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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整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4 16:35:02 本文已影响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管制度】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城管制度】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整文档)


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制度》(冀政办字【20151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通过巡查日志和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记录的环节主要有: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

第二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也要力争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传输至执法单位的专用执法信息采集站。

第九条  执法单位要建立执法记录设备影像资料管理库,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条  音像记录信息按照低、中、高三类风险等级分类。

日常批评教育、口头警告、数字城管等不涉及当事人钱、物的管理行为归类为低级,留存期限为的1个月;涉及罚款、暂扣物品的,归类为中级,留存期限为6个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定为高级风险,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长期留存音像资料:

(一)对城管工作不满、抵触情绪严重或之前发生过执法冲突、纠纷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管理的。

(二)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二条  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要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县城管执法局定期对执法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十五条  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影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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