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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施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03 17:55: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实施意见云阳府办发〔2012〕8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施意见,供大家参考。

【安监意见】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

委托执法的实施意见


云阳府办发〔20128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以下简称为:市政府198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县从2005年开始,相继对部分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施了委托乡镇(街道)执法工作,有效提升了基层安全监管能力。但是,从近年工作开展情况反映,全县还存在委托部门较多,委托业务范围较宽,委托权责不相称,日常指导、培训、监督不够,监察执法能力不够强,执法措施不硬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进行明确、规范和加强。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9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委托执法行业领域,限定委托权限

(一)明确委托执法行业领域

严格按照市政府198号令关于“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行政执法限定于以下三个领域:一是公共安全监管领域。主要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销售与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内河交通运输安全、煤矿与非煤矿山安全、农业机械安全的执法职权;二是市场秩序监管领域。主要涉及食品卫生、药品监管的执法职权;三是人口资源环境监管领域。主要涉及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殡葬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动植物检疫监管的执法职权”的相关规定,县内各行政执法机关(含市直管部门,下同)委托乡镇(街道)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行业领域主要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含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含销售与燃放管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含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公路路政管理)、内河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含渔政安全)、煤矿安全监管、农业机械安全监管、建筑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监管(含规划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药品安全监管。

(二)明确委托执法主体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含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健康安全)委托执法由县安监局负责委托。

2.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不含燃放管理)销售管理部分的委托执法由县安监局负责委托。

3.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中道路交通安全部分的委托执法由县公安局负责委托;农村客运安全监管部分的委托执法由县交通局负责委托。

4.内河(不包括长江干流)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含渔业船舶安全)由县港航处和县农委按照市政府198号令规定的委托权限分别负责委托。

5.煤矿安全监管由县煤工局负责委托。

6.农业机械安全监管由县农委负责委托。

7.建筑施工安全及工程质量监管(含规划管理)由县城乡建委和县规划局按照市政府198号令规定的委托权限分别负责委托。

8.餐饮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监管由县食药监局负责委托。

以上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198号令规定的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实施委托,不得超越权限委托。

(三)明确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

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的执法权限,一般只限定于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警告和小额的行政处罚权)。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委托执法时要严格按照市政府198号令规定的委托内容,明确接受委托乡镇(街道)可以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具体事项及权限。

二、进一步规范受委托执法主体,提高执法能力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不超越市政府198号令规定的委托内容前提下,要结合接受委托乡镇(街道)监管执法能力现状和安全监管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处罚权限,落实委托责任,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执法效能,并就具体委托事项、权限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委托协议。各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日常管理职责分工和“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分别安排相关领导和本级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委托执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本级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综合办事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对没有实施委托执法的行业(领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未接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而推卸安全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委托执法责任,强化监督指导

(一)明确委托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本行业(领域)行政执法行为应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有过错的,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追究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和追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委托部门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接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行政执法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县政府法制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委托、谁培训”的原则,加强对接受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开展不少于20学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为提高培训效率,可以采取多部门联合培训、组合培训等方式。对接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未认真使用执法文书,未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委托执法机关应当研究是否再继续实施委托,必要时委托执法机关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三)加强执法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文书提供给受委托乡镇(街道),并做好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接受委托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每年至少对乡镇(街道)使用执法文书的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程序合法性、处罚依据正确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委托责任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安委会要将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委托执法方式内容,确保依法行政

(一)规范委托方式。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书面方式委托执法,凡委托执法职责不清、界定不明的,接受委托方不承担委托执法责任。委托执法文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部门和受委托乡镇(街道)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地址;

2.委托执法的依据;

3.委托执法的事项和权限;

4.委托执法的期限;

5.委托部门和受委托乡镇(街道)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6.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执法期限为5年。委托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实施委托执法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重新委托。

(二)规范委托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确保依法行政,在20124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按照市政府198号令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原来已开展的委托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凡是委托主体不合法、委托超范围、超权限、委托内容不规范的一律进行规范完善,并结合行政执法需要以及受委托乡镇(街道)人力、物力和执法能力等实际进行调整。在规范完善后,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要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就具体委托事项和执法权限签订书面委托协议。《行政委托执法协议书》签订后,行政执法委托机关应在10日内将其报县法制办和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行政执法委托机关及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委托执法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进一步规范实施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

(一)严格委托执法行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统一的安监执法服装、亮证执法,规范实施行政执法。要落实年度执法计划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正确使用委托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从事受委托范围的执法活动,不得在委托范围以外做出影响监管对象权益的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有关当事人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在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送达法律文书,告知事项应当尽量明白、完整,依法告知法律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所有安全生产委托执法的内容、环节、步骤、时限程序化,做到年度有执法计划,现场有检查细则,取证有公示流程,处罚有裁量标准,健全执法制度。要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权限合法、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告知完整、公正公平。切实做到执法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置与疏导相结合,建立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委托执法要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违法行为处罚标准,避免宽严失当、感情执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予以保护,对任何违法行为都要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大力推进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行政执法理念。对必须实施行政处罚的,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合情合理,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伤害其人格尊严。

(四)创新行政执法机制。对安全监管执法任务繁重的乡镇(街道),可以采取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片区执法中队、站(所)等直接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对已经实行监管部门直接实施执法的,可以根据情况不实施委托乡镇(街道)执法。

六、提升执法保障能力

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市政府198号令等规定,各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规范委托执法工作。要充分考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受委托行政执法的能力条件,对不具备常态执法能力或某方面执法能力的乡镇(街道),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委托执法。各行政执法委托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接受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导,配备必备的检测检验等装备设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力度,保障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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