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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3 09:50: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决策部署,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民生幸福工程的决策部署,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老有所养”的目标,以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根本,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基本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相同步、与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助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制度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专业、运行高效,投资多元、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达到80%以上;

——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

——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

——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基本建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大投入,完善服务设施,强化服务功能,拓宽服务范围,实现资源共享,在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开展面向社会老年人的社会寄养、日托照料、老年服务等多种功能,逐步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新农村建设中,要规划配套老年人服务场所和老年集中居住区。鼓励利用个人、集体空置房或空闲地,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的办法,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和幸福院等,并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加快老年人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相关服务设施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多方面服务需求。

(二)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居家养老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整合各类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送上门的居家服务和走出家门的社区服务。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各地要依托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全面建成具有一定规模、功能较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城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实现全覆盖,农村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成比例达到80%以上。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等办法,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采取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强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功能,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助购等生活服务。同时,兼顾老年人文化娱乐、学习教育、体育健身、精神关爱、社会参与、权益维护等多种需求。积极发挥老年人组织、志愿者组织作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的志愿服务。创建养老服务示范社区,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服务环境。

(三)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适应老年人集中养老的需求,推进养老机构建设,扩大养老床位总量。到2015年,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以上。到2012年底,县(区)都要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达到150张以上。对社会投资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予以重点扶持,到2015年,社会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将基础条件较好的闲置厂房、学校空置房、私人住宅等改建为护理院和托老所等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与养老机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护理、康复、保健等服务。优化养老床位结构,提高护理床位比例,优先保障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年人服务需求。到2015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

(四)加快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设。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基本建成上下贯通、左右连接、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实行统一软件标准、统一操作流程,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推进虚拟养老院建设,到2015年,每个县(区)都要建成一家功能齐全、覆盖较广的虚拟养老院,重点支持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应急等多种需求呼叫服务。到2015年,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老年人居家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城乡覆盖,其中,困难老人的呼叫服务系统安装、服务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养老护理职业教育,依托我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开辟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启动实施“养老护理员培训工程”,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加大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为老年人提供高标准、高质量的专业服务。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人员社会保险政策。到2015年,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

三、扶持政策

(一)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当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将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切实保障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养老机构建设应当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一律划拨供地;应当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多种方式合理控制地价,切实降低建设成本。

(二)税费优惠政策。认真落实老年服务机构税收减免政策,对养老院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新建老年服务设施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酌情给予减免。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对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暖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有初装费的应当减半收取。

(三)医疗服务政策。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或合作设立医疗站点,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和引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长期卧床、70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服务。

(四)政府供养和补贴政策。对城市“三无”、农村“五保”老人,采取政府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尊老金,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高发放标准。市、县(区)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他们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签约委托亲友、邻里服务提供支持。落实老年人各项优待服务政策,为老年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进入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公益性文化设施、旅游景点、公共体育健身场所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

(五)养老服务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产业政策,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扶持经营性养老机构发展,通过土地参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资产进入资本市场运作。鼓励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或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用服务外包、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参与。积极探索养老护理保险,推行养老服务意外保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时研究部署,明确发展目标,制定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加大推进力度,确保取得实效。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投入,建立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增长机制。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慈善捐赠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三)加强督查指导。理顺老龄工作管理体制,加强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县(区)老龄工作机构,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老龄工作,选派政治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从事老龄工作。老龄委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调查研究、检查指导职能,督促相关法规政策和工作任务的落实。老龄委相关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努力形成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合力。政府主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养老服务指导、评估、培训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营造良好氛围。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深入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增强全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意识。引导广大老年人更新养老理念,适应多层次、多渠道养老服务。及时报道各地、各部门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人人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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