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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4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4-29 20:20:02 本文已影响

篇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

  

  2018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规范集团公司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保障科学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五)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三条“三重一大”是指:集团公司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集团公司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集团公司年度计划、工作报告、财务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运营管理事项。

  (四)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或者变更、投资参股、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更、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六)集团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招工减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集团公司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的有关事宜。

  (八)集团公司及承资企业重大安全、质量等事故及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处理。

  (九)集团公司内部机构设置、部门职能调整方案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

  (十)集团公司党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一)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对集团公司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十三)集团公司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有关集团公司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十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

  (二)集团公司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后备干部人选。

  (三)集团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奖惩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等。

  (四)集团公司有业务处置权岗位或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的调整。

  (五)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应该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和融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装修项目、民生工程(3000万以上新建项目,300万以上改、扩建及装修项目)。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集团公司未列入预算(计划)的资金使用。

  (三)集团公司担保、抵押、贷款等资金使用。

  (四)集团公司重大支援、捐赠、赞助(款、物)等。

  (五)集团公司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决策方式

  第八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党委会、董事会、党政联席会等。

  第九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全体党委委员参加,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集团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党、政重大工作部署等进行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全体董事参加,必要时监事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按照集团公司章程规定,对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第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董事长)或委托党政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对集团公司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程序行使决策权。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董事会的有关决议和决策部署。

  第四章决策规则及程序

  第十二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除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经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委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过协商,确定需要讨论决策的议题。

  (二)重大事项议题明确后,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行政事务决策前应充分考虑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六条重要人事任免决策程序:

  (一)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及干部管理权限和岗位需要,在民主(或组织)推荐,组织考察等基础上,作出拟任及公示后的任(聘)用干部决定。

  (二)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人才引进等,应按照集团公司人事任免、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等规定程序执行。

  (三)根据决定事项及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进行集体决定。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分管领导或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

  (二)由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论证。

  (三)分管领导听取有关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并提出具体意见。

  (四)根据重大项目安排决策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五)由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程序:

  (一)由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或预算外资金使用意向、额度。

  (二)由分管领导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具体意见。

  (三)根据资金使用意向、额度,准备会议材料,确定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等。

  (四)由党委会或董事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一般要有计划性,避免临时动议,严禁未经会议讨论表决擅自决定。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集体决策的,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二条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单位)。重要人事任免公示后要按规定程序发文,并按党务、政务公开的相关要求予以公开。

  第五章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批制度。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报送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主要领导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七条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六章决策监督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控制措施,规范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党委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条规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要把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特别是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本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坚持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和完善有关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一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沟通,相互提醒,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二是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三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要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四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报告;五是充分发挥同级纪委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与会人员须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公司及本单位、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公司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二)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五)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六)未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不严格执行报批制度的。

  (八)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九)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十)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

  (十一)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十二)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检监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凡此前制定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各承资企业(单位)应按相应的职责范围,尽快完善或修订与“三重一大”有关的制度、规定、程序等,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

  

  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建设廉洁广州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廉洁建设,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据市纪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企业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纪字?2012?3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各企业应参照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并向公司报备。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决策范围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决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以及公司战略部署和发展规划,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

  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集体决策原则。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广泛听取意见,依据决策机构的职责、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独断专行。

  第四条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三重一大”决策范围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指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其他法律和党内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等决定的重大事项。认定标准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

  2.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重点发展方向、兼并、破产、资产重组的重大决策;

  3.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含境外投资)、借款或担保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4.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上市、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变更企业形式、变更经营范围、申请破产、权益核销以及改制方案;

  5.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事项;

  6.公司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无偿划拨等;

  7.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决算,公司领导薪酬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职工收入分配方案、职工薪酬制度和福利制度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决策;

  8.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9.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生产安全稳定、党风廉洁建设、表彰奖惩等重大决策;

  10.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内部控制、内部审计、财务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等各项体系;

  11.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秘书、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聘用、解聘;

  2.公司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的重要奖惩及违纪违规的处理;

  3.向上级部门提出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需征求上级部门意见的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4.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2.公司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外追加投资项目;

  3.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和技改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4.办公、生活设施的新建大修项目及有关非生产性项目;

  5.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及大宗物业出租管理;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公司下属企业生产性材料款、工程款支出单笔大于等于5000万元必须报公司备案。每季度第一个月内报备上一季度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2.公司总部费用性支出总额超年度预算的10%,其中“业务招待费、业务用车、因公出国(境)费用”超出其单项预算10万元的;

  3.公司及全资、控股企业对外捐赠事项;

  4.超过由公司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

  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重要程度及影响,合理确定本单位“三重一大”具体授权处置标准等事宜。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程序分为酝酿准备、集体决策、决策实施三个步骤。

  (一)酝酿准备

  1.调查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按职责范围先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就相关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分析研究,了解和掌握具体详实的情况,有关重大项目应事先听取业务部门意见;决定公司改制而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听取工会、职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咨询。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决策事项给予客观公允的评价参考。

  3.与领导沟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如事项涉及到其他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分管领导应与班子成员及时对

  有关议题进行酝酿和沟通,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4.会前告知。提请集体决策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章程及企业制度的规定提前通知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决议。

  (二)集体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集体决策的主要方式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参与讨论和决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规定和会议要求参与讨论和决策。

  1.应结合实际制定董事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2.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现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其他参与决策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表决。

  3.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采用现场或通信会议形式,以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不得会后以传签方式代替投票表决,表决方式和表决

  结果必须记录在案。若存在严重分歧或有重要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4.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需要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的,应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股东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审议。

  5.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6.如遇紧急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可果断作出临时处理,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在事项完成后按程序办理公司决策追认手续。

  7.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理由、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并存档备查。

  (三)决策实施

  1.决策作出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应当向公司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公司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中,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2.进入董事会或经营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公司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员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3.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或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党委(总支、支部,下同)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是实施“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分设的企业,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所投资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第十条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对领导班子和成员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公司及所投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和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应当纳入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组织人事、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和任免的重要内容,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要实行报告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5天内向本企业党委和市国资监管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上一季度开展监督检查的书面评价意见。各级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3月上旬对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度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书面上报本级党委和市国资监管机构、市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同级监督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制约。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可向班子主要领导或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电子监察系统要按照全市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的工作要求,对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进行梳理,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范围、程序、权限、监督检查等内容,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行事前登记、过程备案、结果检查,实现决策的前、中、后全程监察,通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预警不按制度要求决策、乱执行或擅自变更执行决策程序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发挥“三重一大”决策电子监察系统制约和监督作用,及时发现“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应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根据“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出席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

  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与集体决策会议的人员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及所投资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

  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不报告的;

  (四)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六)

  违规使用知悉的所属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的;

  11(七)

  人为合并、分割“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故意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的;

  (八)

  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

  (九)

  其他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XXX公司。

  本办法所称所投资企业是指由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其中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经市国资委核定,对公司主业经营和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力的所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2

篇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

  

  附件:

  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促进廉洁从业,根据《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形式为会议决策,即按照会议议事规则,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集体决策可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表决方式。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多经企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规定应当由公司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交办的重大事项,研究制定落实的意见和措施;

  (二)企业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思路和举措,企业发展方向、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三)向上级组织及有关部门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企业财务预算、决算,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五)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综合计划、工作报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职能调整及人员编制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六)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历史债权债务,资产收购,产权转让、重要资产出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贷款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企业资产变动、报废处置、投资及担保;

  (七)劳动用工、工资制度、薪酬分配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企业年金、公积金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的制定、调整、实施;

  (八)企业涉及治理、体制机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九)干部考核、职工奖惩、职工安置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利益调配事项;

  (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严重违纪、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经济法律纠纷以及涉及影响公司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处理;

  (十一)涉及企业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三)向上级推荐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企业性的奖惩事项,组织或参加公派出国人选的确定;

  (十四)企业党建、纪检监察、人才队伍建设及教育培训、工会和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五)企业领导班子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问题;

  (十六)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七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管理的中层及其他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上级党组织(或董事会)提出的党委成员或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建议;

  (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任免或聘任与解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后备人选的推荐、选拔;

  (五)中层管理人员以外的公司其他重要岗位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六)对外投资项目经营管理人员和董事、监事聘任与解聘建议;

  (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八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设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及调整,年度大修、技改、科技计划及重大调整;

  (二)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和大宗废旧物资的处理;

  (四)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五)一次性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技术和设备引进、新产品开发;

  (六)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购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

  (七)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九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公司规定的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和调整;

  (二)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三)投入在50万元及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所需款;

  (四)集中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集中使用的较大数额福利费;

  (五)对外捐赠、赞助,对外投资、融资、贷款等运作事项;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主体和权限

  第十条

  决策主体、形式、人员

  (一)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公司党委、行政领导班子和职工代表大会。

  (二)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职代会或职代组长联系会等的形式进行。

  (三)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总经理办公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党政联席会议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及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决策人员为全体职工代表。

  (四)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总经理商定;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列席会

  议人员由总经理确定;职代会由工会主席主持,列席人员由工会委员会议确定。

  (五)遇有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可依据事项的具体情况,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商议决定决策形式。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

  (六)“重大事项”根据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议事规则,召开相应会议进行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采取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进行决策。

  (七)党委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党政联席会由党委工作部或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会务、文书工作。职代会和职代组长联系会由工会办公室负责会务、文书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遵守以下议事规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尊重客观、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三)坚持合法合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上级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凡需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五)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六)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七)会议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八)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不同意见相持时,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有权作最后决定;

  (九)凡前次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十)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十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应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应按照文档管理保密规定办理;

  (十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充分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第一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大决策的初步方案,企业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并向企业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党政主要领导商量提出集体研究的基本方案并确定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

  (三)按照确定的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征求意见,完善基本方案。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组长联席会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依据议事规则将基本方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

  会、党政联席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党委书记或总经理集中多数人意见做出决定,必要时进行票决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的,按规定提交职代会讨论决定;

  (五)总经理工作部或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六)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党委书记经商议有权对具体事项作出决定,事后向领导班子报告并履行追认程序。

  第十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任命(聘任)决策程序

  1.酝酿人选。采用公开竞争、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名等形式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个人推荐重要人事任命(聘任)人选时,必须提交署名的推荐材料;

  2.考察对象。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确定拟聘任用预备人选;

  3.组织考察。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对拟聘任用预备人选进行考察。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拟聘任用预备人选不得上会;

  4.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考察结果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所在单位纪委和监察部门意见;

  5.党委书记、总经理听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考察及征求意见汇报,确定提交会议讨论人选并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6.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117.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推荐或任免干部;

  8.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9.任前公示。按规定需要进行任前公示的,应进行公示;

  10.对会议决定任命(聘任)人选由公司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廉洁从业教育谈话,任职谈话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发布文件宣布任命(聘任)。需备案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免职(解聘)决策程序

  1.提出免职(解聘)建议。党委书记、总经理提出免职(解聘)建议;

  2.党委书记、总经理商议并征求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形成基本方案;

  3.对需履行上报审批程序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4.召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免职(解聘)方案;

  5.总经理工作部、党委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6.发布文件宣布决定。需备案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重要项目立项报告,企业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并向总经理汇报,并提出集体研究建议;

  (二)总经理与党委书记确定集体研究基本方案,必要时

  12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或通过厂务公开、职代组长联席会征求意见;

  (三)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四)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五)按国家规定需公开招标的重要项目,应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方向、额度;

  (二)分管领导审阅,提出具体意见;

  (三)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四)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提出意见;

  (五)总经理工作部形成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以便监督实施和检查。

  第十六条

  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相关部门应做好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按有关规定形成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

  (三)审议过程;

  (四)参会人员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表决方式;

  13(七)会议结论。

  第十七条

  依据上级规章制度规定,企业“三重一大”事项需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审批决定的,应按规定将集体研究形成的意见或建议按程序提请审查批准。

  第二节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总经理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总经理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工作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总经理汇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九条

  当发现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中有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现象时,公司党组织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如果所提意见不被接受,公司党组织应负责向国电电力党组报告。

  第二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企业《章程》规定需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14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据实提出变更或中止的理由和建议,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企业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作为厂务公开、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公司应从实际出发,建立党内外结合、专兼结合、全员参与的监督约束体系,强化和完善对企业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进行年度考核监督检查中,应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将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工会办公室负责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内容,积

  15极发挥工会、职代会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中的决议作用。

  第二十七条

  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生产技术部等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综合计划、投资、资金(资本)运作、技改、招投标等方面“三重一大”事项的管理。

  第七章

  责任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决策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的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参与决策的人员明确表明反对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记载的,可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

  (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

  16又不报告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资料向外泄密的;

  (八)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职工惩处规定》、《中国国电集团公司领导人员问责办法(暂行)》、《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给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授权纪检监察室制订、修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国电宣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7

篇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三重一大即“三重一大”制度,指的是“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是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要求。

  主要政策依据: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主要内涵: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

  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

  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3.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4.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5.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6.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

  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8.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附: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中办发〔2010〕1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五)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六)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由企业或者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

  (七)“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八)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九)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经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一)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二)决策作出后,企业应当及时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三)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党组)沟通,听取党委(党组)的意见。进入董

  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的党委(党组)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反映。

  (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五)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未设董事会的总经理(总裁)为本企业实施本意见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查批准。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或审批国有企业章程时,应当根据本意见明确相关要求。

  (十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措施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监督其实施。

  (十八)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督促指导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切实加强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九)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作出评估,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时,应当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二十)“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作为民主生活会、企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二十一)组织人事部门、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机关,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当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违反规定**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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