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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方案】台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7 18:40:02 本文已影响

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产方案】台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房产方案】台安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37号)和《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6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棚改范围和回迁安置房屋,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分步实施,确保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二)以人为本、居民自愿。棚户区改造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好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充分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回迁安置意愿,通过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形式进行棚改,切实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合法利益,让群众得到实惠。

(三)依法运作、公开透明。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履行公开、公示程序,保证政策公开、房源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群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征收范围

2016年我县棚户区改造共涉及10个地块,总占地面积约252万平方米,被征收户约2847户,需征收有照房屋面积约27万平方米。具体棚改地块如下:自来水公司两侧地块、回民村老建材地块、奥体中心西侧地块、水岸茗都至鞍羊线拟建外环路周边地块、鞍羊路北太平庄地块、环卫处对面地块、造纸厂东侧地块、拟新建高中北侧地块、陆家村项屯地块、工业园区地块。

三、征收主体

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由县政府负责制定,具体事务由台安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房屋征收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原则定义

(一)棚改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由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结算。

(二)采用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方式是指在原有货币化补偿安置的基础上,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组织被征收人在政府公开建立的房源库中,选购存量商品房进行回迁安置的新型征收安置方 式。

(三)被征收人所得征收补偿款分为房屋补偿款和货币补偿款。其中货币补偿款包括室内装修价值补偿款、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和因征收房屋搬迁补偿款。

(四)被征收人的认定。在一处住所,有一个产权证或者没有产权证但被确权的房屋,为一个被征收人。在征收地块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被征收房屋的,都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按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五、补偿安置

(一)补偿标准

1.有照房屋及室内装饰装潢和无照房屋及地面附着物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没有房照,有宅基地批复或翻改扩批单(翻建、改建、扩建),或为历史老房或为唯一住房,经县房屋征收管理局、城建局、国土局、监察局、相关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共同认定合法有效后,参照有照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给予征收补偿。

3.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县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4.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均按照产权证标明的房屋的使用性质进行安置。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有营业执照,按照核定的在册职工人数,以上一年我县社会月平均工资额为标准,一次性付给3个月补助费。没有营业执照不予补偿。

(二)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按照房屋及附属设施评估价格,被征收人与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征收货币补偿协议。

2.购买商品楼安置

选择购买房的被征收人,在房源库中选择合适的商品房与县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补充协议。被征收人凭补充协议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3.购房款由贷款银行委托资金监管银行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购房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开发商补交;购房资金超出部分由贷款银行委托资金监管银行以存单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

4.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由贷款银行委托资金监管银行以存单形式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安置费用

1.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5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5.5/平方米,按照被征收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300元,最高不超过500元。临时过渡期限以房屋统一交钥匙为准,超过协议期限未回迁的,按照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四)回迁安置的商品房情况

1.房源库是按照《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安县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新型货币化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发〔201620号)由县政府公开建立。

2.房源售价不高于3500/平方米(含装修),且满足基本入住的条件。如棚改居民选择清水房回迁安置,可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在购房原价基础上返还100/平方米购房款,同时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五)不予补偿情况

1.对于县城建局执法监察大队认定的违法建筑或提供虚假房屋证照获取利益的房屋所有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不予补偿。

2.对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房屋,营业执照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住所不一致的,不予补偿。

六、奖励优惠

(一)对自愿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照有照房屋“一平还一平”的原则,有照房屋评估价格与购买商品楼价格差额部分由县政府承担。

(二)有照房屋面积超出购置楼房面积的,超出面积可按照有照房屋的评估单价进行货币补偿,或选择购置楼房面积;有照房屋面积不足购置房屋面积的,可享受20平方米优惠。即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包括20平方米),超出面积优惠1500/平方米,超出面积在2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三)对于唯一有照住宅房屋不足46平方米的,购买商品房的,按照46平方米有照房屋计算房屋补偿款进行安置。

(四)享受城市最低社会生活保障待遇的棚户区居民,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无其他住房,政府在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1万元安置补助费。

(五)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照规定期限之前签定协议的,政府奖励现金5000元;选择购买商品楼安置方式的,按照规定期限之前签定协议的,政府奖励商品楼面积5平方米。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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