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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宿迁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3 19:45:02 本文已影响

宿迁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宿迁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宿迁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宿迁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分配、使用、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制度,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三条 市级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市政府年度收支计划,具体由与市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党群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市级部门”)的预算组成。

市级部门预算由市级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市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但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预算。

第四条 市级预算由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预算组成。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处置收益、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市级预算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理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将全部财政收支活动置于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之下,体现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

(二)实行统筹管理。对预算内、非税等各项财政资金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确保政府收支预算的完整和预算资金的科学使用。

(三)突出以人为本。把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列为财政重点保障支出,优先发展民生事业,促进城乡间、各项经济社会事业间的协调发展。

(四)遵循公平高效。推进市级预算的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高预算管理效率和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五)确保规范统一。规范预算管理流程,完善预算管理方式,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有关预算管理政策,并对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市级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收支计划,并对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进行审查;

(三)提出市级预算初步方案,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市级部门预算;

(五)负责市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的管理;

(六)提出市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七)编制市级预算调整方案;

(八)组织市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市级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九)编制市级政府决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十)审核市级部门决算草案,批复市级部门决算;

(十一)预算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级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收支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市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收支计划,并对报送的预算收支计划进行审查;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的专项项目进行评审;

(四)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六)向市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七)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八)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自评价;

(九)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条 公共财政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零基预算方法,坚持“统筹兼顾、保障重点、优化结构、收支平衡”的原则,在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的基础上,重点支持社会经济事业发展项目。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使用”的原则编制,按规定用途安排各项基金支出,不调剂使用。

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编制应当坚持“统一规范、分项预算、专款专用”原则,做到统一政策依据、统一收支范围、统一编制口径,按照不同项目独立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不同项目的资金收入不得混淆,支出不得混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效益优先”的原则编制,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主要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政府性债务实行扎口管理,积极推进政府债务计划编制改革,逐步将政府性债务计划管理纳入政府预算体系。

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市级部门预算原则上实行“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

“一上”:市级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上报的基础信息资料、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部门预算建议说明,报送市财政部门;

“一下”:市财政部门审核“一上”资料和部门预算建议说明,依据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并结合市级财力,确定下达部门收支预算总控制数;

“二上”:市级部门根据“一下”控制数,统筹部门各项财政性资金,提出部门预算调整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财政部门;

“二下”:市财政部门对“二上”部门预算调整意见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平衡后按程序报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将年度预算批复到市级部门。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

(一)市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宏观形势变化,结合国家税制改革情况,合理预测编制预算年度税收收入计划;

(二)市级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应当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补助)收入、本部门累计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市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合理预测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

(三)市级预算收入应统筹安排使用,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不得硬性规定用途。

第十四条 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

(一)基本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是市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支出(即工资福利支出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

人员支出预算根据国家、省、市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政策和财政供给政策等据实编制。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按照定额和单项核定相结合的办法编制。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分为综合定额和分项定额,定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项目支出预算。是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部门专项支出和非部门(政府性)专项支出。

部门专项支出是市级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专项支出计划。市级部门应当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项目排序情况和单位财力状况统筹编制。

非部门(政府性)专项支出是为完成市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由市财政部门代编的政府年度专项支出计划。

非部门(政府性)专项支出的设立符合《宿迁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按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程序编制审核报批。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项目支出,市级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在执行中未编制预算且无特殊原因的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采取项目库管理方式,并实行滚动管理。

市级部门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未来二至三年的项目预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科学论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部门项目库。

市财政部门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审核后,按照当年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结合年度财力状况,择优筛选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要先从上年结余(结转)、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财政专户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再由财政补助。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未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急需、特殊开支。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批复到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批复到所属单位。

市级预算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预算草案未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当年市级部门的人员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可按预算草案的基本支出预算数额按月预拨。对确属急需开支的专项经费,由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先拨付。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级部门应当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预算收入,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市级分成比例和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期限,上缴市级国库或市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第二十一条 市级执收单位的各项非税收入除教育收费外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加强对执收单位预算收入征管的督查、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市级部门的基本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增(减)人增(减)资经费在预算年度的5月初和11月初由市级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于5月底和11月底前结算到位。

第二十三条 市级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级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根据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分批拨付。

第二十四条 年初预算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非部门(政府性)专项经费,由主管部门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年初预算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非部门(政府性)专项,由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具体项目。动用非部门(政府性)专项资金时,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以撤销、终止或变更调整:

(一)项目履行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不再具备资格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

(四)其他经市级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认可的。

如发生上述所列情况确需撤销、终止或变更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预算。

因撤销、终止或调减专项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由市财政部门收回。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市级预算支出中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中如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及时办理调整手续,不得无预算和超预算采购。

第二十七条 市级部门在印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级部门在上报市政府的报告、请示事项中,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级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预算确定后,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年度预算执行中,除遇有突发性事件等不可预见因素外,不得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

第三十条 因下列不可预见因素需追加预算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原则上由预算单位从年度部门预算中调剂;确实无法调剂的,由部门(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出超收财力或预备费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批复执行,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安排;

(二)中央和省明确要求配套的项目资金;

(三)因提高支出标准等不可控因素需增加支出;

(四)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追加预算。

第三十一条 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总收入和总支出预算及其预算内容进行调整,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定。

第三十二条 对市级部门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后的结余结转预算资金按照市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 当年市级预算执行中增加的财力,除按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支出,应当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不可预见追加项目,或作为财政结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四条 市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市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市级预算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预计市级预算总支出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等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草案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八)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调增(减)预算的;

(九)因突发公共应急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需调增预算的;

(十)其他符合预算调整规定的不可预见因素。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应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三十七条 年初预算确定后,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收支计划,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提出由相应收入安排的支出预算调整意见后执行。

第六章 决算

第三十八条 市级决算草案包括市级政府决算草案和部门决算草案。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编制市级政府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条 市级部门按照市财政部门的统一布置,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部门决算草案后,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对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和汇总。市财政部门在审核中,发现市级部门决算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的,市级部门应该按照要求调整账务,并修改决算报表。

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级政府决算草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决算批复到市级部门,市级部门应当在市财政部门批复决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决算批复到所属单位。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一定金额以上、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专项支出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绩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级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和专项资金的用途及性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达到的绩效目标和设立绩效评价指标,并按照要求编入部门预算。

市级部门制订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是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效果实施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级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制订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评审(事前评价—绩效目标、评价指标与可行性方案评审),评审意见与部门预算批复同步反馈市级部门。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部门制订的专项绩效目标,对项目年度预算执行进行绩效拨款跟踪管理(事中评价),并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严格把握项目资金拨付进度。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管理与评价工作制度,指导、检查市级部门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自评价工作,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事后评价)。预算年度终了时,市级部门应对专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自评价,提交专项绩效报告和自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市级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部门对重大专项资金制定具体绩效评价实施办法,明确绩效目标、评价对象和内容、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等。

第四十九条 专项资金执行结束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绩效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报告市政府。重大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可同时报告市人大,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当年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调整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进入财政预算滚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级预算进行监督,同时市级预算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对市级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上缴进行管理监督,保证市级财政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五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专项资金的绩效审计。

第五十四条 市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市级预算收支管理活动的监察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十五条 市级各部门依法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的监督审查。

第五十六条 市级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其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和配合市人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和市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进行整改。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由有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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