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林业局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上级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林业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林业办法】新青林业局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完整),供大家参考。
新青林业局职工带薪年
休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上级的相关规定,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林业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林业局在职在岗的计时全民职工(包括公、检、法和中小学)。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从事季节性工作,单位统一安排的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四条条(三)(四)(五)(六)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各单位(部门)要分季度编制年休假计划,并按管理权限上报。一般职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林业局人社部门,科级干部经主管战线领导批准报林业局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经相关领导和部门批准后,各单位(部门)方可实施职工年休假计划。
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当年度或跨1个年度休年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按职工管理权限经林业局主管战线领导或组织部门批准,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假。
第八条 职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单位(部门)安排中途返回工作,工作完成后,原则上续休剩余假期或在当年另行安排。
第九条 单位(部门)安排职工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按自动放弃年休假处理。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带薪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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