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司法办法】河北省省级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省级社区矫正经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经费,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各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 社区矫正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
(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包括:社区矫正工作宣传经费、培训经费、表彰奖励费等。
(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包括: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费,社区矫正执行变更案件办理费,档案文书费,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费,组织集中教育、心理矫正、社区服务等活动所发生的资料费、场地费等。
(三)社区矫正设备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设备购置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购置费,音像设备、通讯网络设备购置费用,档案管理设备费,其它业务装备购置费用。
第三章 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
第四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切实落实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分配。
补助资金分配主要根据各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财力情况、社区矫正工作绩效及当地财政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等因素确定各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补助。
第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实行预算指标提前下达制度,按当年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数额的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
第七条 在省人大正式批复预算后,省司法厅要按时根据补助资金分配的相关因素,向省财政厅提出具体分配建议,省财政厅根据省司法厅的资金分配建议下达补助资金。时限要求要符合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司法行政机关应将上年度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做出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将以此作为安排下年度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九条 省司法厅应按照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编制部门项目绩效预算,确定项目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第十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是逐步构建设社区服刑人员服务管理全覆盖工作体系,不断提高矫正质量,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的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资金管理指标包括资金管理规范性、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等;产出指标包括社区矫正人数、服刑人员社会回归率等;效果指标包括社区矫正质量、重新犯罪率、社会满意率等。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每年4月底前,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组织开展对上年补助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7月底前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补助资金测算分配的因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区矫正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司法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具体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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