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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制度】新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全文)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05 17:50:02 本文已影响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制度】新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安监制度】新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法衔接工作制度(全文)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两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使涉嫌犯罪的案件都能够顺利地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监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将案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条  安监局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在本单位办案股室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在24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作出行政处罚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四条  安监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制作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委托有关部门、机构依法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五条  安监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六条  对安监局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安监局;对于案件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相应案卷材料,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安监局,安监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安监局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接到安监局的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复议的安监局。安监局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八条  安监局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应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对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安监局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可以派员介入。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九条  对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向安监局查询案件、调阅有关案件材料、建议移送案件,安监局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条  安监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检察人员应当加强业务交流,相互学习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并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定期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一条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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