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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大行政法教案02行政法律关系(完整)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2-04-04 19:45:02 本文已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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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大行政法教案02行政法律关系(完整)

 

 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分类、构成以及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理解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学方法:讲授 学

 时:2 学时 教学重点: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及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条件。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概述

 一、行政法律关系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因行政权力的产生、行使及对行政权的监督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范畴之一,行政法律关系是对行政法上各种权利义务及其运行过程的高度抽象,是对行政法质的规定的深刻揭示,能用来分析各种复杂的行政法现象。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首先,在理论方面,一是深入研究行政法律关系有助于廓清行政法与相关部门法的界限,巩固行政法的独立地位;二是有助于带动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健全行政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实践意义方面,一是通过行政法律关系的反馈作用,为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修改提供科学的依据;二是能够指导各方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是能够为行政审判实践提供科学的受案标准,指导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如 1998 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原告请求被告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法院认为这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因而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再如 2002 年“女大学生怀孕被勒令退学案”,法院以高校对其学生的处分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撤销处分决定的起诉;四是对行政责任承担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公有设施的国家赔偿制度的研究。

 与行政权有关的问题包括行政权的配置、行政权的行使、对行政权的监督,国家公产的管理及使用等。其中,因行政权力配置问题而产生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由宪法调整,因此不属于行政法调整范围。

 二、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类型

  对于行政法律关系分类问题,我国行政法学界已经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形成若干共识,以下几种分类具有现实意义。

 (一)以法律关系主体的隶属关系或行政权力的作用范围为标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1、内部行政法律关系 类型:包括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规范授权的组织之间;隶属关系的上下级之间、平行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所属的机构、派出机构之间。

 2、外部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无隶属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之间因外部行政活动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所引起的纠纷一般由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而不诉诸司法机关。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可以寻求司法途径获得解决。

 (二)以法律关系的属性为标准: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和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实体法律关系:指受行政实体法规范调整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税权力与纳税义务、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权力范围的分配等是行政实体法律关系。

 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受行政程序法规范调整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所具有的调查权和纳税人接受调查的义务、纳税人申辩和税务机关听取意见的义务属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当然,由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混合性特点,实体与程序法律关系有时不好截然区分。

 (三)以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为标准:原生行政(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派生行政(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原生行政法律关系: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直接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因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而直接形成的处罚法律关系;派生法律关系:因行政权力的行使而衍生出的行政法律关系,如对行政处罚权行使后的监督及补救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与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这种区分的目的在于解决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我们应将行政权力的行使作为一个动态的活动考察,从而确定监督行

 政法律也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四)以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服务法律关系、行政合作法律关系、行政补救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特征是“命令----服从”。行政主体以行政权力的行使者身份出现,相对人更多地表现出对命令决定的服从,广泛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领域。

 行政服务法律关系:特征是“提供----接受”。行政主体一方以服务者身份出现,行政相对人则是接受服务的权利者。随着福利国家和福利行政的推行,行政主体有责任为相对人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如修建维护公共设施、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开发、资助社会弱势群体、创造劳动就业、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等。

 行政合作:通常发生在行政合同、行政委托、行政协议等行政活动中,特征是“协商----合作”。这种关系是契约精神在与现代性质法理念融合的结果,体现了当代行政法的民主化趋势。

 行政指导关系:特征是“诱导----选择”。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施以一定的利益诱导促使行政相对人作出选择并付诸实施。在这一过程中,行政主体有责任作出指导,相对人则有权利享有是否接受指导的选择权。

 行政补救法律关系:特征是“补救----接受”。因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遭到行政行为侵犯向法定机关提出请求,受理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而形成的各种关系。包括行政复议法律关系、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信访等。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是“监督----被监督”。各类法定的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实施监督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在我国这类法律关系的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主要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者专门机关如审计监督(针对行政机关的财政收支活动进行监督),及相对人出于自身利益(此种情况与补救法律关系重合)或者出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如向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直接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监督。

 三、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与民事法律关系等其他部门法律关系比较,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重性和恒定性 从上面的行政法律关系的种类可以看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恒定性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必然有一方为行政主体,因为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发生,没有行政权的行使及其实际运用,行政法律关系就无法发生。

 (二)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在行政法早期,人们把行政单方性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这是不正确的,无论什么样的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地位,都应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至于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实际的政治地位或社会地位可能存在差异,但这并不否定二者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因此,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

 但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权利义务上并不一定完全相等,这也正式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地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对对应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反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在质和量上不绝对相等。如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以行政权力行使者身份出现,它享有处罚、强制等多种行政职权,但它同时必须履行说明理由、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等义务;作为行政相对人而言,它应当履行服从管理、给予配合的义务,但同时也享有了解、参与等权利。这就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另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放有权对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方公民实施处罚、强制,但后者不能对前者同样实施处罚和强制。同样地,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处罚或者强制行使行政复议现在、行政诉讼等救济权,而行政主体就不享有这些权利。这体现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权力和权利处分的限制性 就行政主体而言,其所享有的行政权力是法定的、不可分割的,相对于相对人而言, 它是一种职权或权利,但相对于国家和社会而言,它是一种职责或义务,因而是一种职责与职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既然是一种职责,行政主体就不能随意处分,也不能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就其权力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其在行政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比较民事活动会受到很多

 的限制。如发生重大的传染病疫情时,不仅传染病患者本人因被强制隔离而失去人身自由,而且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自由也会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有关行政机关发现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对飞机乘客登机前强行体检等)。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弱稳定性 现代社会,法律安定性已经成为厉行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权力的行使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虽然也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是与民事、刑事法律关系比较。则其变动更为频繁,原因在于同“守株待兔”型的司法权相比,“主动出击”型的行政权对社会生活表现出更大的敏感性,一旦社会生活发生新变化,行政主体就有可能对已经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甚至废止。如行政主体在对矿主颁发长期矿山开采许可证后,可以依据国家对有关矿山开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经法定程序废止先前颁布的许可。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很多先前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纳入到行政法的视野中,从而形成新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行政法律关系的灵活度大,能够适时地回应纷繁复杂的行政事务的需要,因而呈现出明显的弱定性。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要素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主体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等类型。

 注意: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不同:前者范围包括后者广泛。

 (二)客体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很广泛,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种: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是客观存在的,它本身没有意识,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物质财富的存在往往会在主体之间引起以之为对象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物质财富便成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如罚没收入、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人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身、国家赔偿款项等。

 2、精神财富 精神财富主要是指一定的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尽管精神财富经常转换成物质财富,但在法律上仍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客体。有时,主体的名誉也可以被视为精神财富而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今后精神损害赔偿也可能纳入到国家赔偿中。

 3、行为 行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征税、征地、违章建房、阻碍交通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受行政法规范的行为,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前者如行政命令作出后相对人的行为、相对人违反交通规则被行政主体作出的处罚行为,后者如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所引起的行政主体的审批行为。

 (三)内容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方面的具体内容在以后的章节中有详细的论述。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在讲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时,不能只强调行政主体的权利,而不强调其应承担的义务;不能只讲相对方的义务而不讲相对方的权利,更不能视相对方为客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构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要求有两个条件:一是行政法律规范是行政法律关系方式的根据;二是法律事实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原因。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是社会救济产生的具体原因,婴儿出生是户口登记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一般包括的原因有:法律规范的修改引起权利义务内容的变化,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届满引起主体权利义务的改变,如中外合资企业免交所得税的期限届满,自然灾害的发生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引起少交所得税等。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充分行使和履行,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如法规的废止、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等。

 法律事实由行为和事件构成。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战争,天灾、出生、死亡等。事件的发生和人们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所不同的是,事件的发生和人们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所不同的是,事件不具有合法与否的属性,而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合法或非法的行为都可能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但两者的效果不同。例如,违章驾驶可能引起行政处罚法律关系;安全守法驾驶达一定期限则可能引起行政奖励法律关系。

 思考题:

 简述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简述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构成及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区别。

 试述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理论和实务中的功能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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