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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见】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6 09:15:02 本文已影响

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意见】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法制意见】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意见



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

制度实施意见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现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1531号),结合本区实际,就在全区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通过两年的努力,建立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工作规则和配套保障措施,积极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向政府治理、行政执法各个领域延伸,使政府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更大作用,并实现全区行政机关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区政府特约咨询专家与政府法律顾问开展下列工作:

(一)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对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职能全面履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规范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行政复议与应诉等法治政府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基础性、对策性、前瞻性和预测性研究。

(二)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工作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政策性、技术性、社会关注度及敏感性较强的决策等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

(三)开展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对党员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进行法治专题讲座,对本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开展通用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规章等法治业务培训。

(四)其他需要咨询论证的事项。

三、基本原则

(一)全面覆盖。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应当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注重实效。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合法履职,不断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履职的专业性和相对独立性,不断提高其在政府行政决策中的权威性,切实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依法行政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政府法律顾问的组织机构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区政府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进工作情况,应当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河西区设立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组长由区委副书记、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法制办。河西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协调及考核工作,服务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五、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聘用

建立健全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的重要补充力量,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知识化水平。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政府法制机构职责规定履职。区政府、政府职能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为区政府、本部门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依照聘任合同约定履职。

(一)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选任和要求

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在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制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按照规定职责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未设置法制机构或法制人员的单位,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的法制工作人员。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区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人员应当不断提高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业务水平,做好所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助手和参谋,在法律顾问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

1.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区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从天津政府法制智库从事法律研究和实务的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中择优聘任,共9-13名,其中专家学者2-3名、执业律师7-10名。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具体选聘方式、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由《河西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特约咨询专家不参加区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

2.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和要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聘用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规定的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选聘工作由各单位依法进行。如需帮助,可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向聘用单位提供区政府法制智库中的律师及事务所名单,供各聘用单位选聘。同一律师原则上不得同时担任3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聘用及调整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情况,应向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备案,原聘任法律顾问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

六、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区政府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12月底前)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天津政府法制智库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启动新一轮河西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确定兼职法律顾问人选,区政府与专家学者、执业律师个人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聘书。区政府向特约咨询专家颁发聘书。

(二)政府各部门健全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6月底前)聘用单位按照聘任相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及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76月底前)街道办事处按照聘任相关规定聘请法律顾问,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任合同并报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

七、全面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保障机制

(一)制度保障。制定《河西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相应工作制度,切实做好聘任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加入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工作,通过对主要职责、履职要求、考核和监督等进行规范,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机制保障。进一步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保障政府法律顾问能够参与行政决策的研究和政府法律事务的处理。定期召开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交流情况,通报信息。法制机构应当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包括参加相关会议、开展项目调研、调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等便利与保障。

(三)组织保障。区政府法制办对本区内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区司法局做好优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推荐,加强政府法律顾问服务的行业监管工作;区财政做好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保障;区政府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充实法制工作人员,落实内设机构或专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机制。

(四)经费保障。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纳入年度区政府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经费保障,实行专款专用。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没有工作报酬;对于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请单位应当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和《河西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支付报酬。区政府特约咨询专家承担课题研究、编撰法治文献、参与相关培训、重大决策咨询等任务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情况支付费用。

八、考核和监督

区政府将建立和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按照时间节点纳入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范围;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负责对区政府和本部门、本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和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法制机构每季度向区法制办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执行情况。建立日常管理信息通报、绩效考评、个人诚信档案、保密档案等制度,作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选聘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行政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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