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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卢龙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5 10:55:02 本文已影响

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卢龙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卢龙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

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精神,积极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秦皇岛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县城建成区及乡、镇和经济开发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区内的棚户区、城中村和城市危房改造区。

第三条 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代县政府组织实施购买棚改服务和进行货币化安置。项目区所在的乡镇政府、项目开发企业是货币化安置的实施主体。

第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直接货币补偿、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和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三种方式。  

直接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棚户区改造居民。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改造居民,通过征收办自主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征收办通过集中采购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用于安置棚户区改造居民。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房源可以是闲置可售保障性住房、闲置安置房或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也可以是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包括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或者村民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有土地使用证的限价商品房。

第二章   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征收办在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主要职能:

(一)负责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的安置房源的收集发布。

1.征收办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公开征集、意向采购适合作为安置房源的商品房,确定房源的位置、楼层、面积、价格,与房源企业签订意向采购协议,有效期一年。

2.征收办发布房源信息,信息变更每月更新一次。

3.在协议期间内开发企业需保留房源3个月,3个月内不得对外销售,若开发企业自行销售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征收办备案。

4.棚改户根据房源信息按照棚改选房规则进行选定。  

(二)负责受政府委托购买安置房源。

1.购买闲置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价格要低于市场估价的15%以上。

2.集中采购限价商品房,价格按审定价执行。

3.采购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价格按审定价执行。

第七条 采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方式进行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征收安置补偿资金由合作银行、棚户区改造居民、项目实施单位、征收办四方共管,采取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

(一)购房券的发放。购房券由征收办统一管理和发放,是面向申请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发放的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证明,由编号、棚户区改造居民补偿安置信息、金额、发放单位和实施单位的印章等内容构成,一式三联(征收办存根联、征收实施单位凭证联、棚改居民用户联)。棚户区改造居民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由县房屋征收办和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征收安置补偿协议金额共同填写相应金额的购房券,发放给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券可用于支付购买商品房或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源费用,也可直接兑换货币。

(二)购房券的使用。

1.购房券仅限在我县范围内使用。

2.必须用于本人购买居住用房,不得出让、倒卖。

3.棚户区改造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2年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购买商品房或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源,超过规定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或退还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三)购房券的结算。购房券由征收实施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棚户区改造居民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棚改居民用户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经棚户区改造居民、项目实施单位、合作银行、征收办四方签字后,将购房款拨付到开发企业资金监管账户。结算进度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30%;将房屋正式交付棚改居民,凭棚改居民签字入户单再拨付50%;棚改居民入户满半年拨付剩余款。

第八条 直接货币补偿流程:

(一)预评估和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实施单位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方案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选取若干标本房屋进行预评估,并进行公示。

(二)根据征收决定对登记的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价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由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分户评估结果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征收办负责组建。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额度和奖励额度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五)棚户区改造居民持征收补偿协议到指定单位领取补偿款。

第九条 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流程:  

(一)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征收办提出房源登记申请,征收办受理后,在综合考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房屋质量和设施配套等因素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二)由征收办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在经审核认为适宜作为安置房房源的项目中选择合适房源。作为货币化安置房源的商品房价格要低于该项目市场销售价格。

(三)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投标,扩大棚户区改造居民的选择范围。征收办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竞争。

(四)棚户区改造居民按照协议确定的补偿额度,从征收办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征收办登记的房源里购买商品房。购房券额度高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可以将超出的部分额度兑换货币;购房券额度低于所选购商品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改造居民自行补足。

(五) 企业在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购房券棚改居民用户联、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  

(六) 在征收办进行登记的房源要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项目征收补偿需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3.无抵押、冻结、查封和权属纠纷等情况并经七天公示无异议。  

4.在交付使用时,房屋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第十条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进行安置的流程:  

(一)征收办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县政府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请购房规模、区位、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征收办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不少于3家)对供应商的商品房进行市场价评估。供应商以低于市场评估均价15%以上的价格进行政府采购报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报市政府备案。对于个别特别适合且急需购买用于安置的商品房,但供应商报价均达不到低于市场评估价15%以上的,由县房屋征收办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与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补偿协议及政府采购等相关手续提交征收办,征收办审核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棚户区居民凭购房券办理上述手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五)提供安置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在近3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六)采用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方式进行安置的,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源提供单位按约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征收办。征收办严禁接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棚户区改造居民的安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开发企业、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安置的房屋核定享受棚户区改造的国家、省、市各项税费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在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时使用购房券的,面积在安置补偿方案中应置换面积及以下部分的每平米补贴200元,购买政府组织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限价商品房,面积在安置补偿方案中应置换面积及以下部分每平米补贴100元。补贴资金从中央和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列支,在棚户区改造居民凭券购房时直接补给房源提供企业。因国家政策变动或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不能满足补贴需求时,不足部分从该片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支出。

第十三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依下述情况免征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 凭购房券购买普通商品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款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对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凭购房券选择政府购买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且不需补交房屋产权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补缴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三)凭购房券兑换货币安置补偿款的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政府安排的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专项资金。  

(三)通过其他途径、方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棚户区改造贷款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通过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的融资资金中按规定可用于货币化安置的资金,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棚户区改造的资金等。  

第十五条 县政府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货币化安置的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使用要求执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还要执行《河北省棚户区改造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及《秦皇岛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采购安置房源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征收主体支付,列入改造项目征收成本。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货币化安置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县政府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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