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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办法】高明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全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7 10:25:02 本文已影响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高明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高明区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全文)


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

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改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佛山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履行职务对应的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区环境保护局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直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第二章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空间开发格局,实施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二)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办法,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持续改善生态环境。 

(三)对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严格落实污染减排项目建设。 

(四)负责组织实施关闭、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闭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五)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负责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环境保护经费投入,不断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环境监测、环境信息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开展各类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不断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八)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生态系统环境保护力度,组织实施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生态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 

(九)负责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度激励。 

第七条 区环境保护局职责: 

(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 

(三)负责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监督责任单位建立并落实好废气、废水、废渣、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督促各行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组织制定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督查、督办、核查各责任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五)督促指导责任单位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消除环境破坏。按管理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负责牵头推动全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污染防治和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七)负责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拟定生态保护规划,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 

(八)指导协调全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处置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依法征收排污费,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排污费的使用和环境保护资金的管理。 

(十)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环境行政许可等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工作。 

(十二)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三)开展区内和市内各区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 区委宣传部职责: 

(一)会同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重大宣传活动。 

(二)指导新闻媒体加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和环境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公益宣传。 

(三)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完善环境事件新闻发布机制,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事件信息。 

(四)引导媒体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发改)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组织编制全区热电联产规划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三)负责严把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的产业政策关,严格做好该类项目的立项工作。 

(四)负责推进能源战略性结构调整;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综合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 

(五)负责制定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以及贯彻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 

(六)协调做好减排配合工作,负责做好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资金争取等工作。 

第十条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规划)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决策,编制城乡规划应明确各功能区定位,避免工业区、居民区、文教区等混杂引发环境问题。 

(二)负责配合加快实施功能区规划,优化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市相关要求,配套出台生态控制线管理办法,建立开发保护制度。 

(三)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一条 区发展规划统计局(统计)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加强与区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严格审核把关企业上报的能源消耗,印染布、机制纸、陶瓷等重点排污行业产品产量数据,合理反映出真实情况。 

第十二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经贸)职责:

(一)组织编制工业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全区节能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能源节约、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和促进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实施煤炭总量控制,控制新增用煤量,严格控制新增煤电项目;监督管理成品油市场运行和经营活动;牵头协调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推动循环经济系统工程建设;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负责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提请政府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装备和产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制订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配合开展重点行业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制定并监督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措施;牵头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四)负责投资促进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五)加强商贸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配合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商贸服务行业的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六)依法对无线电(站)、移动通信基站、电视广播发射塔等进行管理,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做好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家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试点城市的建设工作。 

(八)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境保护、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九)组织电信运营业务部门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保障。 

(十)负责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 

(十一)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高污染黄标车的回收、拆解。 

第十三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科技)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科研创新的投入,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推动环境保护科技进步。 

(三)加大对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推广应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减排。 

第十四条 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招商旅游)职责: 

(一)负责招商引资工作中对外资的产业引导,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二)协同做好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环境整治措施。 

(三)负责在旅游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区教育局职责: 

(一)推进各类学校开展环境教育,将环境教育纳入教学计划,鼓励中小学开办各种形式的环境教育课堂;督促指导各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并将创建“绿色学校”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二)督促和指导各类学校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区监察局职责: 

(一)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和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督查进行再监督。 

(二)配合区环境保护、督查部门,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或落实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殡葬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四)负责引导村居基层政权落实环境保护职责。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职责: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环境保护投入预算;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所需的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的投入。 

(三)贯彻落实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将环境保护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有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区人资社保局职责: 

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职业标准组织环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国土)职责: 

(一)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耕地保护政策,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村级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用地合法性的监管,引导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控制零散村级工业用地扩张,对符合复垦条件的零散村级工业用地进行复垦。 

(三)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负责对矿山地质及生态环境的治理恢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调处在查处环境问题过程中涉及的矿业权纠纷、土地权属、农田损毁矛盾纠纷。 

(四)负责协助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五)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范地质灾害发生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承担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任务。 

第二十二条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住建)职责: 

(一)协助把好建筑工程新建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关;对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未经环保部门出具验收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负责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建筑工地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建筑工地环境卫生;加强建筑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以及不以道路客运或者货运为目的的车辆)和运输车辆的扬尘及尾气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控制。 

(三)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会同环保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四)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 

(五)负责统筹推进我区宜居城乡创建工作。 

(六)积极推广环保、节能建筑材料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水务)职责: 

(一)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节水灌溉技术。 

(二)组织编制水利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三)合理调度水资源,负责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用水的平衡。 

(四)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五)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的工程规划与措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六)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饮用水源地综合性保护工作,加强饮用水源地内滩涂地的管理和生态维护,配合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做好饮用水源区滩涂地内排污口和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河涌综合整治工作。 

(七)负责统筹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监督、考核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负责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 

(八)负责主要河道河砂可采区和禁采区的划定,查处河道违法采砂行为;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统筹开展河道水面保洁工作。 

(九)指导水利工程项目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运输)职责: 

(一)负责在交通专项规划上报或审批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加快构建快速便捷绿色的交通系统,积极发展和优化城市公共交通,大力发展绿色公共交通。 

(三)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机动车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督促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五)负责协助海关等口岸联检部门督促港口按要求做好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六)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与航道有关的事项。 

(七)负责营运类黄标车淘汰工作。 

(八)负责结合治超工作加强对外市籍货运车辆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城管局(交通建设)职责: 

(一)负责指导、监督落实公路两侧声屏障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 

(二)负责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环境监督管理,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控制道路施工扬尘污染。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运输城管局(城管)职责: 

(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负责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沿街(路)或在垃圾容器内焚烧废弃物的监督管理;负责防止城市道路清扫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污染,督促对扬尘污染严重的路段进行洒水作业。 

(二)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行政处罚权,对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进行监管并按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负责城市园林、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等工作,依照管理标准、管理规范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农村)职责: 

(一)组织编制农业、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书面审查意见。 

(二)负责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安全使用农药,推广生态农业技术,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 

(三)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产品,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指导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 

(四)牵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产业转型升级;做好畜禽养殖场基础数据统计,加强畜禽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批管理;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按规范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尸体。 

(五)结合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有助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的重点工作。 

(六)负责对水产养殖区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推广生态水产养殖;指导养殖生产者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监督落实规定区域网箱养殖的取缔,依法查处违规水产养殖行为;负责对渔业污染事故或渔业船舶造成的水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农林渔业局(林业)职责: 

(一)负责依法对主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保护和监督管理,依法对陆生野生动物和植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区林业建设和林地资源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和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区文化体育局职责: 

(一)依法加强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对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文件的项目,不得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对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二)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避免噪声扰民。 

第三十条 区卫生计生局职责: 

(一)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二)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三)督促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负责加强对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中辐射环境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五)巩固国家卫生城市、省卫生镇、卫生村创建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健康村(居)、健康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质量。 

第三十一条 区审计局职责: 

加强财政筹集用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 区安监局职责: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安分局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主动介入、支持配合其他行政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活动,及时查处构成污染环境罪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安全和放射源安全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要求做好本部门所拥有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等核技术应用项目的辐射环境管理和安全防护工作。 

(四)负责机动车污染减排及黄标车淘汰相关工作;依照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道路行驶的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对未达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机动车依法强制报废和注销。 

第三十四条 区工商局职责: 

(一)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发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系统公示其名称及相关信息,实行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二)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抄告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依法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违规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等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区质监局职责: 

(一)按职责分工落实我区特种设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政策,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审批时,提前咨询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二)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领域的环保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 

(四)对生产领域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五)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或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购物袋产品标志,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区气象局职责: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及时提供重大环境事件的气象信息。 

第三十七条 高明银监办职责: 

(一)负责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或贷款支持。 

(二)负责根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违法事实、处罚内容等信息,将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处罚的企业信息告知市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授信或发放金融贷款。 

第三十八条 佛山海关驻高明办事处职责: 

负责废物进出境监管,加大对走私废物等行为的查处,阻断危险废物非法跨境转移。 

第三十九条 高明海事处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管制。 

(二)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上授权范围内的搜寻救助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授权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实施行政区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授权范围内的安全监管,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第四十条 区法制办职责: 

(一)负责审核、审查区政府或者部门制定的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依法办理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区政府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部门进行执法监督,审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一条 区公资办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相挂钩。 

(三)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监管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公共服务类黄标车淘汰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区政府重点工作和分工,及时调整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每年初向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下达本年度环境保护目标任务。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应当细化分解、抓好落实,确保实现年度考核目标。 

第四十四条 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制定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承担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管理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按照《高明区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执行,区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办法由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 对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的考核分为季度考和年度考,对区有关部门按年度考核。 

考核采取自评资料及相关资料审核、现场检查核查等方式评定分数。具体考核细则由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第四十七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领导干部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将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纳入区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激励和惩罚,考核结果同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单位或个人评定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领导班子被评为不合格的,主要领导向区政府作出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同时由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全区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领导干部被评为不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组织部门检讨并由组织部门对其进行约谈。 

第四十九条 对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和区有关部门负责人的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49号)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分管负责人,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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