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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制度】亳州市文化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完整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3 13:25:02 本文已影响

亳州市文化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文化制度】亳州市文化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文化制度】亳州市文化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完整文档)



亳州市文化旅游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原则

(一)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制定或以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名义制定的,涉及非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等文件的总称。

(二) 制定规范性文件须遵循的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

2、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3、体现改革精神,体现人民意志,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4、从实际出发,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科学规范行政行为。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限于下列内容:

1、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制定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本部门行政权限内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

3、有关行政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事项及规章制度。

(四)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设置以下内容:

1、行政审批;

2、行政处罚;

3、行政强制;

4、涉及公民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其他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内容。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年度计划。局属单位、科室均可提出制定或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项目建议。项目建议于每年11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依据、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内容、起草单位及负责人等。局政策法规科会同局办公室将建议汇总后,拟订新年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局领导决定。决定后的计划由局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需要调整计划项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局政策法规科提出,由局政策法规科报局领导同意后作适当调整。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提出项目建议的单位、科室负责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起草经过、协商情况、争议事项、主要条款等情况作出说明。规范性文件送审时,应提交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决定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审核,经审核并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后,局政策法规科与起草单位协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由局政策法规科将草案和草案说明送交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局领导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也可由局政策法规科作说明。草案经审议、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由局领导决定、签发。

第六条  文件的发布和备案

规范性文件应采取适当形式公布,其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涉及国家安全等不应公开的除外。规范性文件应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规范性文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符的;

2、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

3、已不符合本市实际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相适应的;

4、因其他原因须修改或废止的。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执行,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法制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参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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