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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制度】顺平县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精选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27 08:20:02 本文已影响

顺平县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完善旅游行政执法程序,保证旅游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有关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制度】顺平县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旅游制度】顺平县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精选文档)


顺平县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略)

第一条为完善旅游行政执法程序,保证旅游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旅游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法【201615号)和顺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平县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顺政办【2017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旅游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局办公室在法律顾问协助下(以下简称局审核部门)负责法律审核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审核部门进行法律审核。

行政执法部门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材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审核部门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局审核部门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对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局审核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向局审核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局审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工作日。

第十三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审核部门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局审核部门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审核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长办公会议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局审核部门将记录在案并报告局主要领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律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局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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