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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南京市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0 19:15:02 本文已影响

南京市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扶持本市总部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南京市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南京市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南京市市级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扶持本市总部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意见》(宁政发〔201219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8)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的奖励、补助等方面。

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准金融机构、金融后台总部奖励及补助方式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年初预算总量控制,遵循公开申报、统一审核、支持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由市促进总部经济商务楼宇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方向及标准

第五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符合《南京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相关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中:

()对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或经商务部认定的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兑现。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按其产生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贡献给予补助奖励。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南京新成立并在2年内申报成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照认定后第一个完整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的5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现有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给予五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30%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总部企业产生三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新增50%以上的,次年再按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设立总部企业从认定次年起享受本政策。

3、经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两年补助奖励,奖励数额按其上年度所产生三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80%核定。

()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给予购建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租售,不得改变用途。

1、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对其办公用建筑面积按实际入驻人数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支付,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设立的总部企业,在我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入驻人员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在3年内第一年给予30%,第二、第三年分别给予20%的房租补贴。房租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指导价计算,补贴总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每年所产生三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合计较上一年度增量和增速综合排名名列全市总部企业前3名的企业,参考其税收贡献,由市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1)给予一定奖励。

对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房的,三年内以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市、区()两级地方实际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第六条总部企业受理认定、宣传推广、招商引进、考核奖励等未纳入有关单位部门预算支出内容的有关业务工作经费,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从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审批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预算编制。市财政局根据当年总部企业发展市级应兑现资金编制下一年度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报市政府、市人大审批。

第八条 年初预算经人大审议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的项目内容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具体拨付程序是:

()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出《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补助)政策兑现单》(一式两份)交付受奖励(补助)企业(或个人)

()市财政局将总部企业认定名单中的市级应兑现资金下达各相关区县、开发区财政局;

()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补助)企业(或个人)凭《总部经济发展奖励(补助)政策兑现单》至企业属地财政局申请兑现资金。

第九条 总部企业受理认定、宣传推广、招商引进、考核奖励等有关业务工作经费安排,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编入专项资金申报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对总部企业和个人应享受政策进行初审,提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年度执行中取消总部企业资格或总部企业发生重大调整的,及时通知市财政局调整专项资金预算;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

第十一条 市发改委、市投促委的主要职责是: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按规定应取消总部企业资格或总部企业发生重大调整的,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总部企业申报的纳税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总部企业的实际入驻人员数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对总部企业和个人应享受政策进行复核,审核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照年度预算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根据执行情况调整年度预算;牵头对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区()、开发区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政府通过的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及时兑现区()级奖励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

编制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同时应提出绩效管理目标,跟踪管理企业经营状况、总部企业发展趋势、税收贡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开展绩效管理自评价,市财政局组织绩效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或调整以后年度资金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套取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提供不实信息、骗取总部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或个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4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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