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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绿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鸿贵文秘网 发表于2023-07-15 15:45:02 本文已影响

绿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妥善推进处理棚户区改造相关遗留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绿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绿园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绿园区棚户区改造项

目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妥善推进处理棚户区改造相关遗留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精神为依据,以改善人民居住条件为出发点,以打造千亿级工业示范区、长春西部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创新创业活力之区、生态休闲魅力之区、宜居乐业民生之区为目标,采取棚户区改造工作大事共议、要事共决、急事共商的集体议事决策制,全面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特别是推进辖区内因历史客观条件等原因限制,致使项目改造工作在近期不能依法有序推进,但急需实施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辖区内通过招标确定建设单位和市里直接指定建设单位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市属融资平台公司、收储中心、皓月园区等负责改造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执行时间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全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确定的相关规定推进改造工作,各镇街、村及相关单位不得私自与开发企业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改造等相关协议;因历史原因致使项目存在的遗留问题,在执行本办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采取集体决策的方式,一事一议,按照本办法共同研究推进解决。

四、机构设置

成立绿园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具体推进措施,并按照下设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的提议,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涉及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策,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进行。需区政府向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或致函事项,区政府可参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直接申请或致函。

五、管理原则

(一)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以下事项须经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方能予以施行。特殊事项可根据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研究推进解决。

1.确认能否申报棚户区;

2.确认能否实施项目招标;

3.确认招标条件;

4.确认土地及地上物整理成本;

5.确认能否返还土地及地上物整理成本;

6.确认能否返还项目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7.其它应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制

绿园区范围内新启动棚户区项目,开发企业在投标前或与住建部门签订改造协议前,包括市里直接确定建设单位项目,均须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住建部门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进行收取,履约保证金上限金额为6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用于保证项目依法依规实施建设,及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完全履行投标承诺。待建设单位按投标或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书相关约定,完全履行承诺后,分批予以返还。履约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不另行计算。如项目在改造过程中,产生相应信访遗留问题,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区政府有权使用相应履约保证金处理相关信访遗留问题。

建设单位与住建部门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前,须按照征收部门核定的征收道路、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区域所需的征收资金足额存储至区征收部门,用于保证项目征收工作不留死角。

项目正式启动征拆工作前,中标企业应将征收部门核定的征拆资金,按征收部门要求一次性或分期存储至征收部门,全部用于推进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工作。

(三)严禁无(预)销售许可证“团购”行为

所有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21号《关于禁止“团购房”的通知》文件精神。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承诺不进行无(预)销售许可证销售“团购房”行为;区住建局于本办法出台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建设单位的项目及市里直接确定建设单位的项目签订改造协议时,必须约定绝不进行无(预)销售许可证销售“团购房”行为;项目启动征收工作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现地公示本公司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无(预)销售许可证销售“团购房”行为。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仍进行违规“团购”的开发企业,在今后5年内,禁止参与我区组织的棚户区项目公开招标工作。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以货币化为主实施安置

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居民,根据长府办发[2016]2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精神,项目进行方案设计时,建设单位必须按征收部门提供的被征收人需购买商品房的数量、面积,规划建设相应数量、同类面积的商品房,供货币化安置居民选购入住。

对选择房屋安置的居民,原则上要求建设单位不单独划分回迁区域,不再集中建设回迁房。建设单位应根据选择房屋安置居民的房屋面积,建设相应数量、面积及相应户型的商品房,供居民自行选择安置入住。

(五)严格实施项目收回和撤销制度

棚户区项目在规定期限内(3年内)尚未启动实施的,由区政府向市安居办申请收回项目,并提请其进行现场确认。按照市棚户区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细则,进行收回撤销或重新组织改造工作。

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改造区域外的棚户区,在短期内(5年内)不能组织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区政府书面上报市保障性安居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撤销改造计划。

六、决策事项

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会议重点推进解决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项目审批阶段

1.对未能完全符合棚户区、旧城区、危旧房、城中村和“夹馅”棚户区界定标准,但因客观特殊原因仍急需实施改造的项目,确定是否向市政府申请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2.对未能完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但因客观特殊原因仍急需实施改造的项目,确定是否向市政府申请列入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3.对拟改造范围与规划用地范围未能完全相符的项目,确认最终上报改造范围。

(二)项目启动阶段

1.对用地边界和征收整理边界存在异议的项目,研究确认用地边界和征收整理边界;

2.对需调整区域控规指标或规划指标项目,研究确认是否进行调整;

3.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暂不相符地块,研究确定是否在投标须知中注明相关情况的条件下启动项目招标工作;

4.对基本具备招标条件地块,研究确定是否启动招标工作;

5.对已实施协议拆迁项目,研究确定是否启动政府征收工作;

6.对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时限予以确认。

(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阶段

1.对暂未完成全部征收工作,但急需申请进行土地出让的项目,确定能否出具征收承诺函、房屋灭籍事宜担保函等相关材料

2.对原属集体土地,所属镇、村已与企业签订征地协议的项目,研究确定如何出具土地及地上物征收整理成本确认函;

3.对存在较多遗留问题,但急需推进解决的项目,确定能否出具相关整改方案或整改申请;

4.对存在违规建设致使规划条件过期,但急需进行出让的项目,确定是否申请规划条件延期;

5.在改造过程中需调整部分规划指标的项目,确定是否同意申请调整。

(四)项目施工阶段

对未办理完相关审批手续,但按长春市重点棚户区长棚改指[2009]5号《回迁房建设监管工作流程》文件精神,已开工建设回迁房的项目,在履行处罚程序时:

1.确定是否向市政府申请提前开工建设回迁房;

2.确定是否向市政府申请免缴罚款。

(五)项目收尾阶段

1.对不具备整体规划核实条件的项目,确定能否同意项目分期申请规划核实;

2.项目申请办理产权备案时,是否对无籍房、“零回迁”等事项进行确认。

(六)项目收回和撤销

对近期无法启动项目,且符合市政府关于项目收回和撤销相关规定的项目:

1.研究确定是否申请项目收回;

2.研究确定是否申请项目撤销;

项目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延期、申请临时电、申请资质延期等事宜,处理信访遗留问题时涉及的推进办理相关手续、加快实施征拆等临时性相关工作,由各成员单位随时上报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处理。

七、审议程序

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审议事项具体流程如下:

(一)项目审批阶段

对急需实施改造,但存在棚户区界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暂未完全统一、用地范围与周边规划路网不统一等方面问题的项目,由区住建局负责:

1.对拟改造地块进行现场踏查、初审,调查核实急需改造的客观原因;

2.书面致函规划部门请求核实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书面致函土地部门请求核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国土部门需在接函后七日内书面回复核实情况;

3.初步确定拟上报改造范围,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二)项目启动阶段

1.对用地边界或整理边界存在异议的项目,由区住建局负责:

1)对拟改造地块进行现场踏查、初审,提供现状地形图;

2)书面致函征收部门请求核实确认整理边界,征收部门需在接函后七日内书面回复核实情况;

3)区住建局结合征收部门意见,书面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明确用地边界或整理边界。

2.对需要调整区域控规和规划指标的项目,由区住建局负责:

1)书面致函区规划分局请求核实是否符合调整区域控规或规划指标的条件,区规划分局需在接函后七日内书面回复核实情况;

2)区住建局结合区规划分局意见,书面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明确是否申请调整区域控规或规划指标。

3.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暂不相符地块,由区住建局负责:

1)书面致函区规划分局请求核实确认是否能进行相应调整;

2)书面致函区国土分局请求核实确认是否能进行相应调整;

3)规划或国土部门需在接函后七日内书面回复核实意见;

4)区住建局结合规划、国土部门回函情况,形成初步意见,报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4.对基本具备招标条件的地块,区住建局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是否启动招标工作。

5.对存在信访问题的协议拆迁项目,区住建局及征收部门提出启动征收工作的客观需求及可能因此产生信访问题的拟处理办法,形成书面材料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明确是否启动征收工作。

6.对未能缴纳全部征收资金但急需启动征收工作的项目,由征收部门提出后续征收资金收取方式及时限,形成书面材料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确定是否启动征收工作,明确征收时限。

(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阶段

1.征收部门对于暂未完成全部征收工作但急需履行挂牌出让程序的项目,形成书面材料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是否出具征收承诺函和房屋灭籍事宜担保函。

2.对原属集体土地,所属镇、村已与企业签订征地协议的项目,需确定土地及地上物征拆整理成本时,区住建局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各部门工作职责提供所需资料,进行成本确认;项目所属镇街对被征拆人以及征拆协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区征收部门对征拆协议的补偿标准进行审核;区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对项目征收整理成本进行审计确认,出具征收整理成本确认函。

3.对存在违规建设行为的项目,由规划分局进行调查核实,区住建局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出具整改方案,形成书面材料,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是否同意该整改方案,并报请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对因存在违规建设问题导致规划条件过期,项目不能按时申请出让的,由区住建局负责会同规划分局进行调查核实,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是否同意申请对规划条件进行延期。

5.对在改造过程中需调整部分规划指标的项目,由区住建局会同规划分局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能否同意申请调整,最终以市规划局审核意见为准。

(四)项目施工阶段

1.对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即申请提前开工建设回迁房的项目,区住建局负责核实项目具体情况,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由区政府致函市建委、市规划局,明确是否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先期开工建设回迁房,并给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2.对申请免缴罚款的项目,区住建局按照规划部门处罚程序要求,提请征收部门核实提前建设的建筑是否属于回迁房,并确认回迁房建筑面积;征收部门在接函后七日内书面回复核实情况;区住建局依据征收部门核实确认的回迁房建筑面积,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交项目免缴罚款的申请。

(五)项目收尾阶段

1.按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办理产权备案时的要求,涉及需要由我区出具无籍房、“零回迁”等确认材料时,由区住建局会同区征收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报请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2.对于暂不具备整体进行规划核实的项目,由区住建局会同规划分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分期进行规划核实的书面意见,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

(六)项目收回和撤销阶段

区住建局按照市里关于收回和撤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棚户区项目逐一核实。

对于符合收回或撤销条件,且不产生遗留问题的项目,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申请收回或撤销。

对于符合收回或撤销条件,原建设单位有意继续推进改造,但近期无法推进或启动改造工作的,限定期限(1个月内)向区房屋征收部门足额存储征收资金,逾期不存储或不能足额存储的,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申请收回或撤销。

八、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

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定期召开小组会议,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推进已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汇报;统一研究部署新项目的启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汇报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不定期会议:根据各成员单位提议,领导小组召开临时会议,研究、部署、推进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通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的工作事项,区政府可参考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向省、市部门致函或提交申请

(二)区委、区政府督查室

对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提出改进工作、促进落实的建议。

(三)区住建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棚户区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1.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踏查,组卷申请列入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2.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招标、确定建设单位、签订棚户区改造协议;

3.负责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核定、收取和返还;

4.负责申请确定土地及地上物整理成本,并组卷申请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5.负责协调推进办理项目规划、土地、施工等前期各项审批手续;

6.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实施回迁房建设并及时办理产权备案等工作;

7.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改造过程中出现的临时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8.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访处理(不含涉及征拆相关事项);

9.需区政府决定及需区政府向省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申请或致函事项,直接报请区主管领导同意或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10.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区发改局

负责申请并协调办理项目立项等工作。

(五)区财政局

负责返还存储在区财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保证金,向市财政申请应返还的土地及地上物征收整理成本并拨付至区住建局,向市财政及时申请201611日后出让地块的剩余土地纯收益,并进行拨付使用;负责对项目土地及地上物征收整理成本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六)区审计局

负责审计确认项目土地及地上物征收整理成本。

(七)区市容环卫局(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1.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数据进行摸底调查等工作;

2.负责项目招标前按项目全部为货币化安置估算确认征收资金总额度;

3.负责实施项目土地及地上物征收整理工作,以及征收过程中涉及的集体土地征地、房屋灭籍、协调推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及拆除等;

4.负责提供项目征收公告、房屋灭籍证明等履行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所需相关材料。

5.负责组织项目改造主体进行房屋安置工作;

6.负责处理涉及征拆及安置过程中的信访问题。

(八)规划分局

1.负责办理项目相关规划手续,包括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时协调出具规划成果、规划条件,推进办理相关规划指标及规划方案调整事宜,推进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2.负责招标前协调组织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修详方案需标明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养老服务设施具体位置和数量,修详方案必须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认后出具;

3.负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项目必须按照修详方案依法依规实施改造建设,杜绝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违法建设行为;

4.负责监督指导建设单位按时办理项目规划核实手续,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及时进行规划核实。

(九)国土分局

负责办理项目相关土地手续,包括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推进办理征地手续、协调确定征地指标、协调市国土局尽快向规划部门出具申请规划条件的函、确认项目土地性质等。

(十)区信访局

负责处理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相关信访工作。

(十一)区消防大队

负责消防会签、建设过程中督促检查消防工程施工、协调办理消防验收相关事宜。

(十二)各镇、街、开发区

对辖区内棚户区项目涉及的调查摸底、征收整理、违法建筑拆除等相关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对于辖区内已实施协议拆迁的棚户区项目,特别是原属集体土地的协议拆迁项目,要对被拆迁人和协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好相关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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