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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白水县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方案【完整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5 12:15:01 本文已影响

白水县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处非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方案】白水县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工商方案】白水县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方案【完整版】



白水县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处非办发〔20141号)、渭南市非法集资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陕西省非法集资风险抵押专项排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渭处非办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暂行)。

第二条 本工作方案(暂行)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 本方案所称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是指在县政府主导下,由有关部门对群众举报、媒体监督、行政管理和行业监测预警等防范机制发现,以及公安机关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开展的监测、立案、调查、认定、报告、取缔、善后等一系列处置工作。包括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处置工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由县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五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辖区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指导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制定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目标和规划。

(三)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四)组织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六)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打击非法集资处置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建立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的有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八)组织、协调对打击非法集资处置的相关规定提出起草和修改建议。

(九)组织开展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

(十)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信息统计和重大情况的上报工作。

第六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一)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非法集资风险活动排查。并负责全县打击非法集资处置活动的组织协调、情况收集和总结等工作。

(二)公安局:负责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协助人民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三)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对投资(管理咨询)类公司、融资中介管理和广告发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融资性广告情况的日常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对非法集资的企业予以处罚等工作。对从事借贷业务的,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或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一律予以取缔。

(四)人民银行、渭南银监分局白水办事处:负责对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网络金融行业企业以及大额、频繁账户可疑资金交易的排查;对从事超高息借款、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会同公安局予以打击处理。

(五)煤炭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煤炭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开展煤炭类企业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六)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组织开展房地产开发(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中介等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七)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含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产品开发的专业合作社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八)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教育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九)经贸局:负责组织开展对规模工业企业(含园区类企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

(十)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贸易和商品流通等领域(含电子商务、拍卖、典当、流通、非融资租赁等)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十一)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风险排查。

(十二)政府督查室:负责对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十三)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十四)县电视台负责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宣传报道工作。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共同做好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

第三章 监测预警

第八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九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搜集整理。

(一)各成员单位要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上级机关、相关单位或异地政府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条 县公安局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根据实际及时向县政府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

第四章 案件受理

第十一条 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县政府。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移送市公安局。

第十三条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工作,及时组织公安、工商等行业监管部门研究处理意见。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

第五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十六条 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 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调查组主要由金融办、人行、公安、工商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

(三)实施调查取证。调查组应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向县政府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资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

行业执法调查以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工商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和金融办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条 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集资方式、数额、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 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公安机关应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案情复杂,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 立案侦查

第二十三条 立案侦查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公安机关主办,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

第二十六条 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县公安局报市公安局负责协调。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县政府进行协商。

第七章 性质认定

第二十八条 性质认定由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根据证据材料依法出具认定结论。

第二十九条 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重大且跨区域的非法集资案件,难以进行性质认定,上报市政府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

第三十一条 性质认定意见一般应在收到性质认定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八章 处置善后

第三十二条 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第三十三条 非法集资案件一般处置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三十四条 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资金核查、债务清偿、侦查保卫、宣传接待等若干工作小组。

第三十五条 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明确处置非法集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主体。由县政府组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挂靠单位、组建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及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三十八条 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专案组应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第四十条 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四十一条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县人民政府上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工作方案。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四十三条 对跨省(县、市)的非法集资案件,需要其他省(县、市)合作的,上报市人民政府协调,可采取专案专报的方式,由市政府负责将案件情况、存在问题及拟处理意见等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条 在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中,县政府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四十五条 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完成后,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报告。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在打击非法集资处置案件中,要高度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打击非法集资处置案件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县政府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十八条 打击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工作方案(暂行)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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