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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9 19:55: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庆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精选文档)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

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重庆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08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确界定对象

村镇建设,是指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的非农建设。具体包括“服务三农”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农民新村)建设。其中:乡镇企业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的企业;公共设施必须是服务本镇街村、居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是服务本镇街村、居的敬老院、村(居)公共服务中心、五保家园等;农村村民住宅(农民新村)建设的参与对象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农村居民,包括放弃宅基地复垦的农户、生态移民户、D级危房户、地灾危及搬迁户、无房户等。

二、严格把握政策

(一)规划管理

1.规划控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规划。

2.规划编制

编制镇规划必须以城乡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村规划必须以镇规划为依据。农民新村建设规划应尊重现有村庄格局,保持乡村特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在此基础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和环境。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

3.规划审批

1)农村村民住宅(农民自建房)的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是指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局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应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沿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及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等,应严格审查风貌、色彩,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2)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

镇、村规划区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将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局。区规划局审查同意的,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函告申请人。申请人据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区规划局。经审查同意后由区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集体土地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原则上不得占用城镇建设用地,需要占用的应向区政府报告

(二)用地管理

1.新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管理。用地指标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用地总规和批准实施的村规要求,结合重庆市下达的年度任务,实行建设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点的规模不突破20亩和100户集中规模,结合各镇(街)复垦集体建设用地数量以及城镇化计划任务,分年度统筹安排下达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新村建房对象必须是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居民,禁止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各种方式参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联建或直接购买。用地审批采取农民联建房的方式,人均总占地规模50平方米(其中宅基地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

2.农村居民单独选址建房用地管理。引导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参与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对原宅基无法改建的农户,确需单独申请宅基地的,尽量占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原宅基地必须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复垦条件的,由集体申报,收益归集体所有。放弃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单独申请审批宅基地,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可以参与统一规划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联合建房,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管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村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

(三)建设管理

1.风貌设计。农民新村应大力传承巴渝传统民居风格,遵循地域性、生态性、经济性、社会性、适用性、继承性原则,突出历史文化、民俗风貌风情、生态景观和产业型特色风貌,要合理布局、错落有致。要控制建筑层数,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民新村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制撤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场镇和建设规模较大的部分新村点建筑层数以四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五层。

2.功能配套。主要包括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道路、供电、给水、排水、广播电视和通信、绿化、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同时设计和建设;小广场(村民活动和健身场地)、便民商业网点、医务室、农家书屋、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时建成交付使用。

3.质量安全。新村建设必须由农户委托有施工资质的法人企业代建,便于实施安全监管,严禁以个人名义实施新村建设。投资30万元以上或层数3层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均含本数、简称“三·三”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和用地许可证后必须办理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4.农民自建房。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层数在三层及其以下的建设手续,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监督和验收,施工图可选用《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或者另行设计。施工任务由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经培训合格的村镇建筑工匠承担。

三、规范审批程序(农民自建房除外)

(一)项目申请

凡符合规划和计划要求的村镇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农户联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用地预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区国土房管局审查后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三)规划设计

区规划局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村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向建设单位出具规划设计要求函,明确设计条件要求。

(四)风貌审查

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函,聘请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由区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乡建委)会同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出具审查意见。

(五)规划许可

申请人或建设单位持审查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将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区规划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含放验线及许可证)。

(六)用地许可

建设单位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补偿协议、地灾审查、平面布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村社员名单、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等资料,由区国土房管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核发用地许可手续。

(七)建设许可

建设单位根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质量安全保证等资料办理村镇建筑工程建设许可手续。建设单位获得建设许可后方能开工建设。

(八)工程监管

建设单位必须按图施工,配备工程监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城乡建委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九)综合验收

区城乡建委组织规划、国土、市政、环保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开展村镇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建设业主凭项目综合验收意见(含区规划局核发的《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十)产权办理

区国土房管局审查原土地使用权证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批复、房屋竣工证明、规划核准确认书、房产测绘报告、土地测绘报告、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等资料,依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十一)并联审批

为提高审批效率,有效缩短时间,对能够并联审批的项目,由区城乡建委定期召集区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在区行政中心进行集中并联审批。

四、明确监管职责

(一)村社的职责

村社干部应自觉遵守村镇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土地协议用于非农建设,并对个人非法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镇建设项目的监管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新村及其他村镇建设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依法取得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后动工建设。同时,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负责审查农民新村建设项目是否合规;负责审查参与联建的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必须是农村居民身份;负责审查确定农民联建房的代建单位的资质条件,初步审查新村建设项目方案,出具初步审查意见;负责在项目区内张榜公告依法审批的项目(包括项目选址、建房对象、建房数量、房屋风貌、户型面积、配套设施等);负责联建房款监控,可集中代收管理并按进度拨付,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负责对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行为责令停建或限期拆除。

(三)区级有关单位的职责

区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镇规划和村规划,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设计要求函,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和审查工作,由符合资质的规划测绘单位对工程进行放验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参照《重庆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工作规程》(渝规发〔2010120号)实施规划核实和过程监管;参与项目综合验收,并出具《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负责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查处违法建(构)筑物。

区国土房管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年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等相关情况,核发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核报批工作,参与新村建设项目综合验收,负责房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负责对非法占地、违规售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未处置到位前不得受理违法用地项目土地登记申请或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区城乡建委:负责村镇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风貌评审、核发村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对自然年度内出现2次及以上违法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应计入“违法建设不良记录”;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划设计方案及建筑风貌审查方案实施;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资质(资格)管理,不得违规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负责组织村镇建设项目综合验收。

区农委:负责农民新村规划范围内房屋建筑直接占地范围外的晾晒场、道路和绿化隔离带等设施农用地的审核(城镇规划区内的除外)。

区监察局:负责对村镇建设管理单位及其个人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违法行为,查办涉腐案件。

江津供电单位:参与新村建设方案审查,有计划、分步骤提供电力设施安装及供应,负责新村建设用电安全监督和管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村镇项目不得签订供电协议,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村镇项目不得供应施工用电,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停电措施处置违法在建项目。

区供水、供气单位:不得对未取得合法完整手续的村镇项目签订供水、供气协议,提供供水、供气服务。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停水、停气措施处置违法在建项目。

税务、工商部门:不得为违法村镇建设项目办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规虚假宣传、违规售房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财政、市政园林、环保、农业、交通、水务、教育、卫生、文化、商务等部门应加大对农民新村的垃圾收运、供水、污水处理、道路、绿化、医务室、广播电视网络、便民商业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得为违法村镇项目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五、严肃责任追究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村镇违法建设行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务必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否则将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共重庆市江津区委办公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江津委办﹝201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依法对非法转让、出租和占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特别是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加强村镇建设监管力度,坚决制止或惩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严禁以新村建设(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为名实施房地产开发,坚决杜绝“小产权房”。对不作为、乱作为,审查不严、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严从重查处违法建设。对履职不力或违规办理核准、备案、规划、用地、建设、登记等相关手续,提供电力、供水、供气等相关便利和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各级干部在村镇建设中参与或纵容和支持亲属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区政府督查室要不定期对村镇建设工作开展督查;区监察局要认真履行监督、教育和惩罚职能;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法院要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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