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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办法】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仅供参考)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13 16:10:07 本文已影响

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体育办法】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体育办法】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仅供参考)



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亦参照执行。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四)在上级布置的创建工作中,未认真履职,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  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二)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误,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  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以及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造成损失的; (五)不能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对上级转办、交办的效能投诉案件不按要求办理的; 

(六)擅自脱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推诿扯皮,协作配合不力,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 

第七条  在服务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或对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 

(二)因工作失职,发生责任事故,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体育惠民、服务群众等工作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在信访稳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 

(二)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影响稳定的事件苗头,思想麻痹,处理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发生信访群体性事件时,责任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 

(六)其他违反信访维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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