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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意见】云阳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03 16:10:02 本文已影响

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积极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府办发〔2012〕252号)、《重庆市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意见】云阳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民政意见】云阳县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趋势,积极推进我县养老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府办发〔20122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15年,建立起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到2020年,全县养老服务床位达到1.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养老服务业发展

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服务业发展重点内容。由县民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尽快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设施建设专业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任务、建设规模和设施布点,制定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等扶持政策。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保障基本、突出特色,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明确政府办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基本功能和目标定位,建立不同形式养老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整合社会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二)建立和完善养老支持政策

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养老服务托底措施,将城乡“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供养标准;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需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及时纳入养老机构供养;家庭住房困难的散居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要优先纳入廉租房(公租房)或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保障范围。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逐步完善高龄老人津贴政策。健全老年优待政策,在医疗保健、公共交通、参观游览等方面给予老年人优先、优惠。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业务,支持居民和养老机构投保。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营造尊老助老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1.加强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300-500㎡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的,按不低于150㎡标准,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2.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充分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农家院坝、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设施。

3.加强政府办养老机构建设。2020年,全县新建县级社会福利中心2个、改(扩)建乡镇敬老院30个,增加养老机构床位,改善供养条件,保障城市“三无”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利用剩余床位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

4.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共交通工具、场站和居住区、城市道路、楼宇、公厕、文体场馆、商业网点、旅游景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改造。

(四)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养老市场需求,建设满足不同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对企业闲置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改造,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财政投入和社会筹资力度,重点支持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发展。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到2020年,全县新建社会办养老机构20家,床位8000张以上。

(五)积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重点民生工程,制定运营补贴、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支持家政服务企业与社区、医疗、物业、养老机构合作,利用社区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上门服务。支持社区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应向社会老人开放。建立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项目。积极引导专业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培训和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人员,托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

(六)培育养老服务社会组织

引导建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龄产业协会、专业人员协会等养老服务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制定、服务质量评估、服务行为监督及专业职称评定等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风险分担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运营、养老产品开发和为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帮助等,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七)推广“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模式

通过养老院设立医院、医院举办养老院、养老院与医院联办等形式,构建养老与医疗相互融合的服务模式。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参加了医疗保险的,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支持社会资本开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县级综合医院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探索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护理指导等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加强合作,实现老年人卫生健康服务在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对接。

(八)发展养老服务消费市场

积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康复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

三、政策扶持

(一)扶持对象

经县级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并投入使用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参照执行。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县人民政府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国发〔201335号文件“人均用地不少于0.1㎡的标准”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纳入专业规划的养老设施用地,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规划部门应在新区建设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函》中明确需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大力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机构,需使用的土地全部实行带条件出让。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设施,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相关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配套建设的公路符合农村道路管理用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作为农用地进行管理,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性质搞房地产开发,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进行分零销售、出租、转包、转售。

(三)完善财政投入政策

1.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对政府办福利中心、敬老院的财政投入,完善设施设备,改善供养条件。对达不到福利院、敬老院基本建设标准和入住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确保城乡“三无”和五保老人得到良好照顾。加快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补贴。县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本级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2.建设补贴。201411日后,社会力量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或用自有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5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5000元的建设补贴;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支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

3.运营补贴。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60周岁及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中生活能自理的按人均50/月、介助(半自理,下同)老人按70/月、介护(不能自理,下同)老人按100/月的标准给予补助。60周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按人均100/月的标准给予补助。90周岁及以上老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倍低保标准的,按人均80/月的标准给予补助。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在其他地方享受此项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4.服务人员培训补贴。对自主招用下岗失业并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再就业岗前培训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每人600元培训补助。

5.对同时符合国家扶持发展服务业、我县全民创业和招商引资相关补贴政策的,可就高享受。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1. 对养老机构(含家庭服务企业、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2.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3.免收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垃圾处理费。

4.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5.工商注册登记费按减40%收取,最高注册登记费不超过3万元。

6.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天然气初装费降低30%收取,水、电安装要适当减免,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执行低收入用户减免政策,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安装费用适当减免。

7.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适当减免。

8.养老机构从注册登记到正式运营期间,国土房管、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相关经营性及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9.排放污染物达标的,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准后可以免交排污费。

10.免缴残疾人保障金。

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培训机构,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实训基地。把养老服务技能培训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等从事养老服务,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养老机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等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本县社会办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用我县户籍的就业困难群体和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从业人员收入。

(六)完善融资政策

将养老服务业作为信贷支持类行业,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物范围,适当提高抵借率,探索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抵押贷款、经营收益质押贷款等融资模式,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评级及担保增信等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支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县民政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城乡建委、人力社保、国土房管、规划、卫计委、国税、地税、工商、金融、供电、供水、燃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定期研究,统筹解决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中的问题。

(二)严格审批程序

养老机构的申请成立程序。由申请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筹建养老机构申请,经县民政、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分别审查符合养老规划、城市发展规划和用地规划的,县民政局予以行政指导、支持并依法许可。

养老机构的申请建设运行补贴程序。养老机构向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县民政局牵头,有关乡镇(街道)、县财政局参与,负责组织实施。

(三)搞好宣传引导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宣传报道,引导老年人树立新的消费观念,努力为养老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机构应围绕老年人需求,不断推出新的老年服务产品,开展体验销售、真情销售、微利销售等,并进行恰当的定位宣传,促进养老服务业的良性发展。

(四)强化监督管理

要强化行业管理,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研究制定养老机构建设标准、服务管理、等级评定、护理员培训、服务质量和入住对象评估、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等养老服务行业规范。要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加强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和监管。要进一步研究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形成机制。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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