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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5-04 13:30:04 本文已影响

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

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和措施,保障雷电灾害防御经费,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能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气象局以及相关部门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第五条县气象局负责全县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领域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施安全监管;其中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管,由县气象局负责。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六条县气象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经县气象局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县建设局负责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

其他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监管。具体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划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资质认定,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第十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能力,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程设计和施工活动。

第十三条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护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易燃易爆场所的定期检测报告应当在检测完毕一个月内报送县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不定期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1次,其他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1次。

第十四条县气象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公布防雷重点单位名单,实施重点抽查和监管。检查中发现存在雷电防御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效的雷电防御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查验中发现检测报告缺失或者检测报告中明示有需要整改的内容,但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当告知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依法处理。

县气象局和其他履行防雷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对防雷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县气象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十七条县气象局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

第十八条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县气象局所属的气象台发布的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通过广播、喇叭、电子显示装置等途径,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组织公众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易燃易爆等危化场所,学校、客运中心、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确定应急联系人,及时传播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第二十条各类建(构)筑物或设施的所有人或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一名雷电灾害防御联络员,由县气象局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应急联络和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同时报上级主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组织县应急、气象等部门对雷灾情况开展调查鉴定。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和依法调查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县气象局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伪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书的,由县气象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省级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物等场所和设施上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日起施行,原《xx县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实施办法》(xx〔xxxx〕xx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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