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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方案】茂名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8 12:35:02 本文已影响

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落实对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方案】茂名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工商方案】茂名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落实对商事主体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以及《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茂府办〔20142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广东省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协同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机制,大力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着力推进商事制度便利化,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行业监管。建立健全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后续监管体系,全面涵盖对前置审批项目、后置审批项目及一般经营项目的监管,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以及行业归口管理原则,行业监管部门积极牵头制定适应新形势的监管办法,立足现有政策、执法资源等条件,推进行业规范管理。

(二)协同监管。工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发现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告知有管辖权的行政部门进行查处;发现市场主体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告知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市场主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共同抓好市场监管。

(三)属地监管。整合部门资源,实行简政放权,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积极试行市场主体监管权下放基层等,实行属地监管,促进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市场、基层以及社会组织等作用,提高监管效能。

(四)综合监管。尊重市场监管客观规律,优化监管事项、调整监管方式,积极推行市场自律、行业协会监管、信用监管、社会监管等综合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市场、行业协会等作用,构建现代、科学的多层次监管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关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监管。工商部门履行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监管职责,通过抽查监管、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强化对各类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并会同有关执法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违法经营行为。

(二)关于许可经营项目的监管。项目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茂名市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见附件1),对许可经营项目(指须许可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大对“无证经营”以及其他违反许可经营规定行为的查处力度,涉及两个以上许可部门的,各许可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三)关于取消许可审批后的行业监管。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不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的,由工商部门按一般经营项目统一监管;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研究制订取消行政许可后的行业管理规范。

(四)关于经营场所的许可审批监管。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消防等部门依法监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主体使用的经营场所须经许可审批后,方可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由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见附件2)对许可审批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关于其他经营行为的监管。市场主体在经营中存在的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和合同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由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依职权进行监管。

四、实施步骤

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201412月至20155月)。出台全市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划分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各许可审批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职能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方案和相关文件,各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推广实施阶段(20156月至201512月)。各部门根据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监管措施,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工商部门协同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监管工作,各许可审批部门按照“两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协同监管平台)建设。

(三)评估提高阶段(20161月至20166月)。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调整相关审批事项,定期更新明确各职能部门监管职责的相关文件,促使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常态化。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67月开始)。全面总结前期工作经验,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开展专题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20155月底前报市商改办(市工商局)备案。市有关部门要对照《茂名市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茂名市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制定完善相关监管制度、标准和办法。市编办、工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调研评估,根据上级要求及时调整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和有关监管清单内容,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适时研究制定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措施。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协同监管平台)是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重要支撑。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平台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员、设施、资金保障。市政管办和经信局要在前一阶段制订方案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手续开展平台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力争在近期使平台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工商局等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修订完善业务需求。市监察局要加强对各部门系统对接、信息认领反馈的效能监察,共同推进平台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综合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工具,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宣传,全面、准确宣传各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的职责和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引导社会广泛参与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查指导,落实问责制。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职能部门要将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相关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落实问责制,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行政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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