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制度第一条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辽宁省罚款决定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制度】沈阳市林业局行政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收缴机构分离制度(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行政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
收缴机构分离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沈阳市林业局(含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沈阳市林业局(含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沈阳市林业局(含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盛京银行为沈阳市林业局(含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行政罚款收缴机构。
为方便当事人缴纳罚款,盛京银行华山支行为沈阳市林业局(含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行政罚款代收网点。
第六条 依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沈阳市林业局(及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机关名称:沈阳市林业局(及市森林公安局,市种苗站);代收机构名称:盛京银行。
(二)具体代收网点:盛京银行华山支行。
(三)盛京银行(代收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沈阳市林业局(及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代收罚款情况,方式为收缴罚款回执、
(四)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沈阳市林业局(及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盛京银行华山支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76号)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期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盛京银行华山支行)缴纳罚款。
第八条 盛京银行华山路支行代收罚款,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罚款收据。
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罚款。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十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代收罚款协议规定的方式、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沈阳市林业局(及市森林公安局,市森防站)。
第十一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账,以保证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第十三条 代收机构应当在代收网点、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代收机构网点:盛京银行华山支行;营业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5:30。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向代收机构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市林业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依法代为市林业局做出的行政罚款决定于罚款收缴,适用本制度。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