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员监督意见办理规则第一条执法监督员提出执法监督意见,应逐件填写《执法监督意见(建议)表》,附相关材料,交市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执法监督员未按上述程序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法办法】执法监督员监督意见办理规则,供大家参考。
执法监督员监督意见办理规则
第一条 执法监督员提出执法监督意见,应逐件填写《执法监督意见(建议)表》,附相关材料,交市执法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法监督员未按上述程序直接向政法各部门提执法监督意见的,不适用本办理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执法监督意见后,根据反映的问题分类登记,并决定是否督办。对决定督办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送达相关政法部门。
政法各部门收到执法监督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政法部门办理执法监督意见期限一般为30日。
第三条 政法各部门办理执法监督意见,应主动与执法监督员取得联系,听取执法监督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为了让执法监督员全面了解情况,政法各部门可以邀请执法监督员旁听有关案件的听证、开庭活动,也可以组织执法监督员听取案件其他当事人的意见。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监督员不得参与监督。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均提出要求的,监督员一般也不得参与监督。
第五条 政法各部门对被监督的个案,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监督意见中的合理建议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积极采纳;对反映的情况与事实有出入,或监督意见与法律、政策规定不符的,应积极与执法监督员当面交换意见,耐心作好法律解释工作。
第六条 政法各部门发现执法监督员提出的执法监督意见存在应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不再按本规则的程序办理该执法监督意见,并通知执法监督员本人。
第七条 执法监督意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后,政法各部门应将办理结果回告执法监督员。回告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口头回告的做工作记录,书面回告的由执法监督员本人签收。
政法各部门在征求执法监督员对回告的意见后,将办理情况和执法监督员对办理结果是否满意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政法各部门对执法监督意见办理完毕,执法监督员表示满意或接受的,该执法监督意见办理结束。
第九条 政法各部门对执法监督意见未办理完毕,应在下次执法监督座谈会前对执法监督员作阶段性回告,办理完毕后再作续告。
第十条 政法各部门对执法监督意见办理完毕,执法监督员表示不满意,且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有关政法部门再次办理:
(一)执法监督员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监督员进一步阐明法律依据;
(三)政法部门未针对执法监督员所提监督意见进行回告或者回告的针对性不强。
第十一条 对再次交办的执法监督意见,政法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市直院(局)领导为督办责任人,由原承办单位组成工作专班,认真研究、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对再次办理的执法监督意见,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执法监督员、相关政法部门案件督办责任人当面沟通。
再次办理完毕后,由政法各部门督办责任人在执法监督座谈会上通报办理情况。
第十三条 执法监督员对执法监督意见办理回告不满意,但不符合第十条规定三种情形的;或者对再次办理的执法监督意见办理回告仍不满意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执法监督员对办理结果的表态意见记录留存,政法各部门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执法监督员所反映的问题,邀请法律专家论证。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将重大疑难且存在重大分歧的执法监督意见提交执法监督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工作建议后交有关政法各部门。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季度执法监督座谈会上通报执法监督意见的办理进展情况以及执法监督员对办理结果的满意评价情况,并在会后以文件形式将通报情况下发至各参会单位,作为干部管理与考核的依据之一。会前,应对执法监督员对回告满意与否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对执法监督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给予表彰奖励。
对执法监督意见办结率、回告率低或执法监督员对办理回告经常不满意的政法部门,由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或有关当事人,依照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的相应规定给予处分并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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