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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丽水市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29 20:25:02 本文已影响

丽水市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和动员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我市民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丽水市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实施意见(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丽水市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丽水市关于发展民办养老

服务产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满足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和动员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加快推进我市民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保障养老服务用地用房

(一)加强规划布局与用地保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于2014年前编制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今后新建养老项目原则上都要推向民办或以公建(办)民营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行。对列入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的民办养老项目,在各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社会力量对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鼓励社会力量以租赁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用地者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落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优惠政策,优先办理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土地审批手续。

(二)积极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社会力量创办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就近就便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护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从业资质进行审查确认后,双方签定合作协议,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提供养老服务用房,用于举办社区养老机构或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对已建立的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可以以街道为单位,无偿提供照料中心设施设备,与具有从业资质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签定合作协议,以连锁运营模式,实行集团化管理和集约化运营。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床位建设补助。从2014年起,对市区范围内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年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除省补资金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1369号)文件规定的床位建设补助外,对用房自建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800元的补助。

(二)床位运营补贴。对市区范围内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护理型和助养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入住的,按入住老年人实有数,根据自理、半失能、失能三种情况,分别给予养老机构每张床位每年500元、1000元、2000元的运营补助。公建(办)民营养老机构参照执行。

(三)床位综合责任险补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各项社会保险,以减轻机构运营风险。从2014年起,对市区范围内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保险的,按所需保费的60%给予补助。

(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实际状况,在省定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接收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入住或提供服务的,民政部门应及时将养老服务补贴予以转入。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费用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全额支付。

三、加大融资信贷扶持力度

(一)拓宽养老机构抵押贷款范围。民办养老机构可将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用于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允许养老机构探索以经营权和股权质押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

(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从2015年起,凡丽水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在市区范围内兴办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经设立许可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可以凭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本人身份证、失业证等到指定银行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较大的可以放宽到10万元,期限为两年,并给予贴息。

(三)给予贷款贴息补助。从2015年起,在市区范围内的护理型民办养老机构基本建设项目,三年内其项目贷款可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个机构总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扶持老年宜居社区(养老基地)建设

(一)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养老基地)。引导社会力量选择适宜老年人居住的区域,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居住(小)区或养老基地,并配套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备相应的护理服务人员和管理团队。对配套建设的养老机构依法独立登记后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通过业主自行运营或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运营,为社区(养老基地)内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二)鼓励入住老年社区(养老基地)。鼓励老年人将自有房产通过出售、置换等方式入住老年社区。房产部门加强对老年人自有房产市场交易的服务和监管,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制定扶持政策,明确操作程序。

(三)对养生养老机构实施许可。养生养老项目专门为本市户籍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部分场所,符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的,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纳入养老机构管理,享受相应的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五、加大养医结合发展力度

(一)优先发展养医结合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发展集医疗、护理、康复、健康教育和临终关怀为一体的养医结合的服务机构,积极推进医疗机构设立“养老院”,养老机构中设立老年医疗机构。适时建立老年医院,大力推行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协作服务。在机构设置上,对在养老机构中设立老年医疗机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应支持其纳入定点范围。

(二)完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要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为平台,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和医保支付制度相衔接的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服务。

(三)对医养结合机构实施许可。医疗机构内设有提供给老年人养老的养老床位,养老床位应独立分区,有专门的场所,由民政部门对该专门场所依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程序进行审批,经认定为养老机构的,纳入养老机构管理,享受相应的养老机构优惠政策。

六、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

(一)依法登记管理。民政部门要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完成机构建设,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限的许可机关提出设立许可申请,由有管辖权限的许可机关进行审批。民办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同时,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工商注册登记,取得主体资格。具有国有资产成份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也可登记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完善准入机制。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养老机构项目,应按现有国家、省、市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所在地有实施许可权的民政部门,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可通过复函等形式出具筹建指导意见。筹建方可凭筹建指导意见开展环评、消防、卫生防疫等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取得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后,携其他相关资料,到民政部门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三)建立退出机制。民办养老机构因注销登记、终止、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或因债务纠纷须处置养老设施土地资产的,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予以补偿,收回的土地优先用于养老事业发展。对将土地违规用于非养老服务等行为,应依法查处,直至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证书,并由当地政府收回土地。民办养老机构因变更、解散或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报送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相关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具体退出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通过项目合作协议进行明确。

(四)开展等级评定。民政部门要依照省里发布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等级评定。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均可申请参评,组织第三方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民政局向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颁发统一制作的标志。

(五)委托社会组织运营。探索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的运行机制,实施“农村敬老院三年改造提升行动”,通过公办民营模式,对农村敬老院固定资产以县为单位进行融资贷款,委托专业化社会组织按“集团化管理,集约化运营”原则,将贷款资金用于扩大机构建设、完善内部设施、拓展服务功能,加强规范管理等,逐步将农村敬老院向区域性、综合性和护理型服务机构转型升级。

(六)加强收费管理。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及合理利润自主确定。不同性质养老机构之间合作举办的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按投资比例最大合作方的定价形式管理。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收费中的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市场秩序。

(七)严格项目交付使用。新建、扩建、改建养老机构建筑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依法申请消防等各项综合竣工验收,消防等部门应就养老项目过程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确保养老项目建筑质量安全,并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八)强化监督检查。民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定期检查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未达到要求的民办养老机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收回床位建设补助资金,停发床位运营补助,并向社会公布。

七、其他

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丽政发〔201369号)文件执行。

以上补助资金,按当前财政体制由市区二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相关支持政策具体操作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各县(市、区)也要制订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

以上补助项目,之前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低于本文件的,以本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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