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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办法】缙云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30 09:30:02 本文已影响

缙云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缙云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消防办法】缙云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消防办法】缙云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缙云县消防安全责任

追究暂行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

《缙云县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明确党委、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是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出租房主等社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单位”)应履行的确保本单位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职责和义务。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是指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以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个人应承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火灾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注:“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 主体责任追究

第一节  范围内容

第四条  社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倒查程序:

(一)一次发生亡人或重伤1人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一次发生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年内连续发生2起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火灾事故的;

(四)6个月内因违反同一消防法律、法规被处以消防行政处罚以上的。

第五条  社会单位实施倒查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 是否通过 消防竣工验收(验收备案)和使用性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是否通过 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并完好有效;

(四)电器线路、燃气管路 是否 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 改变,防火间距 是否 被占用;

(六)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七)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除上述情况外,还应当倒查: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是否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第二节  问责制度

第六条 社会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二)出租房出(承)租一方或双方没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抽查发现从业人员未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的;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从业人员违反本岗位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社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的,应严格控制整改期限,无遇到不可抗力或灾害事故等特殊情形的,最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0日。

第八条  当社会单位被责任追究的,有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应当按职责要求及时从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体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追究程序

第九条 由县消防部门初步核查责任追究的情形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条  从批准之日起,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公安、安监、消防和有关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审查情况报告,并根据本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交办有关责任单位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责任单位收到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间依法及时处理和督促单位落实,并在完成后20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视情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

第三章 监管责任追究

第一节 函告制度

第十三条  函告的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及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四条  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建议函:

(一)辖区或行业内一次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超过100万元的社会单位或一次发生过火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住宅火灾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情况之一的;

(二)辖区或行业内一个统计季度内连续发生3起以上的社会单位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或住宅过火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火灾事故的;

(三)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四)重大节假日、重点活动和重要会议等需要部署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的;

(五)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向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送达督办函:

(一)辖区或行业内一次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超过500万元社会单位或一次发生过火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住宅一般火灾事故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情况之一的;

(二)辖区或行业内一个统计季度内连续发生6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超过50万元的社会单位或6起以上过火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住宅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四)上级重要批示,涉及某地、某部门需要查办落实的;

(五)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到期后逾期未整改的;

(六)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七)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函告制度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十八条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自接到建议函或督办函之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抓好贯彻落实并反馈办理结果,同时报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加强跟踪问效;对有特殊要求,需特事特办的,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督办时间的,要及时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要适时形成专题报告,提请县政府对相关区域、行业实施专项消防安全整治或挂牌督办。

第二节  约谈制度

第二十条  约谈制度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约谈小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抽调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被约谈对象为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一)辖区或行业发生亡人1人或重伤3人以下(含本数)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辖区或行业一个统计季度内连续发生24次(含4次)有人员受伤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突破县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约谈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

(一)未按时完成消防安全工作专项任务的;

(二)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

(三)督办事项到期未整改的;

(四)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再次发生火灾事故的,将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视情向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启动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问责程序,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约谈人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被约谈人无故不接受约谈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第三节  问责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启动行政问责程序:

(一)辖区或行业发生亡人2人或重伤3人至10人(不含本数)一般火灾事故的;

(二)辖区或行业一个统计季度内连续发生4次以上(不含4次)有人员伤亡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

(三)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涉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行政问责对象为各级消防安全有关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情形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十条  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抽调监察局、公安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问责调查组。属于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负责调查,属于非生产经营场所的,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负责调查。

第三十一条  问责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应在10日内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依规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办理结果反馈问责调查组。

第四节  督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 督查制度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办公室具体落实。抽调督查室、监察局、安监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十三条 督查组每半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具体时间视情而定。

第三十四条  督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属地管理、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自主负责的责任体系。

(二)是否按要求建立“五位一体”的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网格化排查。

(三)是否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是否落实上级有关要求,全力抓好火灾隐患整治工作。

(五)是否实施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采取有效措施,按时推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是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

(七)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可以适当方式对其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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