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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处分种类有六种(1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5-01 14:15:02 本文已影响

篇一:党内处分种类有六种

  

  党政纪处分种类及期间

  第一篇:党政纪处分种类及期间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二篇: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政纪处分种类(2011.11)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党纪和政纪处分的种类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的问责情形有10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等,并具体细化为45种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方式有十种: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03年12月颁布实施。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包括10种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从党纪处分第四十五条到一百七十四条共129条作了详细规定。

  党纪处分的种类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

  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有两种:改组、解散。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情形共16条(第十八条到第三十三条)44种情形。

  政纪处分的种类有六种: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24个月)、撤职(24个月)、开除。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党员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处理、纪律处分时,取消当的评先评优资格。

  在对干部20处理上,能采用问责方式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纪律处分解决,能采用党政纪处分解决的,就不上升到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篇: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自

  查

  报

  告

  市纪委:

  根据*纪(2010)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9年元月至2010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

  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

  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警警钟长鸣。以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第四篇:司法局党政纪处分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司法局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自

  查

  报

  告

  市纪委:

  根据*纪(2010)23号文《关于对全市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9年元月至2010年6月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做出的党政纪处分决定的宣布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识到位、完善制度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程序的规定》、《党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相关科室在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各个环节中的职责和分工,执行工作责任制的各职能可是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责令检查、诫勉、免职等组织处理,或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从制度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执行到位。

  二、做好贯彻落实

  我局建立了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制度。在送达处分决定的同时,向受处分者送达《纪律处分执行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留给个人,一份单位存档。告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宣布送达的期限和方式、归档手续以及对职务、工资、考核、党员评议等事项的处理要求和政策依据。明确告知不

  按《纪律处分决定执行告知书》的要求落实党纪政纪处分决

  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从程序上保证了处分决定的贯彻落实。截至目前,我局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分的干

  警共有1名,其处分决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了宣布,处分决定已经及时归档,撤职和工资降级已经协调人事、财

  政部门全部执行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

  我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全面开展党政纪教育,认

  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省纪委《关于执

  行党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和**市《关于严肃认真执行

  党政纪律处分的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党章》学习,使全

  体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反面典型事例,开展自尊自律教育,做到让全体党员、干

  警警钟长鸣。以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

  **市司法局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第五篇: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

  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组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教育,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第三条

  回访教育的对象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

  (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第四条

  回访教育权限

  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由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会泽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会发〔2008〕21号),对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及负责联系单位的违纪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第五条

  回访教育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

  (三)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第六条

  回访教育的方法和程序

  (一)负责回访教育的人员熟悉案情。

  (二)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了解情况。

  (三)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及时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整理归档保存。第七条

  回访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由派出各纪工委书记带领1至2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回访教育时间和次数根据情况决定。

  (二)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时,应认真听取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把握思想脉博,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其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参考依据。

  (四)回访教育结束后,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及时将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报1份到县纪委宣教室。第八条

  本制度自2010年5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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