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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意见】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服务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意见【完整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4 09:25:02 本文已影响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服务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业从工业企业中分离(以下简称“二三产剥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意见】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服务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税务意见】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服务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意见【完整版】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服务

业分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服务业从工业企业中分离(以下简称“二三产剥离”,即以制造业为主的企业将一系列以前由内部提供的研发、设计、内部运输、仓储、包装等活动,外包给生产性服务企业),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壮大地方财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税收优惠

(一)工业企业对通过“二三产剥离”方式的新设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原企业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剥离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除外)。

(二)对工业企业在剥离过程中因分立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工业企业对通过“二三产剥离”方式的新设企业采取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四)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五)工业企业剥离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剥离后需要变更剥离企业为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剥离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六)对通过“二三产剥离”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七)对剥离出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向省以上管理部门推荐为高新技术企业、试点物流企业、省重点物流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经上级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试点物流企业的,其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九)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省重点物流企业的,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

(十)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剥离出的企业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剥离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鼓励剥离企业安置下岗人员。20101231日前,对通过剥离成立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四)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并符合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十五)鼓励剥离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剥离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再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六)对剥离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剥离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八)剥离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九)剥离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二十)企业“二三产剥离”过程中,涉及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

三、优化纳税服务

(二十一)强化对“二三产剥离”工作的贴近式服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帮办制度,一对一做好帮办工作。对“二三产剥离”的单位实行个性化税收政策指引与辅导,提供电话咨询、上门协调、现场办公等可选择的菜单式服务。

(二十二)对“二三产剥离”的企业实行办税“免填单”,简化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进一步提高办税效率。通过推行“免填单、涉税审批改备案、同城通办”为主要内容的办税服务优化工作,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地满足纳税人的办税需求,提升办税服务厅服务效率。

(二十三)进一步强化“二三产剥离”的服务举措。 “12366”税收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二三产剥离”的专题咨询服务。广泛利用媒体宣传解读“二三产剥离”的相关税收政策。通过“纳税人之家”,为“二三产剥离”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维权服务。

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转变观念,优化服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解决通过“二三产剥离”方式的新设企业在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从而切实为鼓励企业“二三产剥离”,促进服务业发展营造更加宽松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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