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为促进我区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本区居民的殡葬权益,根据2015年省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和扩大免除对象范围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
为促进我区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本区居民的殡葬权益,根据2015年省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以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和扩大免除对象范围的通知》(佛府办〔2015〕45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免除佛山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佛府办〔2013〕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免费对象
凡在本区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一)具有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城乡居民)、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三)驻本区部队现役军人及随军家属。
(四)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
(五)非本区户籍常住人口(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
在异地死亡且遗体实行火化的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消毒费,综合最高每具50元。
(二)遗体接运费每具46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
(三)遗体存放费(冷藏防腐,3天以内),最高每天每具1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最高每次300元。
(五)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含骨灰清理、包装),综合最高每具250元。
(六)骨灰盒(盅)(简易标准型)100元。
(七)骨灰寄存费(2年以内)最高每年70元(或生态葬、树葬、海葬)。
以上免费项目是指在殡仪馆内发生的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均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执行,最高免费限额为1600元。没有发生免费项目的不予免除。低于最高限额1600元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核免。高于最高限额1600元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丧属负担。收费标准若经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调整的,按新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定免费限额。
我区户籍人口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城乡低保”、“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等四类群众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三、操作办法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免费对象的人员死亡后,丧事经办人(死者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遗体处理通知等到区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死者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死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还需出具医院、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三)死者为驻区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随军家属凭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四)具有本区户籍在外地死亡并在外地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可凭死者在外地火化证、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广东农商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到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结报。
(五)非本区户籍的常住人口(办理居住证半年以上)在我区死亡并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可凭死者在我区的居住证或单位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火化证、殡葬服务费发票(含费用清单)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广东农商银行结算帐户复印件到办理居住证的镇(街道)社工局结报。
四、经费承担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除费用由区、镇(街道)财政预算内安排,先由区殡仪馆垫付,按双月结算。区殡仪馆应按时填写《佛山市高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并附《佛山市高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复印件送属地镇(街道)社工局审核,由属地镇(街道)社工局在《佛山市高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加具意见并盖章,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区殡仪馆同时将《佛山市高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并附《佛山市高明区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复印件送区民政局汇总审核加具意见并盖章,再报区财政局根据实际费用审核后拨付。
(二)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由区财政承担40%,镇(街道)财政承担60%,并由区财政和镇(街道)财政按照审核确认的金额于次月10日前将资金划入区殡仪馆帐户。
五、监督管理
(一)区殡仪馆应当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供优质服务,落实惠民政策。
(二)区民政局和各镇(街道)社工局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核实免除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严把审核关,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到位。
(三)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从2015年9月1日到本实施办法印发前,我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按《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标准和扩大免除对象范围的通知》(佛府办〔2015〕45号)执行
七、实施时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高明区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明府办〔2013〕166号)和佛山市高明区委社会工作部、佛山市高明区财政局《转发关于免除低收入群体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通知》(明社字〔2011〕46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