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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指导意见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0 12:10:02 本文已影响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发挥市场在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发改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指导意见,供大家参考。

【发改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指导意见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

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造平等投资机会,放宽社会投资领域,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完善投资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各项建设,现就我市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放宽社会投资领域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环境保护、农田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治理。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制药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提供专业化、产业化的治污减排、河流生态恢复等服务。大力推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活污泥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泥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承接碳汇交易项目。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路、环城水系、轨道交通、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在与交通运输相关的科技创新、智能交通和服务保障等业务领域进行投资。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蓄引调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村村通、节水供水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管网建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制气、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并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信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促进业务创新发展。鼓励社会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接入网业务试点、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基础电信领域的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以及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六)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政府补贴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别是新划入主城区的藁城、栾城、鹿泉三区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优先考虑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植树、绿化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荒山荒地造林绿化、造林绿化工程承包、森林经营管理、林下经济、森林旅游和休闲产业开发等,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建立造林绿化、良种繁育、森林养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木管护财政补贴制度,大户造林、龙头企业扶持奖励制度,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等。

(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根据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在石家庄市医疗机构设置(2016-2020)框架内,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合资、项目融资等途径,申办医院、医疗院、门诊部、诊所等。优先支持举办康复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院、临终关怀和特需医学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具备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件,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待遇。

(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会教育和培训工作,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幼儿园审批条件适当放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

(十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新建非营利性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按照土地划拨目录划拨土地。各地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给予一定的床位建设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

(十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推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民间文化资本资助和奖励机制,吸纳社会资本对文化交流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投入,加大对民营博物馆、非遗场馆建设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领域,建设、改造电影院。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旅游重大项目开发、景区景点建设、旅游装备制造、旅游休闲产品研发等,并在旅游市场推介、申报国家旅游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社会资本进入体育用品生产、销售领域,鼓励具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投资职业竞赛市场及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十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增资扩股。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商贸流通领域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社区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社区商业等现代生活流通业基础设施的投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连锁经营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物流技术等的投资。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支持社会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十五)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相关信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创新投融资机制

(十六)创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公开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同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探索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上,政府可采用委托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的模式。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盘活财政资金,保障重点领域建设顺利进行。

(十七)建立和完善价格机制。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医疗、养老服务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政策由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

(十八)创新融资质押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利用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和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进行质押贷款,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提供融资支持。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和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质押贷款办法。

(十九)创新融资渠道。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农业保险等方式,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及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的社会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方式进行融资,助力企业发展。

(二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对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统筹使用政府支持产业发展各类财政资金,对政府支持鼓励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等项目,由事前补助逐步改为评价后补助。

(二十一)实行平等的财政支持政策。社会投资项目在获得财政支持上与其他所有制项目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不论项目主体性质,在安排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性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其它境外贷款等政府性资金时均一视同仁。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的领域和行业,政府性资金可通过参股、补助、贴息、奖励等方式,保证投资者获得合理收益。对国家支持的重点项目,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十二)创新社会资本投入回报机制。社会资本的生产经营属市场调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依法自主定价。社会资本生产经营属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部门应针对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社会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运营成本和利润回报,合理确定价格或收费标准,并可在投产初期采取一定的价格扶持政策。

三、加强对社会投资的服务

(二十三)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切实降低准入门槛,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平等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政务服务,提高“一站式”服务水平,积极开展网上并联审批。所有与社会投资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服务流程。对于重大社会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跟踪服务,对社会投资项目与政府投资项目要一视同仁。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投资信息服务平台,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及时公开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项目、优惠措施、资金安排等投资信息。在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类投资计划时,要统筹考虑社会资本,扩大其在投资项目中的比重。围绕我市传统产业的上下游配套产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以及基础设施领域,要每年筛选一部分项目作为社会投资重点招商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

(二十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发展现有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在现有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价系统的基础上,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环保等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推动建立开放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和数据库。结合工程建设领域治理,开展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试点工作。

(二十六)完善社会采购服务。要积极安排专项财政性资金,加大政府采购社会服务力度,不断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要加大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对于市场化方式能够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向其支付费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务实。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社会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社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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