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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办法】锦州市专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推荐】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04 16:00:03 本文已影响

专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办法】锦州市专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教育办法】锦州市专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精选推荐】



专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化督导队伍,提高督学的督导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参照《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职督学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任命或聘任的专职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专职督学聘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坚持“严格准入、分层培训、择优聘任、强化考核、注册管理”的原则,建立先培训后聘任的专职督学聘任管理机制。

第四条专职督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主要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在编人员中产生。聘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具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人数按每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专职督学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文字写作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以及沟通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教育管理或者教育、教学研究工作20年以上,年龄原则上不得低于45周岁,续聘专职督学人选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五)具有行政机关中层以上职务,教研部门或各级各类学校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且有较丰富的教育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

(六)遵章守纪,品德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七)热心教育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专职督学职责和任务。

第三章      聘任

第六条聘任工作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专职督学聘任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名,分单位推荐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报名人员需填写《锦州市专职督学申请表》。

(三)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报名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研究确定专职督学拟聘人选。

(四)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协商研究确定专职督学聘任人员名单。报市和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五)聘任人员名单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将聘任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由市和县(市)区政府颁发专职督学聘任证书和证件。

第八条专职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履行专职督学职责,未能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教育督导活动任务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督导活动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包庇他人及其他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工作的。专职督学被解聘后,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发布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单位。

第九条专职督学每届任期5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离工作岗位的,自动解聘。

第四章      职责

第十条专职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以及教育教学活动和常规管理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

(三)对各级各类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方法和效果开展督导评估;

(四)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导调研,提出工作建议;

(五)围绕教育行政部门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完成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每年撰写不少于一篇专题督导调研文章;

(七)开展教育随访督导,事前应向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督导时间、地点和内容,事后形成专项督导报告。

第五章     权利

第十一条专职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示专职督学证,可进入锦州市各级各类学校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经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批准,召集有关会议,约谈有关负责同志;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立即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根据督导掌握的情况,对被督导单位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工作提出建议;

(五)经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同意,向被督导单位的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提出被督导单位或其负责人的任用和考核奖惩意见、建议;

(六)参照同级公务员或教师专业技术职称标准,享有聘任单位同等标准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晋级时,其担任专职督学的经历及工作业绩作为重要参考。

第六章     义务

第十二条专职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参加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组织的督政、督学、监测和其他专项督导工作,每年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提交一份以上督导工作报告;

(二)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文件,开展教育督导科研,参加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其他相关培训;

(三)向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履职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管理

第十三条市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全市专职督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政府专职督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年不定期召开专职督学会议,通报本级教育督导工作情况,就教育督导的重大问题征求意见。专职督学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负责。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专职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市和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及督学聘任单位,应为专职督学开展工作提供保障条件。专职督学开展督导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县(市)区政府专职督学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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