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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意见】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6-30 17:35:02 本文已影响

2016年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按照全省职称工作安排部署,2016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紧紧围绕更好服务于实现“十三五”时期开好局、起好步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切实加强专业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人社意见】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供大家参考。

【人社意见】全市职称工作安排意见



2016年全市职称工作

安排意见


按照全省职称工作安排部署,2016年全市职称工作要紧紧围绕更好服务于实现“十三五”时期开好局、起好步工作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切实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快“三都五城”新本溪建设中发挥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作用,特制定如下安排意见。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从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出发,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更好发挥职称导向和激励作用为目标,进一步修订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年评委会开展职称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坚持以用为本、创新为先,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注重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注重符合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技术应用和技术推广等不同领域的工作实际,注重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人用人的客观需求,注重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诚信、职业道德,体现分类评价、分层评价的特点,健全社会认可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机制。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根据授权评审专业范围,在充分征求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建议基础上,于9月底前将修订完善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和条件,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量化赋分评审标准。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修订完善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实施量化赋分评审,根据参评人员申报材料和答辩(考试)情况对评审的各项要素进行量化赋分和成绩排序,并将专业(学科)组考评情况提交全体评委进行综合评议,最后以集体票决的方式通过任职资格评审人员。有条件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尝试按专业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评价标准及答辩考核办法。

(三)进一步加强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从严管理要求,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完善评审制度、程序和规则,建立健全标准和条件修订、材料受理和审核、评委会组建、评审实施和纪律约束、通过人员名单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执行。未建立规范的评审制度、程序和规则的,一律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评委会例会制度和管理程序。一是要优化评委结构。建立动态的“专家评委库”,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外的本行业优秀专家吸纳进来,由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每年新增评委不得少于三分之一以及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例会前将调整充实后的“专家评委库”及时报市人社局。二是要认真执行例会审批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按计划时间开展评审工作,于例会前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市人社局提出例会申请,并提交《2016年度本溪市×××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方案》,《方案》包括申报推荐情况、评审专业分组、专家评委确定、评审工作方式、例会时间地点、评审费用预算、推荐参评人员一览表、评委专家库人员名单等。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下发《评审委员会例会审批通知单》,并会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随机抽取评委组建本年度的专家评委会,未纳入“专家评委库”人员,不得参加评委会工作。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未经例会审批不得擅自例会评审。全市19个高、中级评委会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及公示等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在本年度内对外公布。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可于6月底前向省对口部门高级评委会推荐我市本行业、本领域的优秀专家列入“评委库”。三是实施集中封闭评审。评审期间要严格评委会成员与参评人员的封闭管理,阅卷、出题、答辩(考试)、赋分、评议、票决等工作集中封闭进行,切实保证评审工作各个环节的公平、公正。四是要强化对例会评审监督。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聘请本部门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在制度下运行、阳光下操作,市人社局要选派监督员对各评委会例会评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取消其评委资格。五是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政策规定。各评委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按照颁布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和组织评审等工作,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职称评审政策或评审文件,须经市人社局同意后,方可执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评委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统一评价标准和条件,确保职称评审质量。要按照确定的通过比例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末位淘汰制度、评审结果公示制度、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和评审责任追究制度。六是及时审批评审结果。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市人社局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经核准后方可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市人社局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范打印证书后统一核发资格证书;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及处理意见,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后,报市人社局核准。七是做好评审材料整理归档。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可追溯、可复查要求,做好职称评审过程中有效档案资料的整理、留存工作,切实做到有痕操作。注重抓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填报和审核工作,其中“评定情况”一栏应有准确反映通过人员姓名、专业名称、职称等级等信息的结论性意见,评委会印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章)齐全完备。

(五)进一步规范参评材料申报、受理、审核、审查制度和责任。

1.申报人员须如实填报相关材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需要准确填报、规范书写(封面上的单位名称须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申报资格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申报专业名称,申报专业名称应与评委会办事机构公布的评审专业名称相一致)。所提供的计算机合格证书、论文和科研成果等,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有关材料;申报晋升高级职称人员所提供的论文,须为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或须为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细化确定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继续实行学历认证、论文和计算机合格证书检索制。申报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时间。事业单位的申报者须在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2.继续实行申报材料长期有效制。在评价标准、条件等政策和申报级别未变时,需再次申报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可在提交上一年度报送过并装订完好的材料基础上,只需出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或相应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再次申报证明,重新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新获得科研成果、业绩贡献等补充材料应另行装订成册并加盖相应印章。

3.继续实行层层推荐负责制。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按照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市人社局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考评专家、单位领导、人事和纪检监察干部等方面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业绩成果、日常考核和实际贡献等,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并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推荐至主管部门和相应政府人社部门严格核实申报材料及单位推荐程序,由审核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到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

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各主管部门人事(组织人事)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评审范围受理申报材料,不得受理未经各级人社部门审核的评审材料。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没有档案保管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程序、申报专业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一律不得受理。

4.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员须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5.明确申报推荐时间安排。今年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报卷截止时间为7月中旬;副高级职称评审报卷截止时间为7月下旬;中、初级职称评审报卷时间为930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做好职称申报材料的汇总,按照报卷时限要求,确保及时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六)进一步加大弄虚作假参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违纪违法行为,提高职称评价的诚信度和公信力。对提供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未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逐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公共服务体系。坚持全覆盖、均等化、可操作和公益性的原则,建立面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所有制性质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的职称管理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畅通服务渠道,建立健全权利平等、条件平等、机会平等的职称申报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条件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探索推进职称管理服务信息化,逐步开展职称证书查询验证服务,切实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职称管理服务。

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

(八)实施从严管理和总量控制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人发〔200920号和本人发〔200921号文件有关规定,本着科学设岗,严格管理,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原则,认真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对确需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整的事业单位,要从工作实际需要提出充足理由和依据并提交专业技术岗位调整意见,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九)继续强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全面实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情况审核制度,审核工作在文件下发后进行,6月底前结束,审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年度开展岗位聘用和职称申报的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使用情况审核工作,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权限进行。考虑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各事业单位的空余专业技术岗位要按比例逐年使用,使用前须经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要遵循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即公布拟聘岗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实施竞聘、决定聘用并公示、履行聘用核准手续等)实施竞聘上岗。涉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方面的特殊事项,须由其主管部门书面向相应政府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切实发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把关作用。

(十)及时履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核准手续。事业单位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手续,需携带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单位聘用文件、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聘用人员职称证书(必要时需携带本人档案)等,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管理权限到相应政府人社部门履行核准手续。各事业单位和其主管部门应在本单位岗位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履行完核准手续,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履行核准手续的,人员聘用的起始时间按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时间确定;未按规定时限延时履行核准手续的,人员聘用的起始时间按照相应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当日时间确定。

(十一)继续开展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申报推荐工作。事业单位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由各市负责申报推荐,省人社厅严格按照辽人发〔200815号、辽人发〔20081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办法和程序,受理完全符合文件要求人员参加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

今年,省人社厅对不具备辽人发〔200815号、辽人发〔200816号文件列出的国家级人才荣誉、奖励和省优秀专家人员,按照适当放宽条件、增加任职年限的思路,做如下细化要求:一是对获得过辽宁省科技奖励(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一等奖的人员(须列前五名),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按任正高级职务13年申报。对获得多项辽宁省科技奖励一等奖或担任过国家级科技项目子项目负责人的申报人员,可以按任正高级职务12年申报。对于层次、水平相当于辽宁省科技奖励一等奖的其他政府性的省部级奖励一等奖获得者(须列前三名)和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须列第一名,仅限明确为政府奖以来各届),可比照前述政策掌握。二是对各市事业单位(不含市属高等学校)中获得过辽宁省科技奖励(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二等奖的人员(须列前三名),同时担任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的,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按任正高级职务13年申报。三是从事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研究的省直部门(单位)中获得过辽宁省科技奖励(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科技发明奖)二等奖的人员(须列前三名)或获得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的人员(须列第一名),经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按任正高级职务13年申报。对上述三个方面的申报人员,将坚持严进严出、优中选优,并严格控制通过率。

全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评审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底,逾期不再受理。全市各事业单位拟申报人员,需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务于8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人社局审核后上报省人社厅。

(十二)全面实施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聘用。事业单位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实施考核聘用,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市人社局核实岗位数额并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工作实绩考核,重点考核聘用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以来履行岗位职责及业绩贡献等方面情况,考核通过后,所在单位方可按照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程序组织实施。

(十三)坚持从严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各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须严格坚持聘用标准和条件,认真制定聘用实施方案,规范聘用操作程序,聘用意见须报相应政府人社部门核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内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或新调入未曾聘用过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要聘用到相应层级的最低等级。事业单位没有空余专业技术岗位的,其新增人员原则上不得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聘用。“高岗低聘”的可用于低层级岗位的任一等级。未按要求开展评聘工作的,不予核准。

(十四)积极稳妥做好“双肩挑”聘用工作。“双肩挑”是解决管理岗位人员同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问题的支持政策,核准的“双肩挑”数量是同一单位内可以按照“双肩挑”政策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岗位人员数量的最高限额。按照“双肩挑”政策进行岗位聘用的管理岗位人员,应当与同一单位内同等情况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相同的岗位聘用标准和条件,应当拥有相应的业绩、能力和贡献,体现平等、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要严格把握管理岗位人员按照“双肩挑”政策进行岗位聘用,避免产生在专业技术能力、业绩、贡献相近的情况下,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层次或等级过高的问题,保护好、调动好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对在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情况下使用现有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用的,可按本单位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程序和手续办理核准。对在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情况下办理“双肩挑”聘用核准的,应按要求逐人进行呈报,呈报件中需要用人单位请示、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推荐建议函和拟聘人员本人近5年来专业技术活动成果。

按照“双肩挑”政策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均须控制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中的“双肩挑”数量限额内。

三、全力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十五)全面推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相关部署和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要求,329日,省人社厅、教育厅召开工作会议,总结交流鞍山、抚顺、本溪三个市先期试点经验做法,安排部署在全省启动实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明确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方向和思路,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十六)准确把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有关政策。经省政府同意和国家人社部、教育部批准,省人社厅、教育厅制定印发了《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辽人社发〔20164号)及《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辽人社〔201653号)、《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辽人社〔201654号)、《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等相关配套文件,明确改革有关政策规定:一是正高级教师评聘数量按照国家下达我省的指标确定,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统筹考虑岗位、学段、学科、层级、地区等结构要素,按照以教育一线为主体、兼顾教育管理和教学研究的思路,采取推荐指标分配到各市和省直单位集中进行评审的办法。5月底前印发开展正高级教师推荐评审工作有关文件。正高级教师直接聘任,不占用学校(单位)原有副高级岗位。二是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三是创新评价办法,综合运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办法,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四是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学校(单位)评聘。跨学校(单位)评聘的,须向所在学校(单位)和拟聘学校(单位)提出申请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申报,评审通过后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人员交流手续,并在拟聘学校(单位)实现聘任。五是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层级的结构比例,省人社厅将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中小学教师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优化完善。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省人社厅要求各市要准确把握政策,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按照省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根据《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完善评价标准条件,充分体现不同学段学校、不同类型教师的特点和要求,有所区别。二是按照《关于公布辽宁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度人员专用印章样式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24号)要求,对全市2012年改革试点期间过渡人员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统一加盖过渡专用印章,过渡专用印章加盖在《辽宁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审登记页第一页。三是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节点推进,及时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深化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和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稳定。

四、关于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十八)加强综合管理。一是按照科学考试、公平考试、安全考试的要求,市职称考试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考试报名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履行对各项考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二是各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组织机构要注重考试各个环节的严密性、严肃性和公平性,进一步建立健全考试工作规章制度,规范考试工作程序、严格考试保密措施、落实考试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周密安排各项考务工作,做到精心组织、程序规范、管理严格,确保考试工作安全运行;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严格防止参考人员信息泄露,确保相关网站、报名系统等有效运行。三是各县(区)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好职称和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初审关,对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不得推荐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考试。

(十九)严肃考试纪律。要不断充实和加强考试监督巡视工作,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认真做好参考人员的考风考纪教育;各考试组织机构要切实做好监考人员的配备和靠前培训工作,严格考场纪律。要继续深化人事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积极与教育、公安、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以重大、敏感考试为重点,扎实开展工作,确保考试安全。

要建立健全违纪违规信息档案。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和《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考场和考试纪律,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

(二十)及时发放证书。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市人社局审批后,统一由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领取;市人社局受省人社厅委托,代发由国家或省统一制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将按照国家人社部或省人社厅的统一编号,履行相关手续,再报送省人社厅用印后及时发放。对伪造学历、资历和单位违规用印等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已取得资格者予以撤消,并记入违纪违规信息档案。

(二十一)做好贯通衔接。对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我省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相应职务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充分发挥职称导向激励、服务发展作用

(二十二)积极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提供职称评定或聘任“绿色通道”服务。对全市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突出、业绩优秀、贡献显著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等,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直接认定和评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二十三)继续开展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直通车”服务。为促进各产业园区建设,支持重点项目企业发展,根据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定服务需求,实施企业职称评定“直通车”方式,提供便捷高效的人才评价服务:一是对企业一线专业技术人才晋升高、中级职称适当放宽获奖等级限制,获得省、市优秀新产品奖励额定内人员,在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比照省、市同一级别科学技术奖励对待;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对论文数量不做限制性要求,技术创新报告、发明专利、研发项目、工艺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可行性方案、行业标准等可替代论文,其他评审标准条件按现行政策掌握。二是对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审工程系列和农业技术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每年一次例会评审限制,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采取开“直通车”服务方式随时组织评审。

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要注意做好企业职称工作的信息宣传和政策解答,注意收集重点产业园区及入驻企业的实际需求,及时反馈情况,共同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服务工作。

(二十四)认真落实有关职称评聘方面人才激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围绕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需要,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近期工作部署中提出了有关职称评聘方面的人才激励政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对携带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高校要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将教师从事创新创业教育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提高教师投入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的积极性;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标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将教师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和参与企业技术应用、新产品开发、社会服务等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制定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对在乡村一线教学岗位上从教30年以上、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能够完成教学工作任务、且目前仍在教学岗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教师可直聘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 完善文艺人才职称职务评聘措施和办法; 对长期扎根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地方戏曲人才,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倾斜; 各地要切实保障美育教师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在职称评聘方面适度向美育教师倾斜; 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商贸流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和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和内地民族班管理教师待遇,在评聘职称时给予倾斜。

(二十五)积极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为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的引领、导向和激励作用,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实现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招聘、考核、晋升和聘用等相衔接。

六、有关事宜及要求

(二十六)主动做好为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工作见习期满后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各县(区)人社局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严格把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政策、范围和条件,不得超越职称工作管理权限和突破职称政策开展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对于超越工作管理权限和突破职称政策考核确定的专业技术职称,一律不予以认定。

对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即可报其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不需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员”级职称;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确定为助理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定为助理级职称;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确定为中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定为中级职称。

(二十七)及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各县(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工作的督促指导,各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并及时到市、县(区)人社部门办理优秀等次人员核准手续。

(二十八)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情况作为职称评审量化赋分因素,在申报晋升职称时需提供由市人社部门统一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相关材料

(二十九)落实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根据中央印发的《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精神,省人社厅将结合职称制度综合改革,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逐系列、逐专业、分层次、分类别地细化相关标准条件,努力做到能简尽简、考用结合并及时做出调整变化。在省人社厅具体工作意见未明确之前,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规定执行。申报评(聘)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申报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可通过考试范围中的一个模块的考试。计算机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博士毕业生、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

各县(区)人社部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维护职称政策的统一;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健全职称工作制度,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精心组织实施;要广泛宣传职称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要认真受理、答复专业技术人员的咨询,对能够直接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对咨询人推诿搪塞;对政策规定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梳理汇总, 统一报送市人社局研究或请示省人社厅后予以答复;依法依规稳妥地处理好信访问题,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对本意见未提及的有关职称工作政策等问题,继续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及我市职称工作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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