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7)区林业局
①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②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8)区水利局
①负责初级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②负责渔药、渔业饲料、渔业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在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9)区卫计局
①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
②负责饮用水和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卫生安全监管督管理;
③协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④协调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救治和保障工作。
(10)区综合执法局
①负责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②加强对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
(11)区发改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食品工业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依法审核食品检验检测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
(12)区教育局
①负责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②负责指导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校及周边环境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③负责指导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区质监局
①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②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定量包装食品和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监督管理;
③负责食品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④推动实施食品产业名牌战略。
(14)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区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和食品安全抽检、协管员报酬等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及投诉举报奖励等相关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5)区经信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
①负责食品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区食品工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食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信息化工作,推进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和物质组织工作。推进生活性商贸流通和农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
②负责制定促进餐饮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③负责协调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④负责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产业促进体系建设以及相关市场的规划引导和提升发展。
(16)衢江经济开发区
①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②加强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③落实食品行业产业政策,推进产业结构优化,积极推进放心食品产业化进程。
(17)区环保局
①负责统筹协调影响食品安全重大环境问题的处理;
②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监管;
③对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实行指导;
④负责对涉及生活饮用水和食品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公布相关监管信息;
⑤参与和食品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及事故的调查处理。
(18)区粮食局
①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
②协同有关部门对加工、销售的粮食质量进行监管;
③负责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④负责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安全管理和中央储备粮油质量安全协助管理;
⑤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标准、检验监测制度及有关技术范围等。
(19)区文广局
参与组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
(20)区科技局
①加强食品安全科技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的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③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提供有关的技术服务。
(21)区公安局
①负责组织查处、协调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②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③查处阻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④协同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及时向职能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22)区住建局
①负责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业务过程中的相关资质的审批,批后监管及相关业务指导;
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督管理。
(23)区法院
负责食品安全案件审理工作,加强对下级的工作指导,牵头明确食品安全案件审判法律适用标准。
(24)区检察院
负责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法律监督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25)区法制办
①参与制定和实施我区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实施规划;
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③负责区政府食品安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④负责食品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⑤协调食品安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及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26)区广电台
①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食品安全报道和监督;
②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7)区新闻中心
运用《今日衢江》报纸、网络平台宣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乡镇(办事处)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食品安全工作列为乡镇(办事处)的重要职责,切实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工作。
1.负责本区域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3.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5.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生产经营者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
6.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组织或配合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
7.负责推荐、管理、培训和考核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8.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9.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10.受理群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11.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等。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到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1.种养殖户(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农产品种养殖单位必须做到有检测员、检测室并按规定实施检测;落实农产品质量追溯、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生产档案、产地准出等相关制度;农业投入品管理规范,来源清楚,票证齐全,农药管理规范;生产档案建立、完整等。
水产品、林产品生产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必须遵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单位)
作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加工的相关规定。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规定(试行)》对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自查,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流通企业(单位)
食品流通企业(单位)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进货索证索票、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库房管理、食品销售卫生、食品展示卫生、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检查、食品批发销售记录、不合格食品退市及食品安全电子化管理等制度。
5.餐饮单位
餐饮单位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遵守食品安全综合管理、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索证验收、烹调加工管理、环境设施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贮存管理及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等制度。
食品安全责任考核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区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以及乡镇(办事处)签订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区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与监管对象、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落实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一、食品安全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区级有关部门、乡镇(办事处)的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考核按照每年制订的《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细则》执行。
二、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乡镇(办事处)自行制定对监管对象、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办法
三、食品安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评选出食品安全工作先进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出现食品安全一票否决情况的,按区委、区政府相关考核文件执行。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
各乡镇(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不发生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若因领导不力而发生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发生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能按规定及时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处置的,将追究总负责人和直接领导者等人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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