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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办法】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0 08:50:02 本文已影响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全县扶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目标的实现,根据《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范文推荐)


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

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加大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涉农资金有序统筹、有章可循,确保全县扶贫攻坚“精准扶贫、不落一人”目标的实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涉农资金。包括所有涉农项目、上级安排及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跨年度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的主要用途是实施精准扶贫,包括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和乡村旅游扶贫等方面。统筹使用的资金,要做到“七不准”,即不准借统筹整合使用之名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不准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与扶贫开发和贫困人口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基本建设;不准用于平衡预算;不准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基层干部的津补贴和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不准将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准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或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侵占群众利益;不准用于平衡各种关系、无序分配使用,造成资金再度分散;不准用于其他非扶贫项目和工作支出。

第四条  资金统筹工作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统筹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统筹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等。年度资金统筹方案、项目实施、督办检查、验收考评等工作由县统筹办提出,报县统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五条  统筹资金全部纳入精准扶贫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人、专账、专户核算,实行“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  资金统筹项目实行“五制”管理,即项目申报审核制、项目建设招标制、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审计制、项目绩效考核制。

第七条  坚持规划引导,制定统筹方案,明晰资金来源,实行跨部门、跨年度、跨层级统筹,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第八条  建立统一区域规划、统一勘测设计、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项目实施、统一检查验收、分头报账的“五统一分”管理机制,形成管理不变、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统筹使用效果。

第九条  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涉农资金优先满足统筹资金任务的要求。当年上级资金下达后,县统筹办要迅速梳理,依托统筹规划,将应统筹资金到县情况报县统筹领导小组。县领导小组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对应统筹项目,及时登记资金来源性质及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档案。

第十条  统筹资金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时,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填写《灌阳县统筹资金申请表》,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领导小组领导“一支笔”签批。对到户到人的资金,直接支付到精准脱贫“一卡通”;对项目资金,直接支付给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第十一条  统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严格按工程进度拨款,公开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支付资金,项目开工完成工程量的50%,预拨项目资金的30%;项目竣工验收后累计拨付项目资金的90%;待项目完工1年后,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县统筹办复验。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拨付项目剩余资金。其他项目按项目实施前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拨款。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统筹安排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项目规划、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和考评验收负总责。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要超前谋划,建立项目库,加强项目规划的衔接配套;项目实施主体对统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制定统一的实施方案,明晰资金流向,建立台账,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和监督工作。对统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问题,要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县审计部门要正确处理好资金统筹与原有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关系,对根据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各级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的,要以资金统筹规划和方案作为界定资金投向和使用是否合规的依据,不能以原有的各项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不得将跨科目调剂预算、跨部门或项目拨付资金等打通使用资金的举措,作为预算执行不严格或挤占挪用资金进行定性或处理;不得将统筹中调整资金投向、变更实施项目的行为,作为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定性和处理;不得以统筹前各涉农资金的绩效目标对统筹后的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县统筹办对当年实施的项目竣工后,要开展绩效评价,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县监察、审计等监督监管部门检查时,承担统筹资金任务的部门应及时提供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和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等资料,不得以资金统筹使用为由规避检查。监督监管部门对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不再视为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到位资金等情况定期考核,严格奖惩。

第十九条  年度资金统筹工作实行单项考评奖惩。考评奖惩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公正、规范,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突出绩效,奖惩分明。

第二十条  统筹资金考评由县统筹办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考评的对象主要是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县直职能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二十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并作为各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挂钩。对年度统筹任务完成好、统筹效果明显的部门或乡(镇)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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