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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办法】县党代表提案办理办法【完整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08 19:50:07 本文已影响

党代表提案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党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交办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委办法】县党代表提案办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纪委办法】县党代表提案办理办法【完整版】



党代表提案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党代表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程序,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党代表提案办理工作,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交办意见,报请分管县委常委(重大事项报县委常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县督考办负责交办、催办、督办、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 提案内容应主要围绕全县深化城乡统筹、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城市建设和管理、改善民生、健全民主法制、加强党的建设等中心工作或重点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提案的提出和审核

(一)县党代表围绕全县中心工作或重点项目,积极深入基层或群众进行调研走访,认真分析情况,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并以个人或联名的方式撰写提案。

(二)县党代表提出提案须以《关于XXXXX的提案》的书面形式,由一人或联名提交。县党代会召开期间,县党代表可按有关规定将提案提交大会提案办理组,会后由提案办理组移交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办理;县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党代表活动小组负责收集本组党代表提案,并提交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办理。

(三)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一般应当自收到提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其中,涉及重大事项的提案,应于15日内提请县委常委会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程序办理;审核未通过的,需及时向提案人反馈。

第五条 提案的办理

(一)交办。对审核通过的提案,由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分类整理、逐件登记,提出交办意见并报分管县委常委审核同意后,由县督考办书面交由承办单位办理。提案内容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对交办不准确的提案,接收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10日内退回县督考办并书面说明情况。

(二)承办。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在收到提案后,原则上从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复。对个别情况复杂、难度大的提案,在书面征得县督考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三)答复。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将提案办理结果形成《关于县党代表提案第X号答复的函》,送达提案人,同时抄送县督考办、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各1份。需要面复提案人的,承办单位应安排提案办理人当面回复。

(四)督办。县督考办对提案办理进行跟踪督办,协调相关承办单位及时办理。

(五)反馈。提案人收到承办单位书面答复意见后,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填写《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反馈表》,并在1个月内将其送(寄)承办单位,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满意。承办单位应将反馈表及时印送县督考办和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由县督考办在7个工作日内发出重新办理通知,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完毕,并再次按要求进行书面答复和意见征询。

(六)归档。对已办结的提案,应将提案表、书面答复、反馈表及图片资料等,按照档案机关的要求立卷归档备查。

第六条 办理提案的原则

(一)依法办理。充分尊重党代表的监督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实事求是。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迅速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制定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三)务求实效。办理质量要精益求精,注重落实。凡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原承办单位必须重新办理。

(四)及时反馈。提案已办理完成的,要及时答复提案人。办理时限已满,但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以及受目前条件限制需待以后研究解决的,承办单位要定期将办理进展情况答复提案人,直至办理完成。

(五)加强沟通。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同提案人的联系,了解提案人的意图,及时征求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和协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沟通。

(六)改进工作。办理提案既要就事论事地解决问题,又要围绕问题的解决,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持续改进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 县督考办要建立与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对口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也要建立与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的工作联系制度,经常就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沟通、加强联系、交换意见、互通信息。

第八条 县督考办将全县各单位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县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向县党代表大会报告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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