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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方案】丹东市物价局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03 12:50:03 本文已影响

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价方案】丹东市物价局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物价方案】丹东市物价局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优秀范文】



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价格监管工作中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发改价监〔20161370)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11)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价格执法行为,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对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时(不含价格投诉举报、价格信访及价格垄断案件检查),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投诉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坚持有案必查。

2017年以后,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检查之外,应当实现100%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

二、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

三、建立“两库”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以国家发展改革委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执法证管理模块为基础,进一步形成“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将执法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证件编号、执法范围等登记入库,随机匹配组成检查组。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检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人员。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并维护本级执法人员名录库,并上报市局汇总。

()检查对象名录库

在民政、工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助下,取得市场主体检查对象名单;按照要求分阶段、分行业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从中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辖分工原则建立并维护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并上报市局汇总。

四、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

通过机选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选的执法人员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另行随机抽选。

结合本单位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群众投诉情况、抽查对象总数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对某一行业和领域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在5%左右;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两次。

五、有关要求

()抽查留痕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当开具《检查通知书》,并在《价格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中备注为“随机抽查”。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附卷”联上签署抽查结果;对抽查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

()抽查保密

在随机抽查实施之前,随机抽查名单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的现象发生。违反保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泄密者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价格行政执法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价格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进行处理。

()结果公开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谁抽查、谁公示”的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对抽查确有价格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联合抽查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配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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