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文档下载> 正文

【计生办法】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全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30 12:15:02 本文已影响

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修改意见已经2016年度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生办法】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计生办法】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全文)



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修改意见已经2016年度第9次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后的《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规定及所授权限,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具体负责本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认真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县财政根据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做好经费保障,确保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严格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育龄夫妻应当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给予一次性补贴200元。”

第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除可享受《省条例》规定的待遇外,再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居民的,由职工方所在单位发给每年不低于 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证当年起至子女 14周岁止)。

(二)夫妻双方均为职工的,其子女学前教育保育费和杂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 50%;一方为职工,另一方为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居民的,由职工方所在单位报销,职工夫妻一方在外县的,如子女户籍在本县,由本县相关单位报销,如子女户籍在外县,则按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县内一方承担不超过本县规定限额),学前教育保育费和杂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独生子女家庭母亲退休时,由其配偶(父亲方)工作单位给予一次性500元以上2000元(包含)以下的奖励。如父亲方为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农村居民的或工作单位在县外的,则由母亲方工作单位奖励。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县财政根据公益金筹集与使用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并按计划核拨到位。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独生子女家庭或父母均系农村居民生育两个女孩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且夫妻不再生育等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特殊情况的扶持,具体见《庆元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父母均系农村居民,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户和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双女户(以下简称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双女户在办理《庆元县计划生育双女户优惠证》后(独生子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下列优惠奖励政策:

(一)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孩子,本县户籍,并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初中升高中(包括职业高中)考试录取分数给予独生子女5分和双女户的孩子3分的加分照顾。

(二)本县户籍,并在本县范围内就学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孩子,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名列全县文、理科前6名并被高校正式录取的,可享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学金”,16名的独生子女分别奖励5000元;16名的双女户的孩子分别奖励3000元。奖励资金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中列支。

(三)在省、市、县各项扶贫助学活动中,家庭困难的独生子女和双女户的孩子优先受助。

第八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下列优惠奖励政策:

(一)符合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文件执行,资金落实按要求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年满49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母亲(含父亲方为单位工作人员,母亲方为农村户籍,且无稳定工作单位的对象,以及享受农村生育政策的非农独生子女母亲),经审核后,免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三)200611日以后出生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其父母及独生子女免交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

第九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通过多种途径,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建立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要重视独生子女户家庭发展,切实提高独生子女家庭防范风险能力。

(一)人力社保、民政、残联等部门在制定促进就业和退伍安置具体政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孩子。

(二)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救助政策;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生活确有困难的,优先享受社会救助。

(三)司法部门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对农村实施资金、项目、技术等扶持时,要优先扶持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

第十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个人,除按《省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再作如下处理: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男女双方按“一票否决制”规定一律开除公职。

(二)聘用人员和编外用工、临时人员,一律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已享受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优惠奖励政策的农村居民,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庆元县独生子女户优惠证》或《庆元县计划生育双女户优惠证》。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按“一票否决制”规定,其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3130日公布、201331日起实施的《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庆政发〔201311号文件)和《庆元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庆政办发〔201057号)同时废止,社会扶养费的征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推荐访问:庆元县 办法 浙江省 【计生办法】庆元县实施《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