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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方案】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方案【完整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7 08:20:02 本文已影响

气象灾害应急方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全市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气象方案】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方案【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气象方案】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方案【完整版】



气象灾害应急方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全市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气象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农业灾害、森林火灾、交通运输安全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3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为成员。当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且持续时间较长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和成员相应提升由各单位正职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服务业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旅游委、新闻办、鞍山广播电视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水文局、市工商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消防局、沈阳铁路局鞍山车务段、鞍山军分区、国网鞍山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鞍山分公司、中国联通鞍山分公司、中国电信鞍山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县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灾情并决定请求省政府支援等。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当发生特别重大气象灾害且持续时间较长时,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相应提升由各单位正职担任。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指令;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制订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灾害信息的接收、汇总,起草灾情报告;完成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当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重大危害时,由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相应的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台风、暴雨、干旱引发的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干旱灾害等水旱灾害,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2)暴雪、寒潮、低温、霜冻、冰冻引发的低温冻害等农业灾害由农业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严重影响电力、能源、重要工业品保障、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3)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大雾、霾严重影响交通运输安全,由交通、公安、铁路、环保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4)气象灾害引发的森林火灾、重大环境事件、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别由林业、农业、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5)气象灾害造成通信基础设施破坏,由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6)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2.3县(市)区、开发区应急指挥机制

对上述各种灾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启动应急指挥机制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指导。高温、雷电、冰雹、暴雪灾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指导。

2.4现场指挥机构

出现上述气象灾害或衍生灾害时,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确定现场进驻单位,并负责灾害现场的应急指挥、调度和抢险救灾工作。

2.5应急专家组

由救灾、气象、水文、农业、林业、地质、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市气象灾害专家组,专家组成员根据应对灾害及影响不同,从市政府应急办专家库选取。

专家组主要职责: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警接收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24小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渠道和联系人,准确研判气象灾害预警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2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第一时间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3.3响应分级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综合研判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科学响应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四级,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红色为重严重。

3.4预警发布

3.4.1发布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所有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3.4.2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范围和发布机关等。

3.4.3发布途径

按照《辽宁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24号)精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接收相关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发布可能的次生灾害预警信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利用短信、预警显示屏、大喇叭、手机客户端等向社会受众发布。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启动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作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4.2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重大环境事件时,环保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城市洪涝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农作物受灾时,农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森林火灾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预案。

当发生沙尘暴灾害时,林业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预案。

当气象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时,相关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当气象灾害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时,民政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铁路、国土、水利、通信主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能,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新闻宣传、教育、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广电、旅游、法制等部门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地方群众抢险队伍等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地区、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3分灾种响应

4.3.1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台风灾害评估结果和预报的风力情况,做好危险地带和防风能力不足的危房内居民的转移,安排其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强降水区域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

民政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对受灾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指导地方政府做好防汛抢险、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对受灾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暴雨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发布暴雨影响信息。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防汛、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3暴雪、低温、冰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架道路和高速公路上车辆减速;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市水务集团、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配合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对受灾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畜牧业雪灾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因雪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力量向重点场户运送饲料,保障畜禽正常生产;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因灾死亡畜禽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指导。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做好重特大雪灾发生时师生的安全保障工作和学校险房、危房除雪加固工作,确保师生及学校的安全;根据灾情调整学校教学工作,发布学校停课和复课通知;负责对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协调学校除雪工作,保障正常教学秩序。

旅游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雪灾滞留在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向本行业发布雪灾预警信息;负责组织制定旅游系统防御雪灾应急预案。

铁路部门负责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恢复铁路交通运输;负责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驻鞍山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助地方政府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除雪救灾,武警部队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农业、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3.4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寒潮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流浪人员等应采取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农业部门指导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做好牲畜、家禽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并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5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农业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农牧业生产。

环保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部门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6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高温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企业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市水务集团、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游水源,保证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

农业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7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了解干旱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部门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负责对受灾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8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灾害发生后,有关防雷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做好雷击灾情的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并为其他部门处置雷电灾害提供技术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故障、排除危险。

民航部门做好雷电防护,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农业部门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各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和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减少使用电器。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9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了解大雾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发布安全通知,必要时关闭高速公路等。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4.3.10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及时了解霾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环保部门及时发布空气污染指数预报和可吸入颗粒物预报以及预防措施。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预防霾与健康知识宣传,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卫生事件。

4.4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造成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做好续报。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公共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要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邻近的地方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报道气象灾害信息,报道的信息必须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8应急响应调整、解除

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态势、影响程度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调整情况,综合研判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解除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调查与评估

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气象灾害事发地的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上报至市委、市政府。

6   应急保障

6.1救灾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救援物资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提供全市工业企业重点应急物质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品种等有关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生产工作。

6.3交通运输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6.4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5通讯保障

各通讯运营商要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相关预案,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受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满足灾区通信需要。

6.6气象装备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的备份、维修维护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等。

7   监督管理

7.1应急预案演练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的常态机制。市气象局负责建立完善预案演练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年度演练计划,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由气象部门牵头,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由相关负责部门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2宣传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5.12”防灾减灾日、“3.23”气象日等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宣传工作纳入应急宣传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印制宣传材料和预案简本,免费向公众发放,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普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知识。

7.3责任追究

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鞍政办发〔201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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