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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02 16:00:03 本文已影响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

(五)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安庆市区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05号)文件执行,纳入本办法管理。

(六)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市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征收程序:

(一)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其附件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填写《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划拨土地使用权缴款通知单》。

(二)受让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根据通知书(单)确定的金额,在规定时间内将款项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缴款人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后,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市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土地出让金缴款有效凭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市财政、国土部门应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收缴。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上市交易的土地,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土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缴款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将竞得方缴纳的保证金缴入市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七条 市国土部门与土地受让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土地出让收入具体缴纳数额、缴交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市国土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 各区(开发园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实行“零地价”、“负地价”,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将应缴财政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支付给区(开发园区)、乡(镇)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主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各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支出。具体按下列项目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支出。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等。

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出让金收入按规定计提以下项目:

1.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总成交价款8%的比例计提,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支出。

2.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3.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0624号)的规定执行。

4.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总成交价款的2.5‰计提,主要用于市国土部门土地出让及推介业务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安排。

5.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规定,按土地出让净收益10%的比例计提。

6.教育资金支出。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教育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1963号)规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比例计提教育资金。若按此比例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7.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根据省财政厅、水利厅《转发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1962号)规定,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若按此比例应计提数小于土地出让收入2%,则按土地出让收入计提到2%。。

8.土地出让印花税支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万分之五计提。

9.社会公共服务资金。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2%比例计提。

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当计提的其他费用。

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不再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城镇廉租房保障基金和社会公共服务专项资金。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 土地前期开发要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开发成本。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园区工业项目,市财政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计提相关费用后,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迎江、大观、宜秀区以及市经开区、高新区,用于区内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经开区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市财政按前三年(2011-2013年)经营性土地净收益平均数为基数,返还给市经开区,不足基数部分由市财政补齐,超出基数部分,市、经开区按82分成。

第十四条  市高新区经营性用地出让收入,市财政在计提相关费用后,全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迎江、大观、宜秀三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留归市财政,各区通过结算,取得土地收储成本,不参与净收益分成。

第十六条  迎江、大观、宜秀三区工业园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区财政按5:5分成。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每年第三季度,市国土部门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市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出让收入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底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

第十九条 各区政府、开发园区、市国土、财政部门和土地储备中心应加强协作,建立国有土地出让、储备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市国土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上月份土地出让基本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纳情况反馈给市国土部门。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国土部门,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和季度收支统计明细报表体系,统一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口径,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为全市土地出让收支有效管理提供准确的基础数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应会同财政、国土部门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情况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支出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会计、公共资源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会计、审计、金融、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签订成交确认日期为准,有效期三年。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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