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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8 12:55:02 本文已影响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区科委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为保障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完整文档)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

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

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区科委 区检察院 区政府法制办


为保障万州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网单位工作分工及职责

(一)第一期联网单位

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监察局、区文化委(区文化执法支队)、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林业局、区政府法制办、区食药监分局、区科委、区法院、区检察院等13个单位为区信息共享平台第一期联网单位。

(二)区级联网单位职责分工

区政府负责全区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的统筹安排和协调。区科委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区检察院、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信息共享平台第一期建设和运行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对接市知识产权局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的协调沟通,对信息共享平台软件进行维护。区检察院应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刑事立案监督、渎职侵权犯罪预防以及案件咨询工作。区政府法制办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区监察局应加强对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工作的监察。如有人员工作调整,应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区科委。

区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具有的案件移送、案件咨询、立案监督、移送监督等功能,及时、真实地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和监督工作;要充分利用案件查询、统计分析、工作动态、法律法规查询等方面的功能,做好案件跟踪、分析和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案件移送和信息录入

信息共享平台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设置不同权限,各联网单位根据自身的权限及时录入或修改有关信息。信息录入和案件移送是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关键,各联网单位要切实加强信息录入和案件移送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侵权假冒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等信息,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侦查、撤销案件等信息,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信息,以及监察机关监察监督等信息应根据规定准确、完整地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录入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采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侵权假冒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内容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2.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的情节、涉及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尚未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及时移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日内移送公安机关,并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3.执法检查中现场查获的,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涉案金额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追诉标准、涉嫌犯罪,尚未进入行政程序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将有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在移送公安机关及抄送检察机关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4.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违法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90%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作为案件线索通报公安机关,并在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5.查处的认为情节严重、案情复杂,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作为案件线索通报给公安机关,并在通报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6.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提请复议,或者直接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要在作出提请复议决定或者建议监督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在作出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7.对公安机关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撤销案件通知书后3日内建议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并在作出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8.对按规定应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或者逾期未移送的,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其移送。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移送,并将有关材料及时抄送检察机关。并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二)公安机关应录入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受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2.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应在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3.对于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的案件线索或者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退回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在退回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4.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5.对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作出说明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对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应在15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6.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3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作出转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7.对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8.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侦查后,作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三)检察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建议,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公安机关的说明,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同时,在作出相关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2.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经审查,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应在作出审查决定或收到判决书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3.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并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4.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并在作出建议移送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四)监察机关录入信息内容

监察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需要录入机关纠正的问题和监察机关对于不依法移送或受理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违纪责任的信息以及依法可以公开的其它信息,应当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五)人民法院录入信息内容

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并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有关信息

区行政执法机关、区政府法制办、区公安局、区检察院、区监察局负责及时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动态信息,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1.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等,应当在决定或获得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2.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动态、专项打击或查获个案的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息共享平台。对查获的个案可能涉及犯罪,因情况紧急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系。

3.最新颁布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文件之后负责及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4.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行政执法联网单位应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研讨和咨询,被指定解答的单位应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5.各行政执法联网单位可以将典型案件录入信息共享平台相应栏目及时进行发布。

三、信息录入规范

各联网单位应按照信息共享平台设定的流程和项目录入信息,有关的电子文档、扫描文档可以根据需要上传。录入和移送的材料,应当做到规范统一。

涉嫌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其基本信息和有关材料包括: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证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相关人员的言词证明材料、涉案物品清单、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需的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相关材料中所涉及的罪名,必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补充规定确定的罪名准确录入。

行政处罚共享案件信息的录入,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处罚依据、违法金额或后果、处罚结果等。以上内容,必须规范、准确录入。案件名称必须准确、具体;处罚依据应录入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最小单位;处罚结果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

其他信息录入规范,有明确规定的,依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信息共享平台专用软件设定的规范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专用软件未设定规范的,应符合通常的规范要求。

四、信息查询

各联网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共享平台案件查询、统计分析、工作动态、法律法规查询等方面的功能,做好案件跟踪、分析和管理工作。按照各联网单位的工作职责,确定案件信息查询权限为:

(一)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查询本机关及下属机关承办案件、移送案件、请求复议和立案监督案件信息。

(二)公安机关可以查询同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对不立案决定的复议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信息。

(三)检察机关可以查询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行政处罚案件,及建议移送案件、立案监督案件信息。

(四)监察机关可以查询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五)政府法制机关可以查询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六)人民法院可以查询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下属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起诉后的案件信息。

各联网单位可以查询信息共享平台上的公共信息。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可以协商相互开通案件信息共享功能。

五、运行安全

信息共享平台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上运行,并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各联网单位要配备专用电脑、专用打印机、专用优盘、接入专线(切忌与互联网连接)、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凭配发的用户名和密码或者UKEY,取得身份确认后登录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系统,以确保运行安全。

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系统和专用软件的升级、维护,由区科委协调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技术单位统一负责。

各联网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信息共享平台的硬件准备和数据录入以及终端的维护工作。

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专用计算机,不得用于其他工作、不得接入其他网络;不得安装非法、盗版以及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随意删除专用计算机内文件,确保数据安全。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专用计算机需要维修时,应确保计算机内的信息安全,计算机内的存储介质不得外送维修。

信息共享平台仅用于各联网单位之间的信息交换和工作联系,不对社会公众开放。各联网单位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和有重大国内外影响的特殊敏感信息不得录入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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