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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意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9 12:15: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巴南府发〔201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意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教育意见】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

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

实施意见


巴南府发〔20154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1号)精神,规范我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保障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法人财产权,确保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培训学员和培训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总目标

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查处非法培训机构及超范围经营培训机构为重点,采取设立审核专家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下发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切实维护培训学员和培训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二)分目标

1.规范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

2.规范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及管理。

3.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及超范围经营培训机构。

二、大力加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管理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工作,负责研究解决民办培训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例会。

区教委负责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非营利性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并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营利性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

区发改委负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的备案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督管理,负责非营利性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并协助工商部门开展营利性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

区政务服务中心受区纪委委托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进行监管。

区公安分局负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安全工作指导和管理,负责协助工商部门查处非法办学和超范围经营的培训机构。

区工商分局负责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负责非法办学机构和超范围经营的培训机构的查处。

区质监局负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

区食药监分局负责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食品卫生的监管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消防支队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镇街要按照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负责配合区教委和区人力社保局加强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区电视台等区内媒体负责市政府第281号令及其两个配套文件精神的宣传,负责区内正规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工作。

区民办教育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治工作。

(二)厘清程序,依法审批

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法人。同一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又登记为企业法人。

设立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文化教育类向区教委提出申办申请,职业培训类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办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向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设立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登记申请。区工商分局应当将有关申请材料送区教委或者区人社局征求意见;区教委、区人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区工商分局应当在收到区教委或者区人社局反馈的书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颁发营业执照,并抄送区教委或者区人社局;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区工商分局核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名称中应当含有“培训”字样,不得出现“学校”“学院”等字样。

由区教委、区人社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市教委、市人社局备案。

非营利性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申请人递件地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非营利性职业培训类培训机构申请人递件地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分中心,营利性培训机构申请人递件地点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工商并联窗口。

(三)完善措施,加强监管

1.区教委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建立健全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专项评估制度;

2)严格按照《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规定,对非营利性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3)对设立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向区工商分局反馈书面意见;

4)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专项检查;

5)对教育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配合区民政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

7)配合区工商分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教育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

8)将教育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评估、投诉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

2.区人力社保局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职业培训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建立健全从事职业培训活动的专项评估制度;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立非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

3)对设立营利性职业培训机构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进行审核,并向区工商分局反馈书面意见;

4)对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进行日常管理、专项检查;

5)对教育培训机构挪用办学经费、恶意终止办学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配合区民政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职业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

7)配合区工商分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职业培训活动的机构进行查处;

8)将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评估、投诉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及时通报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

3.区民政局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依法办理非营利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对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区教委、区人社局组织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

4)会同区教委、区人社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5)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通报区教委、区人社局。

4.区工商分局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依法办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对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3)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培训广告宣传依法进行监管;

4)会同区教委、区人社局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5)配合区教委、区人社局对从事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将营利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情况,投诉处理情况以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通报区教委、区人社局。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内容及工作程序,落实联席会议要求,有力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市场平稳发展。

(二)成立领导小组

区政府成立以陈刚区长为组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成员杨红军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委、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食药监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消防支队和各镇街等负责人为成员的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委,由唐松春同志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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