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制度】良庆区财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区财政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检查工作规程(修订)》,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财政行政执法工作,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记录,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正常的行政执法记录活动。
第四条 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调查全过程记录时限为3至4个月。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下列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记录:
(一)财政日常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二)财政专项资金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三)其他专项检查及重点抽查行政执法行为;
(四)针对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
(五)其他方面检查需要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采取复制、拍照、录像、制作询问笔录以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等方式记录执法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调查询问,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询问人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隐匿证据或提供虚假证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当场确认,并为被询问人保密。
第八条 行政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所在部门、现任职务、身份证号、单位或家庭住址等;
(二)询问人姓名、记录人姓名、执法证件编号等;
(三)询问的时间、地点;
(四)询问事项和证言;
(五)被询问人签名并按手印、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
第九条 被检查、调查单位(人)对行政执法记录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修正,并在修正处按手印或盖章;被检查单位(人)对记录的内容无异议的,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简要过程、执法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等有文字叙述,必要时应附图、表、照片和录像。行政执法记录应当着重记录与检查、调查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应当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束后,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执法记录随同行政执法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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