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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办法】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完整)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8 20:55:02 本文已影响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管理,促进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完整),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南岸区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完整)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

发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管理,促进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4359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3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审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工商发〔201415号)、《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1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包含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和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在15万元以下的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微型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除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外的其它扶持政策。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是下述所列从事经营事项的企业:

(一)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网络零售交易双方提供服务。

(二)自建网上商城开展网络经营。

(三)通过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商店,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线上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

(四)为网商和传统企业提供网店装修、网络整体营销等第三方运营服务,以及从事电子商务相关装备和软件开发的微型企业。

(五)通过微信平台从事实物或非实物交易(同时开展实体店交易的,线上交易额应占全部交易额70%以上)。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者是(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属于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人群”。

第三条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创业者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创业者应将营业执照置放在生产场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微型企业经营场所必须与营业执照注册的经营场所相符。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营业执照图片信息)或者有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绑定在本区开户的创业者个人或企业的银行账户。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属于市级鼓励类行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符合条件及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可享受创业补助和电子商务运营补助等各类后续补助。同时,可优先入驻各级各类微企孵化平台。

第四条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创业补助及其他后续扶持补助。

(一)电子商务微型企业创业者经过创业培训合格。

(二)电子商务微型企业在设立登记6个月以后,1年以内(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可通过“微型企业创业补助网上预申请系统”提交创业补助申请。

(三)按电子商务微型企业利用互联网销售产品的行业类别达到一定连续经营的有效订单数量;其中:单笔订单金额100300元,月订单量为50单;单笔订单金额300元以上,月订单量为30单;单笔订单金额不足100元的,累计为100元按1笔订单计算。

(四)能提供相关物流运单,属于代销生产企业产品的有代销协议且通过生产企业发货能提供产品物流链接信息,网上支付记录,有申报、税收缴纳资料,企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记录,货物仓储证明资料。

(五)经属地工商所实地检查实际经营事项与注册登记相符。

第五条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时,应提交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财务票据或其他文书资料等。微型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合法。

电子商务微型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审核批准获取微型企业创业补助、后续补助资金,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和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可限期改正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未按规定改正的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库”和微型企业“重点监管库”。

(一)经营事项与注册登记不相符的,含迁移住所(经营场所)或改变经营范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二)经营场所为住宅的,在经营场所没有办公区域或销售的货物、物品的;其中属于代销生产企业产品的除外。

(三)注册地经营场所没有经营迹象的。

(四)实际经营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外的。

(五)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七)创业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八)经现场核查确认停业歇业的。

(九)涉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十)区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纳入“重点监管库”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创业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扶持资格的,工商部门取消其取得的扶持资格,财政部门依法追回财政资金。

(二)虚构交易或串通交易等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工商部门取消其取得的扶持资格,财政部门依法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三)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取消其取得的扶持资格,涉嫌犯罪的的移交公安部门。

(四)存在其他涉嫌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工商部门取消其取得的扶持资格,财政部门依法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

(五)存在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年报抽查制度。实施企业年报备案制度,按规定对获得创业补助的微型企业进行抽查,重点对微型企业经营情况、雇工情况、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八条  加强创业补助资金监管。区工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监管,帮助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规范经营。对经调查属于骗取、套取创业补助资金的行为,应采取措施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市财政、工商、审计等部门将定期开展微型企业创业补助资金专项检查。

第九条  强化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信用信息监督。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整合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信息,建立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库。将恶意逃避行政监管和骗取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失信行为的微型企业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库”和“黑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采取相关的限制措施,引导微型企业规范诚信经营。

第十条  电子商务类微型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岸区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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