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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办法】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督察暂行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08 11:30:03 本文已影响

市国土资源局政策督察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办法】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督察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国土办法】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政策督察暂行办法


市国土资源局政策

督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精神,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审查审批工作,全面提升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更好地开展政策督察工作,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成立政策督察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政策督查办的领导、纪检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政策督察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第三条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土地矿产资源利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年度督察审计。督察工作由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四条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局政策督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根据市局的年度工作安排,拟定年度督察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督察工作重点,研究拟订督察工作方案,报市局政策督察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出具年度督察工作报告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并提供工作方便。

根据工作需要,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各单位临时抽调业务骨干或聘请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组成督察工作组,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土地和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条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督察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调控政策执行情况;

(二)督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实施和执行情况;

(三)督察审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治、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情况;

(四)督察审计建设用地审批、供应及土地利用管理情况;

(五)督察审计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土地整治复垦开发资金使用及各种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六)督察审计矿业权审批、延续、转让、注销等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七)督察审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执行情况;

(八)督察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书面责令限期整改,负责对整改事项的监督检查和审核验收;

(九)承办市局党组及政策督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事国土资源督察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要求被督察单位和部门如实提供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文件、档案及其它资料。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可以参加县(区)国土资源局的有关会议;

(二)查阅、复印县(区)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涉及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文件、档案和资料,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等要求进行审查;

(三)要求被督察单位和部门及时将土地、矿产资源审批事项的文件抄报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规定的有关县(区)国土资源局、局属二层机构直接责任人谈话取证,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第九条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局党组汇报督察审计的过程和结果,督察结果经市局局长办公会或者党组会研究后,下达书面督察整改意见,责令被督察审计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被督察审计单位收到督察整改意见后,原则上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问题整改纠正到位后,及时向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审核验收。

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以及不按整改要求纠正的,市局将停止当年办理其相关项目审查报批工作。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整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经审核验收达到整改要求的,报市局恢复该单位相关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被督察单位或个人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经局党组批准后,移交市局纪检监察组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条  督察审计工作中发现县(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报市局党组研究,拟制《督察情况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本行政区破坏耕地情况严重,且不进行整改或者督促整改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违反土地、矿产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矿产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拒不整改的。

第十一条  被督察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策督察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局党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一)拒绝提供有关被要求提供的督察审计资料的;

(二)拒绝、阻碍督察审计工作人员查阅、复制有关土地、矿产管理文件、档案和资料或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阻碍督察审计工作人员实地核查、调查取证或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

(四)其他妨碍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十二条  政策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制,在督察审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敷衍了事、发现问题隐瞒不报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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