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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完整版】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09 15:45: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业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农业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实施意见【完整版】



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

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深化我省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育种人才、技术、资源依法向企业流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保护科研人员发明创造的合法权益。坚持产学研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服务能力。坚持扶优扶强,加大种子产业投入,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种业发展。到2020年,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创新体系,建立以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为技术支撑、产学研紧密结合、资源集中、高效运行的育种创新机制,培育10个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优良品种,建设300万亩优势作物种子标准化生产基地,力争打造5个年均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在全国具有领先水平的育繁推一体化现代农作物种业集团。

二、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一)推进事企分开。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推动非公益性研发机构改制,改制后到企业的育种科研人员,其社会保障执行我省改制有关政策,鼓励有实力的种业企业并购转制为企业的研发机构,或对研发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研发机构;确定为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在2015年底前实现与其所办种子企业脱钩,明确公益性研发机构功能定位,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不再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脱钩企业要健全运营机制,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未按时脱钩的,企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核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等部门不再安排项目和提供资金支持。通过事企分开,逐步形成基础性、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序分工、密切合作的种业科技创新体系。

(二)强化种子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种子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改善育种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条件,建立自主研发或成立股份制研发机构。支持我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特色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种业产业化技术创新平台,优先向我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特色种子企业倾斜,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三、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一)鼓励科研人才向企业流动。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引导种子企业采取股权奖励、期权分配、技术入股等方式对种业科研人员予以激励。完善以实际业绩和能力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把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推广效益作为职称评定和人才评选的重要依据。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水平种业人才,促进各类种业人才向我省种业企业流动,为我省农作物和林木种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创新科研成果收益分配机制。公益性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利用国家拨款发明的育种材料、新品种和技术成果,可以申请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到企业投资入股,也可以上市公开交易。建立种业成果公开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保障科技资源依法有序流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其中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加大科研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加强学科建设,提高高等院校农作物和林木种业相关学科、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实习基地培养种业人才的能力。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研发人员培训,引导企业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完善种业人才出国培养机制,组织优秀种业人才接受现代种业管理和技术培训。面向京津开展人才合作,吸引种业科研人才向我省企业流动。组建种业产业技术创新团队,实施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推动我省种业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提升企业自主研发能力。

四、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强良种重大科研攻关。研究制定我省主要和特色农林作物良种科研攻关规划、计划,明确育种方向和目标,加强协作攻关,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贮藏、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种业科技创新能力。

(二)建立育种科研攻关平台。根据良种科研攻关规划、计划,建设我省玉米、小麦、棉花、马铃薯、大豆、花生等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及谷子、瓜菜、中药材、食用菌等特色农作物科研攻关平台,联合省内外研发力量,整合资源,建立科企利益连接、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产学研联合攻关模式,实现育种成果新突破。

五、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一)加强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公益性研发机构建立种质资源库,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开展育种理论方法、新材料和新技术及常规作物育种等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各级财政要加大用于基础性、公益性研究的经费投入,将种质资源的保护、挖掘与创新利用纳入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专项。搭建种质资源共享和转化平台,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收集保存的种质资源,要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改进现有农作物和林木种业科研成果评价方式,形成有利于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评价体系。

(二)提高新品种审定和推广能力。加快省级农作物和林木品种试验与展示示范体系建设,建成覆盖全省不同生态区的品种综合试验站,实现田间作业机械化、试验数据采集自动化、试验结果分析智能化,保证试验的规范性、准确性、科学性。建立新品种引进与展示示范基地,实现新品种安全性评价、生产技术配套、新品种展示与推介、支撑种子市场监管等四大功能,加快新品种推广应用,确保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7%以上,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

六、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一)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建设。按照我省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和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32020年),支持企业科学规划繁(制)种基地,完善种子生产标准及操作规程,推行标准化生产。鼓励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或与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在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建立基地,配套建设一批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形成相对集中稳定的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种子生产基地。加强制种基地建设,重点建设玉米制种基地30万亩、小麦120万亩(其中节水品种60万亩)、谷子3万亩、甘蓝1万亩、中药材4万亩、马铃薯100万亩,建设樟子松、核桃、仁用杏等28个主要树种良种基地18万亩。

(二)推进海南南繁基地建设。加强南繁基地管理,明确职能,增加投入,完善设施。重点支持品种选育、质量鉴定、加代扩繁等,为科研单位、企业和种子管理部门提供服务,加快新品种选育速度。

(三)实行良种生产扶持和保护政策。支持良种生产,对良种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各环节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机械,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企业建设规模化生产基地,对于3000亩以上规模的制种田,以及小麦、马铃薯等作物节水品种的良种生产,符合国家扶持政策的,给予倾斜支持。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建新品种选育、试验科研基地,对科研育种基地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业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实施种子生产保险制度,设立种子生产保险专项补贴资金,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参与、商业化运作的风险分散机制。

七、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一)健全种子监管体系。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充实执法装备,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种子管理水平。强化种子管理职能,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鼓励企业创新经营模式,扶持诚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模式,规范经销网络。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强化部门联动,依法严厉打击未审先推、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保障品种权人和守法企业的合法利益。

八、加强政策支持

(一)加强种子项目建设。加强种子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建设一批农作物品种综合试验基地、农作物和林木新品种展示示范场、种子质量监管平台,提高农作物和林木新品种审定、展示、推广和质量监管能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信息技术服务现代种业水平。将种业项目纳入我省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我省优势特色种子企业为主,建设一批种子基建项目,着力培育种业龙头,提高全省种业产业化水平。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逐步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农作物和林木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和特色种子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种子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优势互补。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入股等方式集聚资本,积极争取国家基建投资。支持种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品种试验站与展示示范场等建设项目进入现代农业园区,提升种子生产与示范服务能力。

(三)完善配套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和销售一体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种子企业,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金融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保障种子收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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