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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意见】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3 20:45: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理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意见】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司法意见】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理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制,健全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保障体系,全面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1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意义深远的重大任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依法治国方略和司法体制改革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明确指出“要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做好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适应社会发展新常态,抢抓机遇,顺势而为,全面推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一)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制度是法治体系和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刑罚执行制度是否科学完善,对于有效实现刑罚目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社区矫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执行刑罚的一种重要手段。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在原有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融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与社会适应性帮扶为一体的社区矫正制度,是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有效整合刑罚执行资源、科学有效地执行刑罚的重要举措。

(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大连、法治大连建设的迫切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事关社区安宁,社会和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平安大连、法治大连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监管改造,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既能有力打击和震摄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能发挥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包括罪犯家属的积极作用,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有效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提高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现实要求。近年来,我市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探索与实践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人数呈快速递增趋势,教育改造任务十分繁重,监管安全压力日益增大,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配备不足、经费装备保障不到位、工作机制不顺畅等问题日益显现,影响和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积极应对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完善矫正措施,提高矫正质量,实现监管持续安全稳定,充分发挥非监禁刑罚功能,打击和惩罚犯罪,教育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提升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严格执行刑罚,加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是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是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和条件。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把教育改造社区服刑人员作为中心任务,狠抓各项任务落实,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一)坚持依法监督管理,在创新管理机制方面下功夫。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落实监管制度,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确保实现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低于0.2%的目标要求。定期或随时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和居住社区,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发挥好矫正帮教小组的作用。严格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和报告制度、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分析研判例会制度。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危险性评估,按规定实施分级处遇,充分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在日常监管中严格各项程序呈批制度,充分利用手机定位等信息技术,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准确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强化应急处置工作,健全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突发事件防范有力、处置迅速。

(二)完善科学矫正机制,在教育改造质量方面下功夫。严格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时间分别不少于8小时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服务,建立考核机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自觉参加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关系,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应制定本年度社区服刑人员教育计划大纲,认真组织开展思想道德、法制、时事政治等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健全完善个别教育与集中教育、分段教育和分类教育、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教育矫正机制;大力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从业需求、心理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要将远程视频技术纳入教育矫正实践中,以克服因地域偏远造成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治空白,不断增强教育矫治效果。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分阶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矫正对策措施,增强教育矫治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坚持社会适应性帮扶,在就业扶持救助方面下功夫。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切实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协调解决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为社区服刑人员安心改造并融入社会创造条件。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需求,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增强他们融入社会的信心和能力。通过实行减免一定比例数额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就业率,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四)坚持规范执法行为,在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下功夫。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在认真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规定,研究制定各项具体管理措施,力争使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覆盖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管理教育、考核奖惩、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确保执法工作规范运行。深入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机制、完善执法流程、加强执法检查,教育引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者信仰法治、坚守法治,恪守职业良知,认真履行社区矫正执法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使每一个执法环节、每一起执法案件办理都能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完备,文书规范,有据可查,使人民群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感受到公平正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司法所都要配备执法记录仪、脸识别仪等现代化执法设备,记录执法处置情况,提高办案质量,防范执法风险,提高执法水平,

三、深化衔接配合,全面完成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完善衔接机制,实现判决与矫正对接程序化。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审判工作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配合,在拟适用社区矫正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家庭背景,评估其是否具备管教条件;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或邀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庭审,对被告人是否适合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提出评估意见;提请假释案件,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服刑人员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审判后,要做好法律文书的移送、服刑人员的移交、相关手续的衔接等工作。在矫正实施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及时审理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和提请减刑建议,积极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回访和帮教,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坚持寓教于审,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自愿接受社会矫正监管,尽力做好对被害人的调解工作和对被告人的财产刑执行工作。

(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实现法律监督常态化。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对适用社区矫正后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法律监督。重点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检察,加强对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的检察,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减刑、收监执行的同步监督,强化对假释犯、暂予监外执行犯适用社区矫正法定条件、法定程序的事后监督,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核查纠正机制,完善定期专项检察与日常随时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派驻管理教育中心检察员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接联动机制。

(三)完善监管联动机制,实现监管工作规范化。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的追逃、收监等工作衔接机制。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禁止令和再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及时将罪犯送交执行地看守所。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人民法院作出依法予以收监决定后,由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刑罚。对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线索,要及时受理、侦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和实施。把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全面及时登记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落实监管措施,有效防止再犯罪。

(四)建立帮扶协作机制,实现矫正管理人性化。坚持专门机关服务与社会力量支持相结合、政策措施引导与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等工作,凝聚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履行好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承担好牵头单位的责任,动员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推进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民政部门要对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救助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法给予临时救助,将生活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依法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国家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范围,为其提供免费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按规定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享有公民同等待遇,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有关部门在执照证件办理、小额贷款、工商管理、税费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等人民团体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协调并督促其法定监护人,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有就学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教育部门应对其予以接纳、支持和帮助。

四、加强领导和保障,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发展

(一)切实加强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教育改造好社区服刑人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治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将其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及时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各成员部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沟通联系和衔接配合,协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责任,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联动,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资源,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合力。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及时总结推广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二)切实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街道(乡镇)三级社区矫正机构,重点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机构建设,完善行使社区矫正执法权,保障执法公正,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着力加强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街道(乡镇)两级专职队伍建设,通过分配空余编制、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政法专项编制等方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证执法和管理工作需要。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专业的社区矫正社工队伍,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工作服务,充实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缓解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面临的人手少、任务重、专业力量薄弱、帮教方式单一等难题。加强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成立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依托大连市志愿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不低于12的配备标准充实社会志愿者队伍力量,为社会志愿者建立志愿服务记录,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矫正小组,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日常帮教帮扶等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采取以学带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现场参观、外出考察、业务技能竞赛等多形式,多层级、多渠道的培训方式,不断提升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刑罚执行能力。努力建设一支以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三)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保障能力建设。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是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的基础性条件。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精神,全面建立包括社区矫正工作行政经费和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经费在内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探索建立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制度,加强基础配套建设。重视解决社区矫正必需的执法执勤车辆及装备、办公用房、桌椅、设备和卷柜设施等,确保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高效履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设工作,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多形式、多途径推进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设,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采用租、借等办法落实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设用房。要按照《大连市司法局关于推进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设的意见》要求,统一悬挂标牌,中心用房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并划分功能区域。公安、法检等部门各派1名工作人员驻中心工作,把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建成设施完善、信息化水平高、管理运行规范、功能成效显著的规范化工作平台。

(四)切实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科学规划、规范推进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水平,推动信息技术与社区矫正的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市、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街道(乡镇)三级联网建设,逐步实现社区矫正信息汇聚、分析研判和应急指挥等方面的互通共享。大力推进市级社区矫正信息化监管中心建设,切实发挥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信息化定位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等职责。积极探索和建立政法机关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基本信息、诉讼信息、交付执行、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等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形成政法机关执法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成效共享的社区矫正信息化工作格局。按照“全方位监管、全覆盖监控”的目标要求,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继续完善社区矫正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推广手机GPS定位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应用,切实提高监管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发放登记制度,定位检查记录制度,重点人员全方位定位监管制度。尝试导入远程视频信息化手段,以强化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心理干预、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效能,切实提高改造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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