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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2-04-05 19:50:02 本文已影响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大学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XXXX 学院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止等工作,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和《XXXX 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学校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公布,对校内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与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章程”“规定”“办法”“细则”等。“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规章制度;“规定”是对某方面工作所制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办法”是指对某项工作所制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细则”是指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

 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中加“暂行”“试行”;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为 2 年。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的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以学校名义制定、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可参照本办法。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解释和废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章制度必须具有充分的依据,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符合《XXXX学院章程》,并经过规范的程序审议制定。

 (二)统一性原则。规章制度之间不得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章制度应从学校整体利益出发,符合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符合学校的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引导性。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制度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做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章制度结构应严谨、清晰,一般用条款式或段落形式表述;内容须明确、具体,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语言应规范、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正确、规范。

 第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

 审查、审定、签发、公布等。

 第六条 学校规法部门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统筹规划、草案审核、清理汇编、督办落实等。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立项,应符合学校规章制度的整体规划。

 每年年初,学校规法部门对职能部门、教辅单位提出的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等进行汇总,编制学校规章制度年度计划,根据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规则,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八条 制定、修订、废止规章制度,应事先做好立项说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说明应包括必要性、依据、进度安排等事项。

 第九条 年度计划外的立项工作,有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向规法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经规法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十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由立项部门(单位)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做好充分的论证、调研和协商。对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起草的规章制度,应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保持协调统一。若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事项的,起草部门应先报请学校决定。

 第三章 审查与审定 第十二条 审查是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的必需环节。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须通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形成规章制度草案后,应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起草单位将各方面意见汇总修改后,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由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或会签,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由起草单位将草案和草案说明提交至学校规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规章制度草案,一般应包括制度名称、制订目的及依据、相关条款、适用范围、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等。

 草案说明,一般应包括制订或修订的背景、依据和过程;征求意见及意见吸纳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XXXX 学院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是否超越学校职权; (三)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六)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将其退回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报请审查。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查后,由起草部门(单位)根据制度涉及内容和范围报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规章制度草案须经专门会议(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审议或广泛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由起草部门(单位)按程序提交专门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签发与公布 第十六条 经审定通过的规章制度,走 OA 公文制发流程,经主要校领导签发后,以“中共 XXXX 学院委员会”或“XXXX学院”或党政联合的名义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公布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以外,规章制度一般应通过学校公文形式和学校信息公开网等及时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应明确施行日期。

 第二十条

 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应有题注,标明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审定、审议或修订通过的会议次数及日期。

 第五章 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应及时提请修订或废止,规章制度审查部门也可以向起草单位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 (二)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三)所适用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四)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五)其他需要修订和废止的情形。

 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修改或者废止的,应立即公布新修订的规章制度,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应明确原规章制度的名称、发文字号和废止日期。

 对于“暂行”“试行”满 2 年的规章制度,起草单位应及时提出修订意见;确需继续按“暂行”“试行”执行的,由起草单位说明情况,经学校审批后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条 学校规法部门负责统筹清理和汇编学校规章制度,并及时向全校公布废止、失效及继续有效的规章制度目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规划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XXXX 学院规章制度送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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